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本科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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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本科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作者:
学校:
阿勒泰哈巴河电大
专业:
法学
年级:
14年秋
学号:
指导教师:
2016年9月
目 录
摘要 .......................................................3
一.受贿罪及犯罪构成..........................................4
(一)受贿罪..................................................4
(二)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素....................................4
二.受贿罪犯罪构成....................................................4
1.犯罪主体...............................................4
2.犯罪客体...............................................6
3.犯罪主观方面...........................................6
4.犯罪客观方面...........................................8
三.犯罪构成与刑种的不足.....................................11
(一)受贿罪犯罪构成中存在的缺陷.........................11
1.受贿罪主体的缺陷......................................11
2.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缺陷..................................11
3.受贿罪行为对象的缺陷..................................11
(二)我国受贿罪刑罚种类及受贿数额的缺陷.................11
四.完善受贿罪的建议...........................................12
(一)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建议...............................12
1.受贿罪主体的完善......................................12
2.受贿罪侵害的客体的完善................................12
3.应适当扩大受贿罪的行为对象............................12
(二)我国受贿罪刑罚种类及受贿数额的立法完善建议.........12
结论.........................................................13
参考文献....................................................14
摘 要
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受贿现象受到广泛重视,尤其是《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关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受贿犯罪现象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
我国尽管对受贿犯罪保持着严打高压的势态,但该犯罪高发,并具有犯罪立案数量和收受金额上升、犯罪主体日趋复杂、犯罪形式更加多元化、犯罪追诉难度大等特点。
因此,本文从对受贿罪的研究现状出发,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研究;通过不同学者观点的对比来研究;以及受贿罪的犯罪条款和犯罪构成分析等对受贿罪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影响受贿罪界定的因素,最终为国家的廉政建设和反受贿犯罪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首先,本文综述了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对受贿罪的犯罪界定;其次,通过具体的案例来研究,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全面的研究,归纳其典型特征,然后利用法律条例分析,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检验;最后本文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并结合相关理论及文献,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以供有关立法部门参考。
关键词:
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观客观受贿现象特点犯罪构成
正文
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归结为受贿罪。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归为受贿罪。
由此含义可以的出来受贿罪具有四个特征,就是我们普遍认为的受贿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一.受贿罪及犯罪构成
(一)受贿罪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
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社会影响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浅谈如下。
(二)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因素
受贿罪中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的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对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概括式的规定究竟包括哪些人,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麻烦的难题。
关于从事公务的人,认为:
1、从事公务就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
2、是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3、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受贿罪客体一直是刑法理论和实践过程中一个非常具有争议的问题,对于犯罪构成的其它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最后都要归结到犯罪客体上,在我国关于对犯罪客体的理论表述中主要有“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说、“复杂客体”说及“选择性客体”说等观点。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的犯罪故意以及对意思连续的认定方面。
犯罪客观要件关于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问题。
4、认为“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方便条件,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的便利条件等等探讨。
”本文对受贿罪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分析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分析,犯罪主观要件,如意思连续的认定问题。
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讨论。
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以及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狭义:
受贿罪的附条件故意、意思连续、以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等。
广义:
介绍贿赂罪、行贿罪、职务犯罪、刑法、犯罪影响、社会危害性等。
二、受贿罪犯罪构成
(一)受贿罪主体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
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及专门法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专门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事业的单位。
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工、青、妇等人民团体。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代表国家,为了国家利益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他们的权力来自于“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身份如何,只要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即应视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三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条规定更加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公务性”,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手工业者等的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公安机关的联防队员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即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二)受贿罪客体
受贿罪被客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职能的重任。
这就要求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如果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就必然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腐蚀党和国家的肌体,毁损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因此,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特定义务。
之所以说廉政义务是受贿罪的客体,一是因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亦是违反廉政制度的行为,二是严重违反廉政制度的行为因为其数额较大。
超过了行政机关处理的限度;三是对于违反廉政制度而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也是由廉政制度加以规定的。
故此,将廉政义务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较为科学的,亦是有充分依据的。
(三)受贿罪主观方面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是受贿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的双重故意,缺一不可。
1、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故意。
受贿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与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