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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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七条国家通过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煤炭深加工行业发展规划由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省级投资或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煤资源、水资源、环境和市场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规划或产业园区规划,报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企业煤炭深加工产业五年发展规划或滚动发展规划,报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加强煤炭深加工行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充分做好资源供给平衡,特别是区域水资源平衡,深入分析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认真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保障条件,避免盲目投资。

第三章布局与发展重点

第十一条煤炭深加工产业要针对煤炭资源分布相对集中、消费市场分布较广的国情,形成有利于煤炭产销区域平衡的产业布局。

优先考虑煤炭后备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煤炭深加工产业,合理安排煤炭净调出区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煤炭净调入区项目建设。

鼓励发展以褐煤、高硫煤等低质煤为原料的煤炭深加工项目。

第十二条按照规模化、大型化、一体化、园区化发展模式,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建设煤炭深加工产业基地和示范基地。

第十三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情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发展电石、焦炭等高耗能行业;

严格控制煤制化肥、煤制甲醇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稳步发展煤制油品、烯烃、天然气等行业,探索煤化电热一体化、煤炭分质综合利用等煤炭深加工的新模式。

焦炭行业要与钢铁工业发展相协调,严格控制焦炭新增产能,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前提下,在炼焦煤资源比较丰富和钢铁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形成大型焦炭生产基地。

集中发展煤焦化产品,加强煤焦油集中加工和焦炉气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电石行业按照结构调整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新增总量,在调整中发展电石产品。

重点在煤、盐资源比较丰富地区,以优替劣,实施产能置换。

鼓励采用煤制乙烯,建设氧氯化法氯乙烯生产装置逐渐降低电石法氯乙烯的比重;

鼓励采用电石渣生产水泥,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煤制化肥主要在煤炭资源丰富的粮棉主产区,采用环保型先进煤气化技术,建设百万吨级化肥生产基地。

淘汰环境污大、能源消耗高的中小型化肥生产装置。

鼓励东部地区化肥企业将合成氨等基础肥料生产装置向煤炭资源地转移。

煤制油品、烯烃、天然气、乙二醇、二甲醚、芳烃等领域根据产业化示范情况,主要在煤炭资源丰富、水资源有保证、生态环境许可、运输便捷或适宜管道输送的地区择点建设。

在褐煤、长焰煤等中低阶煤丰富的地区建设大规模煤炭分质利用项目,延伸煤炭深加工产品产业链、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煤化工与发电、石油化工、钢铁、建材等产业间的整合,建设煤化电热一体化项目,鼓励各种燃料、化工原材料、热力和电力一体化生产。

第四章技术装备政策

第十四条加强煤炭深加工产业自主创新,建立健全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研发体系,加快先进技术产业化进程,大力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积极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气化、净化、合成技术。

第十五条坚持以我为主的技术、装备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内自主的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不断提高自主化水平;

对国内外水平相当的领域,优先采用国内技术和装备;

对国内空白或水平落后的,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并积极组织消化、吸收和自主化工作,推动煤炭深加工装备定型化和标准化。

第十六条跟踪研究国际前沿技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限制重复引进同类型、同技术档次煤炭深加工技术和装备,禁止采用国外淘汰的落后二手生产装备。

首次采用国外中试成果进行产业化开发的煤炭深加工项目在取得成功后,中方企业应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国家依托重大示范工程推动先进煤炭深加工技术的产业化。

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产业发展规划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一定时期内的重点示范内容、要求以及示范项目选择条件,并对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现阶段重点示范的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如下:

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重点示范内容

序号

重点示范领域

技术装备

单系列规模

1

适用于我国煤种的大型先进气化技术

8.7MPa高压大型水煤浆气化技术

单炉投煤量2000-3000吨/日

2

4.0MPa大型干粉煤气化技术(废锅或激冷式),高压干粉煤气化技术(6.5MPa)

3

4.0MPa以上固定床加压气化技术,固定床熔渣气化技术

单炉投煤量800吨/日以上

4

加压流化床气化等技术

单炉投煤量1000吨/日以上

5

大型高效合成与精制技术

高温费托合成技术(优质化学品和烯烃产品比例提高,烯烃选择性30%以上、含氧化合物选择性10%以上)

单系列100万吨/年以上

6

低温费托合成技术(甲烷选择性3.0%以下,C3+以上选择性高于90%,C5+以上高于86%;

吨催化剂产油能力l500吨以上)

单系列100-180万吨/年以上

7

甲烷化技术(国内自主甲烷化催化剂、甲烷化反应器)

单系列13-20亿立方/年

8

大型甲醇合成技术、装备

9

大型氨合成技术、装备

单系列60-100万吨

10

甲醇制乙烯、丙烯百万吨级工程化,国内自主新型催化剂

11

合成气制乙二醇技术(国内自主催化剂)

单系列20万吨以上

12

高效气体净化和分离技术

年产醇(氨)百万吨以上的大型低温甲醇洗技术

13

低阶煤分级转化利用技术

单系列处理能力100万吨以上的低质煤提质(热解)技术,包括干燥、热解、焦油加工等成套技术

单系列100万吨以上

14

系统优化集成与设计技术

采用IGCC、超临界等大型、高效发电技术,煤化电热一体化技术(多联产),煤化工与高耗能工业过程耦台技术

200-400MW

15

大型装各

60000NM3/h以上大型空分,气化炉、气体压缩机、合成塔、废热锅炉等

16

排放物控制技术

高效污水处理回用技术,废水制浆

17

二氧化碳用于驱油、驱气的技术装各,绿藻培育及利用技术,碳汇林种植技术

第十八条支持大型煤炭深加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开发和委托开发,提高自主创新和开发能力;

支持企业采用节能、安全、环保等新技术改进生产工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煤炭深加工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有效提升管理水平。

鼓励采用高产、低污染、大型焦炉替代传统焦炉,干法熄焦替代湿法熄焦,以及捣固和煤调湿技术;

鼓励采用先进焦油加工和苯加氢等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

鼓励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替代内燃式和开放式电石炉;

鼓励利用焦炉煤气、电石尾气等原料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采用先进煤气化技术新建和改造现有煤气化装置;

鼓励采用新型净化和合成等技术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鼓励采用国内自主开发的大型煤气化、气体净化、氨合成、甲醇合成、二甲醚合成、煤制油、甲醇制烯烃、合成天然气、甲醇制芳烃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鼓励煤化工装置与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大型超临界发电等装置的耦合,提高能源转换效率;

鼓励不同工艺技术和生产过程之间的耦合、集成,根据煤质设计合理的产品方案,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第十九条煤炭深加工项目能源利用效率、资源消耗以及废弃物排放等各项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强制性规范要求。

焦炭耗洗精煤低于l.33吨/吨,电石耗电低于3400千瓦时/吨,煤制合成氨综合能耗低于50吉焦/吨;

煤制甲醇综合能耗低于52吉焦/吨。

焦化项目的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其它煤炭深加工项目达到95%以上。

限制高耗水工艺和装备应用,淘汰直流冷却等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废”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气化炉、锅炉和电石炉炉渣实现资源化利用。

“十二五”期间实施的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能效和资源消耗必须达到下表中的基本要求,优秀的示范项目将达到或超过先进指标。

“十二五”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能效和资源消耗指标*

项目

项目能效

煤耗(折标煤)

新鲜水耗

基本要求

先进值

煤间接液化

≥42%

≥47%

≤3.6吨/吨油品

≤3.4吨/吨油品

≤2.75吨/吨标煤

≤2吨/吨标煤

煤制天然气

≥56%

≥60%

≤2.3吨/千标方天然气

≤2.0吨/千标方天然气

≤3.0吨/吨标煤

≤2.5吨/吨标煤

煤制烯烃

≥40%

≥44%

≤5.3吨/吨烯烃

≤5.0吨/吨烯烃

≤4吨/吨标煤

煤制合成氨

≥48%

≥52%

≤1.5吨/吨氨

≤1.4吨/吨氨

低阶煤提质

≥75%

≥85%

-

≤0.15t/t进料煤

≤0.13t/t进料煤

*:

采用褐煤、高灰煤等低质煤可适当放宽指标,难以采用空冷技术的地区可适当调整水耗指标。

第二十条禁止新建装置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

禁止新建没有焦炉煤气、煤焦油和粗苯回收利用设施的焦炭项目。

禁止新建酸洗法苯加工装置,加快取缔现有酸洗法苯加工装置。

钢铁企业配套焦化项目的焦炉炭化室不低于6米,同步建设干熄焦装置。

焦炉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新建电石项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初始总容量不小于100000千伏安,单台电石炉容量不小于25000千伏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关闭和淘汰现有生产能力l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现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敞开式电石炉、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第二十一条煤炭深加工生产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必须通过国家认定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

纳入行政许可管理的设备必须获得许可后才能组织生产。

第二十二条国家在财政、税收、金融和资金等方面对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研发、国产化依托工程、产业化示范工程、使用验证和试点工程给予支持。

具体政策措施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第五章产业组织

第二十三条按照煤、电、化等相关产业一体化发展模式,高起点、高水平发展煤炭深加工产业,延伸和优化产业链,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鼓励煤、电、化企业强强联合共同投资建设上下游一体化的煤炭深加工项目。

推动煤炭、电力、石化、化工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煤基能源化工企业为主体的集约化产业格局。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按照煤炭消费量“等量置换”原则,在新建煤炭深加工项目时淘汰相应规模的落后产能。

第二十六条鼓励煤炭深加工与石油化工、生物化工以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有机结合,鼓励煤炭深加工与水泥、钢铁等高耗能产业有机结合,形成新的产业链条,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第六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煤炭深加工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标准。

加快煤炭深加工产品相关标准制定工作,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政府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煤制民用和车用(包括船舶、机车、机械等)燃料的生产、销售、认证、注册、检验等环节进行管理,做到责权分明、程序公开、操作方便、易于监督。

第二十八条煤炭深加工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部门商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后指定,并明确产品检验范围。

检验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生产企业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

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依据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认证认可管理条例,建立有效的煤炭深加工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

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企业和产品,登录《煤炭深加工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质检部门联合发布。

政府职能部门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撤销其在《煤炭深加工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名录。

第三十条大部分初级煤化工产品属高载能产品,产业发展以满足国内市场为目标。

为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限制初级煤化工产品出口,降低或取消相关产品出口退税。

第七章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国内煤炭深加工行业和国内企业投资境外煤炭深加工行业的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管理,投资煤炭深加工项目需按规定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家根据产业发展要求确定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应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符合产业示范方向和示范要求,与已有基础相比,要在资源利用、节能减排、装置规模、装备制造、环保指标、稳定运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一步提升或取得突破。

示范项目在大规模工程化、技术升级、新技术应用和装备自主化等方面具有明确的示范内容。

对于示范内容相同或类似的示范项目,国家通过比选确定1-2个示范项目。

新技术、新产品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年加工煤炭500万吨以上煤炭深加工项目按示范项目进行管理,并享受国家对示范项目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新建煤炭深加工项目生产规模:

焦炭项目应达到普钢企业经济规模对焦炭的要求,并满足焦炉气和煤焦油综合利用的需要。

电石项目大于30万吨/年,煤制油大于100万吨/年,煤制烯烃大于50万吨/年,煤制天然气大于20亿立方米/年,煤制二甲醚大于100万吨/年,煤制甲醇大于100万吨/年,煤制合成氨大于45万吨/年(含联醇),煤制乙二醇大于20万吨/年,禁止建设上述规模及以下的煤炭深加工项目。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必须具备资本、技术和资源方面的优势,业主净资产必须超过对项目的出资额度,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大型企业集团可适当放宽),银行信用等级AAA。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40%。

限制非能源、化工行业企业建设煤炭深加工项目。

项目业主在煤炭深加工技术开发、项目建设、生产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具备完善的营销网络、良好的运输保障等条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国内煤炭深加工项目的境外企业应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力量或拥有专利技术,且必须采取与国内企业合资的方式,合资项目由中方控股。

第三十六条新建项目(含省级示范项目)必须核算从煤炭开发到终端产品使用全周期的能源转换效率,煤炭资源价格必须按当地市场价格进行技术经济测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行业基准要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好。

第三十七条对不符合本产业政策和未经核准(备案)或违规核准(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质检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水行政管理、商务、海关、安监、环保和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各金融机构向煤炭深加工项目发放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要符合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加强风险管理,对于新增能力的煤炭深加工项目需要核查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企业从证券市场融资建设煤炭深加工项目,必须符合煤炭深加工产业政策。

证券监管部门应认真核查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第八章资源使用政策

第三十九条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必须统筹兼顾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相关产业对煤炭的需求。

国家实行煤炭资源分类使用和优化配置政策。

炼焦煤(包括气煤、肥煤、焦煤、瘦煤)优先用于煤焦化工业;

优质和清洁煤炭资源优先用于发电、民用和工业炉窑;

褐煤、低变质烟煤、高硫煤以及具有良好气化性能的煤种优先用于煤炭深加工。

第四十条加强高硫煤和低热值煤开发利用工作,延长现有矿井服务年限,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支持以高硫煤为原料发展煤化工产业,缓解优质煤资源供求矛盾。

鼓励在煤炭加工转化的同时,实施其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在运输便捷、原料来源落实且经济可行的情况下,允许利用境外煤炭资源发展煤炭深加工产业。

第四十一条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应“量水而行”,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资源利用政策和规划,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规划和大型煤炭深加工项目建设应进行水资源论证。

加强水资源和水源地保护,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煤炭深加工项目。

严禁挤占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发展煤炭深加工产业。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建设高耗水煤炭深加工项目。

第四十二条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鼓励煤炭深加工企业建设节水工程,通过水权置换方式获得用水指标;

限制高耗水工艺和装备的应用,鼓励煤炭深加工项目采用废水制浆、空气冷却等节水型技术。

第九章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强化现场管理,遏制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炭深加工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深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制定、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安全性能高的装备,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和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

尽量减少生产装置区特别是防爆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

第四十六条加强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许可证的管理。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为工人配备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节能与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全厂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建立和完善煤炭深加工产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

对煤炭深加工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能评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

第四十八条煤炭深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水土保持要求。

煤炭深加工企业要建立环境应急及生态恢复保证金,用于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和企业停产、关闭后的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煤炭深加工项目必须依托产业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

煤炭转化过程中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第五十条要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积极推进煤炭深加工企业的清洁生产。

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煤炭深加工企业,要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监督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

煤炭深加工生产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得到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生产。

第五十一条积极采用废水、中水和矿井水回用技术,不断提高循环水浓缩倍数和水资源重复利用率,最大限度降低水资源消耗,争取实现零排放。

加强气化炉、锅炉和电石炉废渣管理,必须做到废渣无害化处理和安全填埋,积极开展废渣综合利用工作。

煤炭深加工项目飞灰、氮氧化物、硫化物排放必须达到环境保护国家标准;

应承担二氧化碳减排责任,要积极开展碳汇林种植、气驱采油等措施,尽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章其它

第五十二条加强煤炭深加工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

支持行业内企业、科研单位以及中介机构成立煤炭深加工行业协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口径的行业信息统计数据库,实行行业信息定期发布和行业预警制度,向政府行政部门及时反映行业动向和提出政策建议,协调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产业发展政策的建设单位和行政单位,各级监察、投资、土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商务、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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