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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不具备刑事案件的审判权

相关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

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

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审判独立原则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

(2)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时是独立的,而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也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

检察院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一、职责权限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贪污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们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

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执法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独立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公安机关主要的侦查机关,负责预审和侦查(军队

职责

1、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主要执行机关,逮捕无权决定。

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和拘传2、刑罚执行机关之一(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接受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立案管辖

(2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审判管辖①级别管辖②地区管辖③指定管辖④专门管辖

①级别管辖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②地区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划分地区管辖所依据的是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权利

①控告犯罪行为;

②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

③参加诉讼;

④委托诉讼代理人;

⑤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⑥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

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⑧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自诉人权利

①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

②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

③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④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⑤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⑥在审判前撤诉;

⑦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

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

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请。

2、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法定代理人

是依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从这一规定看,法定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参加诉讼,他应当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诉讼代理人

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参加诉讼是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主张相对立,依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辩护人的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职权保障权

3.会见通信权(可以同在押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5.调查取证权。

6.提出辩护意见权。

(2辩护人的义务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10部分证据展示义务(不在场、未达刑事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4、证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了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

(1证人的保障措施措施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证人强制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6、翻译人员

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诉讼中进行地语言、文字(包括聋哑手势和盲文)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必须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辩护制度

1:

自行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

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

3:

法律援助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法律援助辩护只适用于侦查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回避制度(了解

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1)审判人员:

《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高检规则》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4)相关人员:

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立案(了解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

(重点

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一、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二、取保候审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拘留: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

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逮捕

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程序(了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2.检察院(了解

(1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

(3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尚未逮捕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监察委员决定。

3.人民法院(了解

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4.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

(省

通缉

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举报、控告、报案的区别

1、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揭发的行为。

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或者伸张正义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2、报案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报告、揭发的行为。

3、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证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物证

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实物或者痕迹。

如:

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

“任何接触都会留下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种类的本质特点。

二、书证

概念: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或者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注意:

书证应当体现为一种书写物,但并不限于书写于纸上。

三、证人证言

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

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特点:

(一)被害人陈述在证明功能上具有直接、具体、真切的特点;

(二)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密切相关,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虚假可能性较大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6、鉴定意见;

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做出的判断性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查时就所观察、测量的情况所作的实况记载。

(1辨认

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

(2勘验

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或尸体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3检查是活人的身体

(4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5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

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证据的关联系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证明的作用。

有关证据的考点

1、举证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意见证据规是指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3、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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