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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則併在公民課程中。

學習指導要領所訂國中國小道德課程標準授課時數每學年35節。

高中公民課之倫理課程則為二學分,合計三學年中研習七十節課。

2.文部科學省於1990年起,協助各縣市教育委員會設置「道德教育振興會議」,負責對縣內道德教育提出建言,規劃道德教育之實施策略等。

1991年起為加強學校與社區合作推動道德教育,每年補助各縣市實施「鄉鎮市道德教育推進事業」,2001年並指定全國100個社區中之800所學校作為示範學校,以示範學校與社區相結合之方式。

3.日本道德教育課程均有教科書,其內容依學習階段不同,每一階段以1.與個人自身有關之事務;

2.與他人相關連之事務;

3.與大自然及令人崇敬有關之事務;

4.與團體及社會有關連之事務等四個領域,培育學童道德行為及道德觀。

國中小學除道德課之授課外,並透過下述方法實施道德教育,如:

親身體驗活動、於校內實施研修活動、教師研習體驗活動、高中生參加義工活動可認定為課程學分、推動體驗工作環境活動及職業實習等。

(3)韓國

1.韓國自小學一年級至高中三年級均有道德教育課程,其內涵包括:

個人生活(如:

尊重生命、誠實、正直、自主、節制)、家庭、鄰居、學校生活(敬愛、孝道、禮節、合作、愛校)、社會生活(守法、幫助他人、保護環境、正義、共同體意識)和國家民族生活(國家之愛、民族之愛、安保意識、和平統一、人類之愛)等。

2.設有教育審議委員會,由韓國教育部編有正式教材與生活指引輔助教材,並納入學校正規必修課程。

且重視實際生活應用層面,反應於生活體驗之中。

教學方法除由教師上課指導外,另有相關補充作業習題,以養成道德判斷力和價值選擇能力,並提供學生在其他同學面前自我發表實踐道德規範的機會,開發多樣化的學習資料,也讓教師間能相互交流,老師應作為學生的道德模範,依不同年級,設定不同目標,儘可能活用各種教學技巧、方法。

2、結合宗教課程實施品格(道德)教育之國家

(1)比利時

1.大部份歐洲國家,宗教對道德教育有重大影響,在比利時,道德教育通常藉由宗教課程或倫理課程來教導,學校尊重家長學生的宗教理念,學生得選擇上宗教課或倫理課;

中小學每週有兩小時宗教課或倫理課。

2.所謂的品格教育則為跨學科(cross-curricular)的教育目標,並由教育部訂定。

品格教育不屬於任一科目的內容,但必須教導之、練習之及應用之,如社交能力;

跨學科教育目標最重要為涵養學生的責任感,其所涉及的目標是為全校教師的職責並以老師作為學生的楷模。

比國教育部所制訂的教育目標內容包括:

社交能力、公民精神、健康與環保教育;

校董會則全權決定品格教育的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時數。

3.比國政府不直接涉入學校課程安排,只負責督導課程,只要他們符合教育部所訂的教育目標,學校有完全自主權決定宗教課或倫理課的內容與教學方法,所以道德或品格教育之內容與方法完全於校董會決定。

(2)德國

德國中小學亦無品格及生活教育,惟都有宗教教育,稱「宗教課」,中學生亦可改選「倫理學」或「哲學」。

因此行政機關未設品格及生活教育委員會,學校正式教育未編品格及生活教育教材。

(3)奧地利

1.根據奧地利1957年「宗教課程法」,所有屬於「法律承認之教會或宗教團體」之中、小學及多種職業學校學生均必須修習與其信仰相關的宗教課。

宗教(宗教教育)課雖然是法定「義務課程」,但是十四歲以下之學生家長可於每學年之前,提出書面聲明其子女不上宗教課;

而十四歲以上之學生可自行決定是否參與宗教課程。

沒有規定宗教課程的職業學校,學生則可以自由選擇宗教課。

2.目前依法律規定,奧地利小學至高中各年級每週均原則安排兩小時之宗教課,宗教課程由相關法律承認之教會或宗教團體負責,但聯邦政府可透過學校監督機關進行監督。

因此,奧地利各級學校並未使用特別品格(道德、生活)教育之課程及教材。

3.許多人主張在學校開設「倫理課」提供給不上宗教課之學生選修,但此一建議目前尚未被教育當局採納。

(4)泰國

1.泰國為佛教國家,有關品格、道德及生活教育自小學起實施。

其教育內涵是以宗教課程(佛教徒道德標準,泰國南部部分地區係教授回教教義),公民課程(公民法律教育),童軍及軍訓課程(大專學生不擬當兵者之必選課程以替代兵役)方式實施。

小學相關課程教授時數每週二小時,或每週授課一小時,另外每天清晨打坐二十分鐘。

2.泰國於2003年七月八日起實施教育改革新制,教育權下放後,由學校負責結合家庭宗教界及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學童品格生活教育。

3.品格教育課程標準由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依部定準則,自選或自編教材。

有關教學方式及師資由校方視學童條件,在教育部八大核心課程標準下,自行決定授課時數,授課內容,教授方式可由教師自行授課或邀請鄰近佛教廟宇法師講授。

(5)南非

此間中小學教育階段之課程規劃並無所謂品格教育課程。

惟小學教育中有聖經一門課,一般學生都要修讀。

南非行政機關中並無設有專門之委員會或組織,學校經常結合家庭透過學術活動或學校通告,要求家庭配合建立日常行為規範,並透過集會、活動、學校通告傳授生活規範。

3、將品格(道德)教育內涵融入現有相關課程之國家

(1)英國

1.在英國中小學階段並未明顯有所謂品格(道德、生活)教育課程,相關者為「性別關係課程」(Sexandrelationshipeducation,SRE),此課程係學習有關體育及道德教育,並非特別強調某些特別性別傾向或性行為。

2.英國教育部已正式公佈SRE課程綱要以供學校、老師及自治團體參考,其主要內涵係學習價值觀及品格考量之重要性、養成尊重、愛護及關懷他人的胸懷、學習管理情緒及處理涉及隱私事宜之方式、發展自我尊重及重視他人之情操、培養危機處理之能力等。

3.家長必須在學生之兩性關係中扮演重要角色,學校及校內自治團體在發展SRE政策時必須與家長密切合作。

家長如認為有所不合適時可隨時讓子女不上SRE課程,有必要時可和學生導師及校內資深行政人員商討SRE課程之內容。

(2)法國

1.法國對於品格(道德、生活)教育並非以一專門科目來教授,正如法國教育法典第321-3條中所明示:

「初等教育階段學生之道德與公民教育係與家庭共同負責教導」。

2.小學第一、二年級是安排在定名為:

「一起生活」之課表內,小學三、四、五年級(法國小學共五年)及初中(共四年)階段之活規範教育,則安排在定名為「團體生活」及「公民教育」之課表內,此階段之生活規範教育之目的在使學生成為有責任感之國民。

(3)加拿大

1.加拿大於中小學階段即有生活教育之推動,主要係教育中小學生有關身為公民之責任、義務等概念。

近年來中小學教育課程中並無「品格(道德、生活)教育」一詞,相關訓練多散見於「社會」、「法律」等學科,分為細項教授。

2.以加拿大安大略省教育廳所頒訂之中小學課程標準而言,生活(道德)教育納入社會研究(SocialStudy)課程中,社會研究從一年級至六年級分為歷史與地理兩大部分,歷史部分為文化遺產與公民單元,一年級所教授內容為公民的責任與守則,二年級為傳統與節慶,三年級是拓荒者的生活(PioneerLife),四年級教授中古世紀,五年級為早期文明,六年級是原住民與歐洲開拓者。

由以上課程安排可知,生活教育及道德教育所注重內容為身為公民所應負之責任與義務。

而所佔比例並不多。

教學方法則注重學生詢問及獨立蒐集資料進行研究能力的培養,並鼓勵以電腦蒐集資料。

(4)澳大利亞

1.澳洲教育係將品格教育、道德教育及生活教育溶入一般學校教育中。

而「人際關係教育」(HumanRelationshipsEducation)是澳洲從學前教育至中學十二年級之學校教育一部份,旨在教導學生發展全方位之人格,以及如何應變智能、情緒、身體、社交、文化及精神等各方面在生命中所產生之各種變化。

人際關係教育同時為學校行為管理之基礎教育,用以建立能提供學生各項協助之校園環境。

2.澳洲在州教育廳中設有「人際關係教育諮詢委員會」,對教育廳長負責報告各校人際關係教育之推動情形,及未來發展之方向。

各校校長依據政府政策設立「學校社區合作委員會」,學校、學生、家長及社區皆參與人際關係教育。

3.在訂定人際關係教育課程時,一般學校均設計正式、非正式及隱藏式等三種課程:

正式課程即學校事先規劃並納入學校正式上課課程。

正式課程可結合一般學校課程或另成立一獨立科目,但必須符合教育單位之政策。

非正式課程即為各種「活動」(activities),隱藏式課程需被審查方可確定:

學生藉由觀察人與人間之關係而學習、從學校教學理念及校規中學習、從學生、教師及家長的行為態度及教師之教學態度中學習。

(5)哥斯大黎加

哥國在中小學有實施道德教育,但並未併入正式課程。

主要內容為:

健康教育、和平、環保及性教育。

道德教育辦公室設置於教育部部長辦公室內。

結合家庭及民間社會力量共同推動,使用顧問方式、分工作群等方式。

(6)巴拉圭

巴拉圭憲法第七章有關教育方面之規定指出「巴拉圭所有人民皆有權利接受終身及全人的教育,其目標為人格健全發展、及提倡自由、和平、社會正義、互助合作及社會融合等價值、另外學習尊重人權、民主原則、文化認同…等」。

其品格教育之課程設計,在一至六年級為「社會生活及工作」領域,在七至九年級為「社會科學」領域之公民教育課程,十至十二年級為「社會科學」領域中則有人格修養課程。

貳、有關中小學學生服裝、髮式及儀容相關規定

1、交由學校自主

(1)美國:

1.各級教育主管單位對學生服裝、髮式與儀容皆無明文規範,至於各公立學校也任憑學生自行發揮,但服裝方面穿制服或便服,留由各校決定,以波士頓學區(2003-03學年)為例,計有四十八所學校訂有制服校規(Mandatoryuniformordresscode),三十六校採取制服便服皆可制(Voluntaryuniformordresscode)(Noschooluniform),另有四十五校則無相關規定(Noschooluniform)。

相形之下,私立學校(尤其教會學校)對此要求較為嚴格。

2.紐約市中小學並無統一規定學生服裝、髮式及儀容,而由各校徵求家長意見作決定。

去年曾有部分學校透過家長會由家長票決是否全校學生統一穿著制服上學,結果多數家長並未贊成,因而未付諸實施。

3.休士頓獨立學區對服裝髮式及儀容等的規定乃放手由各校決定,如Pershing高中學生只能穿兩種T-恤衫(shortsleevecrewneck或pole式)且以紅黑白三種顏色為限。

鞋子方面以不能露腳指。

書包大小則以8”x5”x3”英呎為限。

在小學方面,以RiverOaks小學為例,衣服的顏色不拘,但頭巾帽子及有傷害性的配件是不允許的。

HISD品格教育主任DorathyWoodfin女士表示,學校設限的用意在於讓孩子在學生安全暨平等基礎上建立共識而非以貧富為學習或擇友的準則。

4.洛杉磯地區學生服裝、髮式及儀容規定在公立學校方面多由學區自行決定處理準則,學區委員為民選,為預防暴力進入校園,多數公立中小學規定學生應穿制服到校,髮式與儀容較無規定。

(2)英國

學校自治團體將負責決定校方是否採統一之服裝、髮式及儀容,導師主要角色係確認學生確實服膺學校自治團體所通過採行之政策。

家長可隨時對學校自治團體採行之統一服裝、髮式及儀容政策表示意見,校方對任何合理之建議應予尊重。

(3)澳大利亞

澳洲對中小學學生之制服並無強制性規定,各校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求學生穿校服,惟一般澳洲中小學皆要求學生穿制服上學,或對服裝有規定,如上衣顏色需符合規定(colourcode)等。

(4)加拿大

地方教育局訂有學生服裝守則,以渥太華-卡爾頓地區公立學校教育局為例,所訂守則僅對學生服裝作原則性規定,另條列有不符規定之服裝,如性暗示或暴露的衣服,衣服上文字有種族岐視、性別岐視、褻瀆他人、提倡暴力、酗酒、嗑藥及與幫派有關者。

學校須依上述準則制訂各校服裝規定,經學校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溫哥華一般公立學校對於學生服裝、髮式及儀容並無統一之規定,多採放任式管教,惟近年來學生穿著有日益暴露之趨向,部分學校開始著手擬定裸露程度等相關規定。

私立學校學生則穿著制服,另外對於髮式、配件等都有較嚴格的管理。

(5)韓國

政府對於中小學校服裝儀容並無特別限制規定,係授權由各校自主,惟目前各校對於學生服裝儀容多有所規範。

其實際做法係由{學校營運委員會}共同開會討論制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含教員代表、學生家長代表、社區代表等。

(6)日本

1.中小學學生服裝、髮式及儀容之規定係屬校規之一環,屬各校之權責,由各校全權訂定,文部科學省並不介入。

一九九一年文科省中等教育局高中課課長及國中課課長,曾會銜通知各縣教育局,不贊同國中、高中將頭髮、服裝及校外生活的情形等家庭應同負責任之瑣碎事項納入校規中,惟文科省並未強制禁止各校校規不得納入,因此大部分的學校仍將服裝、髮式及儀容之規定納入校規中。

依據大阪巿一九九九年對巿立國小所作之調查,全巿二一八所巿立國小,有73.1%之國小規定需穿著制服,有83.8%之國小規定需戴校方規定之帽子。

2.在髮式上,各校一般均以清潔、符合健康為原則,惟樣式及長度之限制各校不同,因國中男生理光頭為日本部分地區長久以來之傳統,故有部分學校仍堅持此項傳統,依據某民間團體2003年7月所作之最新調查,日本全國約有5%之國中規定男學童需理光頭,其中鹿兒島縣有85校佔該縣國中數30%、熊本縣有47校佔該縣國中數24%規定男學童需理光頭。

(7)巴拉圭、比利時、南非

由各級學校自行規定制服、髮式及儀容,政府並沒有統一規定或處理準則。

2、不須穿著制服

(1)法國

對於中小學學生服裝、髮式及儀容之唯一限制是禁止炫耀宗教特徵之明顯穿著,限制之理由是為了維護公立教育與宗教脫離之性質。

中小學服裝儀容:

禁止穿「極右派(排外、新納粹主義)」服裝﹐體育課不得穿戴「人體穿刺首飾」﹐除此﹐無其他規定。

本(92)年德國流行露肚裝﹐6月下薩克森邦某校要求家長約束子女勿著露肚上衣及太短裙子到校﹐惟引起極大爭議﹐故大部份學校或政府機關仍反對類此服裝儀容規定。

1974年奧地利聯邦教育暨藝術部(即目前之聯邦教科文部)所頒布的「學校規則」中,規定學生上課及參加活動應穿著「合乎要求」之衣服。

除此之外,通常校方對於學生之服裝、髮式及儀容不會單面作特別限制。

但教師也可能發揮個人之影響促使學生勿過度奇裝異服。

3、規定穿著制服

(1)哥斯大黎加

對於中小學服裝、髮式及儀容有統一規定及處理準則。

教育部對公立中小學有統一規定。

例如:

公立中小學變更制服須經過教育部的同意。

(2)泰國

泰國自小學至大學學生都統一穿制服,髮式男生短髮,女生可蓄長髮但須梳剪整齊。

公立中小學校,制服由政府免費提供,大學生一律白色上衣,女生黑裙(長短寬窄均可)黑色鞋(因氣候關係多著涼鞋),男生黑長褲黑鞋。

(3)沙烏地阿拉伯

男女學童需著制服,就男生而言,他們必須穿著國民衣(白長袍),留短髮。

至於女生,他們必須穿著一片裙,顏色是不同年級而定,並留長髮,而男女生都得樣貌乾淨。

參、有關學生行為規範之制訂

為建立學生行為規範,各國多於學校校規中規範學生行為規範,並明定違反校規之懲處標準,於每學年開學時交由學生或家長簽署後執行。

惟校規訂定程序各校有所不同,茲分述如下;

一、美國:

1.為建立學生生活規範,各級學校均訂有行為守則,制定程序由校長、學校各部門主管結合校區理事會(含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共同議決後訂定,並交由每個學生親自簽署遵行。

2.公立中小學在每學年度開始之際發給學生年度行事曆手冊,手冊中除詳列年度計畫外,亦規定學生在校言行注意事項,規範內容包括:

課堂態度、服裝儀容、出缺勤、請假手續、遲到早退、曠課、破壞秩序、破壞公物、實驗室及電器安全使用須知、菸酒、迷幻藥、性騷擾、聚眾滋事、加入幫派的禁止等等。

所有校方規定之注意事項均詳細列於手冊中。

遇有違反規定學生,則以書面通知家長,或請家長到校約談,聯合家庭力量輔導及約束學生的品德發展。

違反規定的學生視情節輕重接受不同程度處罰,嚴重者甚或遭退學處分。

另各校均有成立家長教師聯誼會或家長教師學生聯誼會,有關學校之各項措施或新訂辦法,除以書面通知外,均可於開會時面對面溝通,同時接受各種建議。

3.紐約市教育局訂有「學生訓練與介入措施全市標準」,又稱「訓練規章」(TheDisciplineCode),據以要求各校遵照辦理,以確保各校師生在一個安全的、穩定的、有秩序的環境中教學。

因此要求學生、教職員與家長瞭解學生所應遵守的行為標準以及違反規定之後果。

這些行為標準均列於訓練規章中,敘明了那些行為是被容許的,那些是不被允許的,包括濫用藥品及武器項目,另外也包含學生權利與責任之規定,提示正當而被受的行為、穿著與語言等。

二、加拿大:

為建立安全學習及教學環境,加拿大安大略省教育廳制訂有關校園安全法(SafeSchoolsCodeofConduct),做為學生、學校教職員、家長遵守之規範。

而根據英屬哥倫比亞省教育部於1999年所提供的報告指出,藐視學校當局、缺席、成績低於標準、打架、咒罵、偷竊、未經允許離校或破壞公物等等都可能導致停學。

各校校長具有施行停學處分之權力,相關制訂程序則需經由學校法(SchoolAct)核准。

三、法國:

每一所學校均訂有校內規定,其中明訂「學校生活所有參與者之權利與義務」。

1.小學方面:

小學校內規定係依據各縣及教育主管所訂定之各規則,經由校長提議,校內委員會討論後訂定之。

每年於通過第一次校內委員會議之討論、修改、通過後實施。

校內規定公布於校內,並交予學生家長一份,另備一份送交教育部督學處。

2.中學方面:

校內規定用以訂定學校生活之規則以及學校生活各參與者間之關係。

校內規定需包含針對教育單位所有參與者而實施之規定,也包括訂定學生行使權利與克盡義務之方式。

所有違反校內規定之情事均依違規處理程序追究處理。

每一所學校均需明訂各校校內規定之研擬或修改程序。

學校校內規定係經由學校行政委員會過半數之表決通過方式而產生,行政委員會由校長負責主持,研議過程中必須徵詢學生代表會議之意見。

四、奧地利:

奧地利「學校授課法」規定聯邦教科文部長可以行政命令制定有關學生在校及參加學校活動之行為規範。

此外,由教師、家長及學生代表所組成的「學校論壇」或「學校共同委員會」也可制定「校舍規範」,此等「校舍規範」可包含對學生及教師均有約束效力的「行為協議」。

五、德國:

由校方、家長、學生共同制定校規﹐校方不得擅自修改。

六、比利時:

每所中小學學校必須訂有校規,校董事訂定校規,但制定草案過程須與學校委員會(localschoolcouncil,由家長、教師、校董會及地方人士組成)討論,學校董事會與學校委員會皆有家長代表,校規明載違反規範的懲處為何,並與教師、學生及家長溝通,每位學生(或小學家長)於新學年開學日與校方簽訂合同。

七、英國:

由導師制訂學生行為規範,制訂時應以政府相關部門相關規定為基準。

依據法律,這些行為規範應至少一年公告週知一次,讓校方、家長及學生均清楚相關規定,以便隨時導正學生行為。

此行為規範應定期修訂,加入校方、家長及學校行政人員之意見。

八、澳大利亞:

澳洲之中小學依各州教育廳之指導方針,自行設定行為指導方針,例如教室行為指導方針、遊戲場所及操場行為指導方針等。

與國內各校規定之校規十分類似。

學生若違反各項規定,學校亦有違反行為指導方針之後果處理,如校內停學(即禁止參加上課,另由教師監督)、校外停學(即禁止到校上課並通知家長)等各種措施。

九、日本:

日本之學校於校規中規範學生行為規範,校規中並明定學生之獎懲事項,亦有提倡自主性教育不訂定校規之學校。

惟校規訂定程序各校不同,有由教師職員會議擬定者,或由家長、學生代表參與擬定者。

一九九一年文科省對各縣巿有關校規之通函,曾說明學校校規之內容,為學生應遵守之規定、及學生努力之目標、應委於學生之自主性,因此校規之修正,因依上述三觀點檢討,文科省並指出,有越來越多之學校學生會可參與校規內容之修正,使學生能自主性遵守校規。

十、韓國

學生行為規範係由「學校營運委員會」共同開會討論制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包含教員代表、學生家長代表、社區代表等。

而學校營運委員會的本質在於蒐集並反映學生、家長和社區的多樣化需求,其權限包含:

學校經營的參與權、重要事件審議諮詢權、報告要求權、教育監督和教育委員選舉權、應聘教員推薦權、學校發展基金形成、經營權等。

十一、泰國:

學校規範學生行為仍係由校方主導,除大都會中少部分學校外,一般家長並不過問學校教育方針及方式。

校規之制定由校方依據法律規範及地方公序良俗自行制定。

校規由校長及教師會商研訂,各校校規內容大同小異。

十二、南非:

學校自行建立學生行為(生活)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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