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必须要签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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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必须要签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每平方2元作为报酬,按月进度80%支付给乙方作为劳务服务费的报酬(税后价);

  二)甲乙双方约定劳务报酬的支付时间:

1.在甲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万大写:

万(其后在乙方应得的劳务报酬总额中扣除);

2.在甲方进场施工3天后,甲方再支付乙方劳务报酬20万大写:

贰拾万(其后在乙方应得的劳务报酬总额中扣除),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乙方报酬。

  三、违约责任

  一)乙方为甲方完成“本工程”业务承揽后,若甲方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则视为甲方违约。

如违约:

甲方除全额支付乙方劳务服务费报酬外,还承诺按照总额的2倍赔偿乙方的损失,并且以劳务服务费报酬总额的5‰每日,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另有约定的条款除外)。

同时,乙方也可在工程发包人处扣除甲方约定的支付乙方的劳务报酬。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二)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由甲方承担仲裁和执行中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

  四、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承诺:

甲方在签订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前已经将该项目的情况调查清楚,

  甲方盈亏与乙方无关,安全责任事故与乙方无关,无条件执行本协议。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自甲方履行完约定报酬后届满。

  四)本协议手写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经办人(签字):

  乙方:

  (签字):

  签订时间:

二○一六年月日签订地点:

  篇二:

劳务费合同

  劳务费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付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收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介绍客户给甲方,帮助甲方销售商品支付给乙方劳务费事宜订立本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介绍符合甲方要求的客户,并协调甲方和客户间的贸易关系,力争促成甲方与购货方成交;

  2、在甲乙双方签订该协议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乙方公司的公司性质、注册地、工商登记等基本资料或者个人身份证件、住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3、乙方须保证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款下允许操作此类中间业务的公司或者个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所介绍客户给甲方,并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

乙方应及时将与本次销售有关的客户信息反馈给甲方。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信息与客户磋商业务;

  5、甲方根据乙方与客户达成的价格确认后正式对外签约,并负责合同执行等相关事宜;

  6、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私自与购货方联系;

  7、甲方应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按时全额支付给乙方劳务费。

  二、劳务费确定

  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务费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元。

  三、支付时间

  销售执行完毕后,或在甲方收到购货方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应支付乙方的劳务费支付给乙方。

  四、支付方式

  乙方提供税务机关认可,且甲方可以接受的全额劳务费发票,甲方在收到该发票后

  向乙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劳务费,汇款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应尽到足够的保密义务,确保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不知悉本合同及相关的条款。

  六、纠纷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之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及其持续期间内将终止履行,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八、合同生效、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履行完毕,自行失效。

如果乙方未能促成甲方与客户之间签定合同且正式成交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劳务费,本协议失效。

  九、其他事项

  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2、不要随便签定劳务合同

  集体合同的签署与相应法规

  一、专题界定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专题针对集体合同的订立,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农民合同制工人能够享受集体合同待遇吗

  【案例】于某等8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一直在某皮革制品公司工作,公司与他们签劳动合同时,约定月工资为480元,每月30日发放。

后皮革制品公司工会与该公司又签订了集体合同,在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

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550元。

第二个月,公司照例向于某等8名农民工发放了480元的工资。

  于某将另几位农民工召集一起来到经理办公室,问:

“上个月,咱们公司的集体合同已经规定,员工的工资不能少于550元,怎么我们这个月的工资还是480元?

”“你们每人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不就是480元吗?

”经理不解地问,“公司是按劳动合同发给你们工资,没什么不妥,因为你们是农民工,跟其他职工不一样,不能享受集体合同里的待遇。

  【评析】这些农民工的工资是否应增加呢?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之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尽管于某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但他们也是公司的员工,也应该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

所以,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应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于某等8名农民工的工资,至少增至550元。

  案例2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案例】王师傅与某企业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

陈师傅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

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

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

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陈师傅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

该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陈师傅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

于是,陈师傅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

但企业表示,陈师傅和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拒绝了陈师傅的要求。

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评析】争议焦点:

劳动者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企业工会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内容不致时如何处理。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

本案中,陈师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陈师傅年终第13个月工资。

  案例3集体合同订立要符合程序

  【案例】媒久是一个有着几百人的工厂,工会成员30多人。

由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向工厂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双方代表协商后签字,形成了集体合同草案。

企业随即向企业员工公布并报送行政管理部门。

后来职工提出异议,企业以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已经生效为由不予理睬。

  【评析】集体合同订立要符合程序,否则是不会生效的。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中第38条规定,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39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本案中企业协商草案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就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程序不合法,也还没有得到审查结果,是不会生效的。

  案例4职工代表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案例】企业裁员增效这股风很快就刮到了老宋所在的玻璃容器厂,厂里决定裁员20%。

老宋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本来是不用担心的。

可是厂里找他谈话,虽没有明说,话里话外说他这么多年兢兢业业,对厂里的贡献有目共睹,现在厂里有了困难,希望他发扬一下蜡烛精神。

而他确实已经燃烧了么多年,该休息一下了。

老宋心里很不是滋味,说道:

“我是老工人了不假,可也不是厂里的累赘。

我技术过关,从没有过事假病假,合同期限也还有4年,我还是职工代表按规定不应该和我解除合同”。

厂长说:

“现在不是情况特殊吗,厂里规定50岁以上的老工人一律解除合同”

  【评析】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企业职工代表组织职工实现民主权利的过程,使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方协商对话的过程。

在集体合同的履行期间,职工代表通常还要代表职工对企业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免不了有得罪企业或领导的情况。

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国家在《集体合同规定》中专门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合同期内在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严重过失,即可与职工解除合同的法

定理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本案中企业以裁员为名与老宋解除合同是不对的。

  四、操作实务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关于集体合同的职能

  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都应该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审查。

集体劳动合同只有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生效。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2.集体合同须知

  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

  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

  3.集体合同草案生效程序

  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4.集体合同生效程序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5.集体合同协商、生效发生争议处理

  集体劳动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

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

  五、相关法规

  1.对集体合同签订及其内容要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35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对于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规定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第28条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可以就解决争议问题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29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提请上级工会协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30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级工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办法参与处理。

  3.对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及资格的规定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7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8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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