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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人员分离。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1、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证券资金部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别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证券资金部负责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产清查制度)。

1、每月终了,证券保管员、会计人员应进行月终盘点。

2、财务部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可以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3、每年终了,根据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1、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3、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4、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5、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6、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7、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实施项目并对其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权限。

1、公司所有对外长期投资的项目,均由总公司批准或由总公司转报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2、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国(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所在国(地区)现行的有关外汇投资的法令、法规、税收规章以及外汇管理规定。

2、投资所在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分析、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

3、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及投资回收计划。

4、我国驻外使馆经济贸易处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5、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2、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该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该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3、投资估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4、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资本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5、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总公司批准后,财务总监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2、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3、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械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5、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6、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7、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8、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9、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0、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11、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12、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13、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总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总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二条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及投资收益:

1、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3、公司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4、公司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5、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6、公司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公司以货币资金、物实、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的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7、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企业所得税。

8、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二十四条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总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3、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总公司批准。

三、对内投资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内投资程序。

1、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编制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3、编制基本建设及技术更新改造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4、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公司项目承办单位要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及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的合理性提出综合研究论证报告。

2、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必须是有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科研单位。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办法、编制内容及深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财务部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

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需改变必须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1、公司项目承办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格的勘察设计或科研单位进行工程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一般不应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

初步设计文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概算总投资如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控制数的10%,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如确需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必须由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及调整意见,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

1、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一般由公司财务部协同项目承办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3、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文件由财务部、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归档。

四、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支机构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三十一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三十二条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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