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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企业资质证书;

③、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

⑤、企业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一项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

⑥、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供核验。

2、招标文件的获取:

磋商文件每套售价:

人民币300.00元,购买地点:

************************************************。

报名电话: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递交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月日时分。

2、提交地点:

孝感市财政局大楼一楼开标室(孝感市槐荫大道311号),逾期送达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将于上述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在孝感市财政局大楼一楼开标室(孝感市槐荫大道311号)大会议室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并带齐以下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或法人身份证原件及法人证明;

②拟委派的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和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五、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7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孝感市财政局大楼一楼开标室

地址:

孝感市槐荫大道311号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

电话: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实际购买使用本项目标的物的单位。

2.2“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本项目采购事宜的招标公司。

2.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投标人”系指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2.5“成交人”系指被确定为承接本项目并负责其实施的投标人。

3.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款的规定。

3.2投标产品(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3.3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

3.4购买本文件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3.5符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6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无效(★)。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五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4.联合体投标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保证金

不提交

6.投标有效期

6.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文件有效期为60天。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无效(★)。

6.2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

7.本文件的澄清、修改

7.1投标人收到本文件时,应进行检查;

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采购单位澄清或处理,并抄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否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人将视其为同意。

7.2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以扫描件形式(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发送至752531640@的邮箱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日以前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或以扫描件形式(须加盖招标单位公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日前发送至各投标单位邮箱予以答复,投标单位自行查询。

7.3招标采购单位对本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澄清或修改(包括踏勘及答疑会明确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或以扫描件形式(须加盖招标单位公章)发送至各投标单位邮箱。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8.投标费用

8.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投标文件的编写

9.一般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9.2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

9.3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

9.4投标文件应当采用纸制书面方式,由投标人按照本文件指定的投标地点进行现场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电报、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投标。

9.5以同一投标人名义,递送两套或以上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编制”。

10.2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本文件共编页码31页,请仔细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按本文件提出的采购范围、内容及要求进行报价。

11.2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为含税价,是指完成本文件规定的项目并通过验收后的价格。

11.3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对每一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或报价,对同一标的提交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11.4如有优惠折扣须在投标承诺书中注明,做到投标承诺书中的总价与投标报价表中的总价一致。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2.投标文件的送达

12.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本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3.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3.2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时,须向招标采购单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

13.3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并密封。

13.4补充、修改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5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但可以在开标前出示加盖公章、经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示有关证明)签字的函件通知放弃投标。

四评审小组的组建

14.评审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14.1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小组。

14.2评审事务由评审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本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或答复;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15.评审小组成员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五开标和评标

16.开标程序

16.1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另行通知。

(1)投标人、采购人按规定签到。

(2)代理机构介绍开标会议程,宣读开标会纪律。

16.2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延长5天。

延长期满后,仍不足三家的,继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16.3开标时,当众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

16.4拆标时,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承诺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7.评标程序

17.1评委按回避制度规定,统一签署《评委承诺书》。

代理机构介绍评标会议流程,宣读评标会纪律。

17.2评审小组推选主任评委,采购人评委不得担任主任评委。

主任评委按规定程序主持评审工作。

17.3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一)资格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投标人无资格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其投标无效(★)。

(二)符合性审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本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对本文件的规定,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将被拒绝。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本文件中标的清单及技术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权力和投标人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投标的;

(2)投标文件所投标段中的应标范围小于本文件对应标段要求的采购范围的;

(3)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的;

(4)经评审小组一致认定为重大偏离的;

(5)不符合本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标注★)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除采购任务取消外,重新组织采购。

(1)本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非以上情形,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废标后重新组织采购。

项目经延期或重新组织采购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经评委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字认可,报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书面通知投标人改变为其他方式采购。

(五)对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咨询与答复。

(1)评委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投标文件,独立记录投标文件情况,分别提出需咨询的问题。

主任评委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的各投标人咨询问题(问题应包括最终报价及提交答复时间),统一发给各投标人。

(2)投标人对咨询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用信封密封,按规定时间统一报竞争性磋商小组。

(3)主任评委向竞争性磋商小组统一宣读投标人答复,填写《投标报价汇总表》,评委(监委)签字确认。

投标人最终报价应当当众拆封,当众宣布,并由投标投标人签字确认。

17.4比较与评价。

评委根据咨询答复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各自独立签署评委意见书。

17.5确定评审结果。

(一)竞争性磋商小组统一签署评标结论书,按得分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人。

成交候选人数量根据采购需要确定,并按顺序排列。

(二)竞争性磋商小组认为成交候选人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解释说明;

否则,可取消其候选资格,按排名顺序递补候选人,以此类推。

18.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8.1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评定情况和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

18.2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

 

六评标方法及标准

19.评标定标原则

19.1评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合理、科学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比和比较,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附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1

申请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名称一致(含三证合一且在有效期内)

2

企业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3

企业资质证书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

项目经理证书

6

类似项目业绩

7

行贿犯罪查询函

说明:

以上内容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19.2本次评标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的评标办法。

先进行一次唱标环节,一次唱标后评委要独立对每个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确定合格家数后进行二次报价(最终报价),最后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评分。

19.3评标委员会应于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提出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

《评标报告》须经全部评标委员签名,并按得分高低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19.4评标项目设置及分数分配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商务评审30分,技术评审40分,价格评审30分。

19.5推荐中标候选投标人名单

1.评审委员会将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相关规定,按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最高的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的评标报告。

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2.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19.6评分标准:

(1)评分细则:

商务部分

30分

6分

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得2分,否则不得分。

只承担本工程得4分,否则不得分。

8分

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承建单项工程80万元及以上类似工程业绩的得4分,项目业绩每增加2个项目加1分,最多得8分。

(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分

工程质量目标有承诺有相应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得5分;

工程质量目标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基本合理得3分;

无承诺无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不得分。

3分

对工程保修有承诺有相应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得3分;

工程保修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基本合理得2分;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有承诺有相应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得5分;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基本合理得3分;

对工程在施工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具体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及奖惩制度,且合理可行得3分;

对工程在施工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具体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及奖惩制度,且基本合理得1分;

无具体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无奖惩制度不得分。

技术部分40分

10分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本工程相符的,得10分;

施工组织设计过于简单的,得3分;

具有较完整的自有机械设备、且可以充分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得6分,基本满足得3分,不能满足得0分。

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无重大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得6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施工总进度表的得6分。

提供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得3分;

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得3分

提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得6分。

价格部分30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30%×

100

(2)综合评分

1、每个合格投标人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价格得分。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汇总后的平均值。

2、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的后二位。

(3)定标

评委会根据各投标人综合得分情况由高到低进行,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根据国家七部委文件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函而未能提供的,招标人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起草《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4)评标纪律及注意事项

1、评委必须依据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必须集中精力,公正、公平地不带任何倾向地进行评标。

2、开标后,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及定标过程封闭进行,与投标人的联系由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评委使用统一发放的表格、纸张,不得使用其他纸张及表格,评标结束后,项目经理应收回全部与会议有关的资料和材料,并检查记录表及纸张不得缺页。

3、评委澄清询问直至决定中标人和签署合同期间,不允许评委、有关工作人员向投标人私自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也不允许评委、有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评标资料不得向外扩散,一旦发现,将按“招标投标法”对其追究责任。

4、评标工作期间,全体评委不得无故缺席,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

评委及工作人员不得中途随意退场,不得使用各种通讯工具。

5、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各投标人应按评委会的要求,及时向评委会进行必要的书面澄清,澄清的问题限定于澄清提纲中的问题,澄清会上会下不允许要求也不接受投标人对未经澄清的问题提交任何形式的答复,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的改变和补充,投标人有此意图时应立即警告并中止澄清。

6、评委不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如有时应主动回避,不参加评标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评委个人承担。

七中标及合同签订

20.中标通知

20.1评标结束,确定成交人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公示评标结果。

20.2招标采购单位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0.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质疑、投诉规定办理。

21.合同签订

21.1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可对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和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进行真实性查验,凡有虚假的,其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违规处理。

21.2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成交人按范本格式制作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数量增减、合同条款变更、预算追加等按规定报批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1.3本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含答复、补充文件)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1.4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5成交人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参照财政部18号令第82条款,采购人可以按成交候选顺序确定新的成交人并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21.6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予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

合同有关单价等按成交人最终报价与第1轮次报价的变动比例作相应调整。

21.7合同履行中,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按规定报批后,签订补充合同。

21.8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分包给他人。

八质疑与投诉

22.质疑

22.1投标人对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22.2质疑书格式应要求,列明理由、依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未署名、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非书面形式的质疑,招标采购单位概不受理。

22.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三)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政府采购规定;

(四)质疑事项属于被质疑人组织的所质疑采购活动范围内的事项;

(五)证据真实,来源合法;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22.4投标人无效质疑一年内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示。

22.5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但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

22.6投标人须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3.投诉

23.1质疑投标人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23.2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3.3投标人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23.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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