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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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6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46

二十五、保本期到期49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2

二十七、违约责任54

二十八、争议的处理55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55

三十、附件(担保函)55

一、前言

(一)订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保本基金: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基金合同: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上一个保本期: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

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称“第一个保本期”;

本保本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

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称“第二个保本期”;

本基金募集期:

指保本基金在上一个保本期到期后,为进入本保本期所开展的基金募集活动,期间以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进行认购,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为募集基金份额而刊登的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投资净额:

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由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市值(此处“市值”是指在“到期转换日”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

在第二个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投资净额;

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担保函》:

指担保人出具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担保函》;

持有到期: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期到期日(指本保本期):

指保本期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担保,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本保本期):

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保证投资净额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保本期

二年。

自公告的本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二年后对应日止。

(九)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损失的风险。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本保本期到期的,由担保人对其投资净额的损失予以担保。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若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达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停止发售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由保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本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募集期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20008)(简称“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06年3月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号),募集期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4月25日。

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17,710,461.0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2,542户。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根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上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的条件下,保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代码变更为“020018”。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获准募集。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原《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二)保本基金的募集

本保本期的基金募集的有关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的处理方法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保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结束、第二个保本期开始前,将进行第二个保本期的募集。

在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结束后,对由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将按到期转换比例进行“到期转换”,折算成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到期转换日”(即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募集结束后的验资结束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由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转换。

到期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转换比例相应调整,“到期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市值是指在“到期转换日”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到期转换公式为:

到期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到期转换日基金份额数×

基金份额到期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到期转换比例=到期转换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转换日的基金份额总额X1.000元/份)

其中,到期转换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基金份额到期转换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到期转换日基金份额数”、“到期转换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转换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是指在与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间认购的募集金额合并前,保本基金从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前的基金份额数、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默认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实施变更登记。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规定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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