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量定义及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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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掌握和检查各矿井的采掘关系,按开采准备程度,将可采储量中已经进行开拓准备的那部分储量分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和回采煤量,即所谓’三量”。
开拓煤量,是井田范围内已掘进开拓巷道所圈定的尚未采出的那部分可采储量。
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开拓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设计损失量和开拓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回采的临时煤柱及其它开采量,即为开拓煤量。
准备煤量,是指采区上山及车场等准备巷道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在开拓煤量范围内已完成了设计规定所必须的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及采区上(下)山等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储量,并减去采区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开采损失及准备煤量可采期内不能开采的煤量后,即为准备煤量。
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所圈定的可采储量。
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采区中间巷道(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和回采工作面开切眼等巷道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储量,即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煤量。
对于大中型井工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分布不低于3-5年、1年以上、4-6个月;
而针对于小型煤矿,则为不少于2-3年、8-10个月、3-5个月。
2、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者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底图,绘制三量的分布范围、煤炭损失的分布范围。
分煤层绘制损失量图。
也可以以台账绘制成表格形式,把煤损进行反映。
3、损失量台账按照永久煤柱台账、地质及水文地质煤柱台账、护巷煤柱台账、三下压煤量台账分类。
4、煤炭损失分类。
按照损失形态分类分为落煤、面积、厚度损失。
按照引起煤炭损失的原因分为开采损失、非开采损失。
按照计算范围分为全矿损失、采区损失、工作面损失。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加强矿井储量管理是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正确地统计、计算和真实地反映生产矿井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是煤炭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
根据原煤炭工业部(83)煤生字第127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颁《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有关业务部门职责范围
一、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
积极贯彻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及时处理报损储量,制定提高回采率的有关技术措施,具体提供矿井生产各种作业规程,确定各种煤层计划采高,改进采煤作业方法,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
二、地质测量部门主要负责:
1、合理圈定各级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的范围,正确地测量、计算其数量,并分门别类地整理成台帐、图表、卡片等资料;
2、对储量的变化、转出、转入、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按照规定进行测算,申请核减报批。
年末汇总填编有关报表上报。
对生产部门申报批准后的报损储量年末进行汇总,填编报表上报;
3、合理计算各种损失率,并进行分析上报;
4、负责煤生表及“三个煤量”等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
5、及时掌握分析矿区和各矿井储量变化动态,监督矿井储量开发利用状况,正确提供有关储量数据,按时修改编制储量图件。
第3条
各矿井地质部门必须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人员的数量要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4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有关储量及回采率方面的补充规定
第5条
集团公司回采率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6条
对照国家煤炭技术政策规定,集团公司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储量计算最低可采厚度为0.7m,最高灰份不得超过40%;
暂不可利用的煤层,储量计算厚度可在0.6~0.7m之间,灰份规定在40~50%之间。
第7条
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应经常进行矿井储量方面的调查,并把调查的结果如实地记录归登在台帐、卡片、基础表上,填绘在图纸上。
按照规定根据基础资料定期编制诸如煤生表等。
第8条
工作面调查和丈量,一般情况下每10天一次,当构造复杂或工作面推进速度较快时,应适当加密丈量次数。
工作面丈量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面的进度、长度、采高、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矸的层数、厚度;
2、工作面丢失的顶煤、底煤及浮煤厚度和面积;
3、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及出水、自燃、冲刷、火成岩等地质现象。
丈量煤层厚度、采高、丢顶、底煤及浮煤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个观测点上,浮煤厚度一定要实际丈量,不准估算。
每年必须测定一次现场实际浮煤的松散容重,以便计算浮煤损失。
采高丈量一般应利用检修班进行,并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点位尽量分布均匀。
点距一般20m,煤层不稳定时可适当加密点位。
第9条
当工作面、采区结束后对其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计算验证进行采后总结。
总结报告应附图纸和文字说明,当矿井结束时,提出矿井报废报告,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10条
正常储量增减一定要系统的收集、整理台账、图表等基础资料作为核实依据,需要审批手续的,如矿井边界变化、重要储量数据的改变等,及时由各矿井提出报告,由上级机关审批同意后执行。
年末一并汇总填报煤生表,并要在文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是由于补充勘探、采探对比、矿界变化、重算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增减。
并对其变化原因加以分析总结。
第11条
对申请储量的转出、转入、注销要根据审批权限必须严格执行。
申请报告要有文字说明其原因、位置、范围,要附图表资料。
上级审批同意转出、转入或注销的储量要及时归纳整理,年末一并汇总填报煤生字表,在文字说明中分析其原因,说明其时间、数量、审批文号等,并填绘到有关图纸上。
第12条
在设计新水平、新采区时要把集中上下山、运输大巷、回凤巷等主要大巷保护煤柱的宽度、范围设计明确,要有回收措施。
已留设的各类永久煤柱要有明确的范围、注记文号等。
凡未在图纸上注明的要补齐、填全。
永久煤柱要在台账上详细记录。
第13条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储量报损要根据审批的权限严格执行。
申请报告要有文字说明其位置、范围,分析其原因,要附图表,上级审批同意后要及时归纳整理。
年末一并汇总填报煤生字表。
文字说明中分析原因,说明时间、数量、审批文号等。
第14条
以补充勘探钻孔为主,结合巷道揭露证实,查明煤层因厚度或煤质灰份等煤层原生变化,
已达不到能力用储量标准的按规定确定转出或注销。
以补充勘探,结合巷道揭露证实,查明由于地质构造、水文地质、顶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已不能开采的储量,应根据规定要求确定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或储量报损。
要求申请储量转出或注销及地质、水文地质损失或报损,要在储量损失前30天提出申请告否则,对已构成损失事实,再提出报告的按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15条
对丢失的煤柱和残余煤等,要在安全经济的原则下,积极进行复采,把复采的煤量进行归登,年末按照规定一并汇总填报。
第16条
我集团公司“三下”压煤量较多,特别是滕南矿区,各矿井分管储量的人员要配合分管岩移工作人员测算好“三下”压煤量和采出量,按照集团公司“三下”压煤开采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做好“三下”压煤的开采工作,配合生产部门进行“三下”开采。
第17条
分层开采煤层,在开采第一分层时,要配备专人探测煤厚,做好记录,并绘制出等厚线图和剖面图。
探测煤厚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沿走向和倾斜每隔
10~20m探测一个点,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采厚、夹矸厚度、主要地质现象等数据。
第18条
厚煤层开采要做到合理分层,一般厚度在4.0m以下时一次采全高,4.0m以上时可根据开采设备来决定开采的分层数。
炮采工作面一般按2.0m作为一个分层开采,煤厚在3m以上时可分为二个分层,5m以上时应分为3个分层开采。
不得无故将工作面由大改小,不得随意留设工作面煤柱、煤垛、丢顶底煤。
第19条
高庄、八一矿水力采煤的区域,溜煤上山、溜煤巷等一定要沿煤层底板掘进,不得随意撇底煤。
每月末应测定一次水采煤量及验算煤泥流失量,季末应全面测算统计水采总采出量和总损失量、损失率。
第20条
坚持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先进方法,诸如厚薄煤层配采、近距离煤层群联合布置、对拉和顺拉工作面开采、倾斜条带式开采、无煤柱开采(薄煤层沿空留巷,厚煤层沿空送巷、跨巷采煤等),积极开展清扫浮煤等工作。
第21条
对开采设计和生产计划应严格审查,严禁采用丢煤多的开采方法和回采工艺。
第22条
建立丢煤预防通知单制度,发现丢煤苗头应及时提出预防丢煤预报。
丢煤预防通知单要求一式3份,在地测科长签署意见后,报矿总工程师、送施工单位。
第三章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和损失率的计算
第23条
矿井储量计算公式按:
P=SnD
计算式中:
P---储量(吨)
S---煤层斜面积(米2)
n---煤层厚度(米)
D---煤层容重(吨米3)
第24条
采出量(水采矿井不在此范围)均采用测算数据,其计算公式按:
Q=Shd-R执行。
式中:
Q---采出量(吨)
S---实际采出面积(米2)
h---实际平均采高(米)
d---煤的容重(吨/米3)
R---落煤损失(吨)。
第25条
损失量均采用测算数据,其计算公式按Q=Shd执行。
Q---损失量(吨)
S---实际损失面积(米2)
h---平均损失厚度(米)
d---容重(吨米3)
落煤损失计算公式:
a=shd
a---落煤量(吨)
s¬
平均落(浮)煤面积(米2)
h---平均落(浮)煤厚度(米)
d---落(浮)煤容重(吨米3,一般按0.9计算)
第26条
损失率的计算,分工作面、采区、矿井。
其计算公式为:
1、工作面损失率(%):
=
工作面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工作面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2、采区损失率(%):
采区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采区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3、矿井损失率(%):
全矿井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全矿井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已开采部分的损失量)
第四章基础台帐、图、表、原始资料
第27条
为使储量工作更好的开展,根据规程的要求,在编制好煤生36表、37表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以下必备的储量管理图纸和台卡:
1、储量计算图纸:
(1)矿井储量计算图(1:
2000~1:
5000)
(2)采区储量计算图(1:
1000~1:
2000)
(3)工作面储量计算图(1:
500~1:
1000)
以上图纸都可兼用采出量、损失量计算图。
矿井、采区、工作面储量、损失量计算图均可采用蓝晒图。
2、台卡:
(1)矿井储量动态数字台帐;
(2)矿井损失量数字台帐;
(3)矿井储量计算基础和汇总的矿山储量台帐;
(4)矿井储量增减、转出、转入、注销台帐;
(5)逐年、逐月采出量台帐;
(6)分工作面、分月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7)分采区、分煤层、分季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8)全矿井分水平、分煤层的各种损失分析及损失率计算基础台帐;
(9)开采期末的工作面、采区、全矿井损失率台帐及结束后重新核算的损失率台帐;
(10)各种永久煤柱台帐;
(11)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台帐;
(12)“三下”压煤量台帐;
(13)报损煤量台帐。
以上13种台帐是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规定的,必须采用计算机处理,并要建立数据库。
各生产矿井应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第28条
集团公司根据《煤矿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建立三种原始记录簿。
即探煤厚记录簿、工作面煤厚调查记录簿、小煤矿调查记录簿。
要求各矿井记录时,内容齐全、资料不得涂改,不缺页;
并注明记录地点、时间、记录者,按照档案化要求建立索引、目录、类别,有顺序编号的存放,做到查找方便。
第五章有关规定
各生产矿井必须逐月、逐季对工作面和采区的采出量、损失量进行一次核算,并及时填登采出量、损失量台帐和有关计算基础台帐。
第32条
各生产矿井按月测算一次“三量”,并于每季首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上报“三个煤量”、煤生19
表、煤生7表。
第29条
各生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转入、转出、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注销等情况时,必须按照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编写专门报告,并附有正规图纸,逐级上报审批。
不准擅自处理或越级处理,上级部门尚未批准不得办理核销手续。
第30条
凡工作面和采区开采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采后分析总结,填写有关台卡,并写出文字总结报告。
工作面采后总结要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存档。
采区采后总结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31条
永久性煤柱,各生产矿井应随工作面、采区推采情况逐年按比例摊消,今后每年不得不进行摊销工作,也不得集中起来一次性摊销。
各生产矿井于12月15日起应着手全矿井储量的全面核算工作,次年元月5日起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
各矿井于元月15日前将矿产储量表和动态表,并附文字说明一式三份,包括软盘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按照省局的要求时间上报。
第33条
各生产矿井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的填绘时间规定如下:
工作面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月填绘一次;
采区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季填绘一次;
矿井储量和损失量计算图每年填绘一次。
第34条
办理储量报损应由生产部门主管,地测部门负责报损批准的储量数据的统计入帐归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