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剖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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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
00时至次日早晨8:
00时及节假日,不得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每天中午12:
00时至下午14:
00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音的装饰装修施工;
(三)须在物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装修涂料/油漆、建筑渣土和木料等废料,应采用容器盛装、袋装和捆扎等方式分类处理后摆放在室内,并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排放指定管道;
(六)为保持房屋外立面整齐、美观,乙方同意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时候均不封闭阳台、在该房屋外(包括外墙、门窗外侧、阳台及露台等)架设、搭建晾衣架、遮阳蓬、花架及广告牌等;
不在非指定位置采暖设备及热水供应装置等。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外立面破坏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为确保地下水、电、燃气等管网安全,严禁在庭院、花园内挖土、凿井、建景、种树及改移绿化等;
(八)合理使用水、电、燃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九)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一)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居住房屋租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四)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物业的,业主或承租人应予纠正,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
(一)业主或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或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封闭阳台,违法搭建建筑物及构筑物等。
如有业主或使用人如封闭阳台或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可采取以下行为:
(一)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责令停工,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封闭及搭建材料等进入物业区域,制止违法搭建;
(三)物业服务企业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他约定)
业主或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消防设备设施的;
(二)随意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设计风格(包括但不限于门窗、玻璃、外墙颜色、阳台内墙颜色等);
(三)封闭阳台,在门窗外侧安装防盗栏栅,在阳台外、窗外或外墙向外延伸处安装晾衣架和花架;
(四)房屋装修不能改变原房间的使用功能,每套房屋装修后不能供多个(户)租户使用;
(五)在露台安装遮阳蓬或屋顶安装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卫星天线、热水锅炉等);
(六)占用或损坏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及私设摊点;
(八)在任何公共区域、共有部分装置任何带有广告性质的招牌;
(九)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及高空抛物;
(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十一)在外墙或非空调预留位置放置空调外机位;
(十二)擅自改变空调预留孔、排风机孔,在外墙上另行开孔;
(十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十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十五)私家花园内改变原有格局、原有地面形态,私自搭建、挖井,擅自设置栅栏、围墙,饲养家畜、家禽及放养宠物等影响、破坏整体格局的情况;
(十六)擅自乱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
(十七)私自开凿楼地面,破坏防水层结构;
(十八)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天台、露台、屋面;
(十九)擅自拆改公共管道,堵塞排烟管道、排风孔或检修孔;
(二十)擅自填塞地漏或排水管道;
(二十一)擅自改动安装、拆移、改装燃气线路、设施;
(二十二)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二十三)践踏、占用绿化用地;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二十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范,随意乱停放车辆;
(二十五)未遵守国家、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共有部分或公共场所从事封建迷信礼拜活动;
(二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或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位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若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
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者非利益关系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业主、使用人人为因素引起的除外)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开工前应对卫生间及厨房间等做闭水试验,对上/下水管进行检查,并对强电及弱电等管线及功能进行测试,若由于装修引起的损坏或故障,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负责。
第十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有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十一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一)业主应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二)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业主不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业主信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三)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业主资料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
(二)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
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工,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及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区域;
(二)没收违章、违规作业工具;
(三)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强拆、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违规业主负担。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或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部分附则
第十六条(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物业销售时签订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临时管理规约条款的补充文件。
物业买受人须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七条(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自本物业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年※月※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成立后,审议通过的相关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小区文明公约
爱国家爱湘潭文明创建为己任
讲文明树新风家园意识在心中
讲秩序守法纪社会公德要牢记
爱科学反迷信文明素质要提升
扶老幼助贫弱真情关爱人人乐
家庭和邻里亲宽人律己有诚心
语言美行为端为人处事有风范
不鸣笛不乱停出行驾车讲文明
养宠物守规定不扰他人都高兴
不乱贴不乱挂窗明几净美如画
不乱搭不乱建净畅环境做贡献
不乱吐不乱抛卫生安全环境好
夜娱乐晨锻炼声小音轻邻里赞
发短信游网络绿色信息要把握
惜绿草爱红花绿化社区美我家
文明区文明城你我争当文明人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房号:
栋单元号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
(住宅)
(办公室)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1.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的“*****住宅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2.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
3.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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