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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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5.1 预防预警机制

5.2 预防预警行动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2 一、二、三级响应(适用I、Ⅱ、Ⅲ级事件)

6.3 四级响应(适用Ⅳ级事件)

6.4 终止响应

6.5 信息报送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评估与总结

7.3 奖励与处罚

7.4 检查与监督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2 文电运转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 安全保障

8.5 人力与组织保障

9 附则

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合法的金融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德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德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庆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全县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全县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退出市场引发的全县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4)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县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5)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引发或者可能引发严重影响全县或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2)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准确判断评估事件态势,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的危害。

(3)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4个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市内范围发生、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本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市内发生、所涉及县(市、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市、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本市协同处置、且对全市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市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1)在县内发生、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县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我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V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

当金融突发事件级别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升高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或者根据国务院部署由省政府应急处置。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由省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由县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县属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由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事件所涉及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等进行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含庆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渤海路街道办,下同)负责协助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4.1.1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与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县政府成立庆云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

组长:

县政府领导同志。

副组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和县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网络办、信访局、维稳办、财政局、金融办、县政府法制办、公安局、人民银行庆云支行等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

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县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成员单位可作适当调整。

必要时,邀请县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4.1.2县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人民银行庆云支行、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有关部门、乡镇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依法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8)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要求,配合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向县政府提出启动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4.1.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

(2)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县领导小组要求和授权向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落实应急措施。

(4)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协调政策,实施协作。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7)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8)完成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1.4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按照部门职责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中,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1)县委宣传部负责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

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2)县网络办负责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3)县信访局负责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4)县维稳办负责协调督导有关方面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维护区域社会稳定。

(5)县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

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在权限范围内对风险机构给予税费优惠政策。

(6)县金融办负责协助县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

负责做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7)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8)县公安局负责根据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运行秩序;

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9)人民银行庆云支行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根据通报的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并做好有关工作;

向县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4.1.5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规定和县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各乡镇应当制定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县政府建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模式,加强组织领导,并明确职责。

5.1.1县金融办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建议,组织召开人民银行庆云支行及其他部门参加的金融运行、金融风险分析会议,必要时请县政府领导参加。

5.1.2人民银行庆云支行负责研究宏观政策和金融环境对辖区金融稳定的影响,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县政府。

每季度或适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金融风险相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全县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需要将评估情况报告县政府或者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5.1.3县金融办要建立健全覆盖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定性和定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授权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

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县政府。

5.2.1人民银行庆云支行、县金融办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在事发3小时内向县政府提出预警报告。

5.2.2各部门应对本部门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演练和维护,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

6.1.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对,妥善保护相关资料、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

组织涉及该事件的人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6.1.2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6.2.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6.2.2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迅速核实情况,报告县政府,经确认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做出处置决定。

6.2.3县政府根据市政府安排,授权县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县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6.3.1响应程序。

(1)由县政府和事件所涉及部门启动预案应急响应进行处置。

县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2)金融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迅速核实情况,确认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县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县政府根据报请和对风险的判断,授权县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报市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6.3.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县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或经县政府审查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县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顾问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县政府或由县政府责成事发地乡镇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县有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应按照县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3.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由人民银行庆云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并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监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

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县公安局调集力量。

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县政府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5.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告县政府。

6.5.2县政府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判断,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市政府。

6.5.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按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

6.5.4报告内容应包括: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负责落实。

具体包括:

7.1.1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7.1.2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7.1.3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7.2.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县政府;

必要时,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

7.2.3金融管理部门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2.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针对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县政府追究或建议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7.4.1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职权,依法依规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7.4.2人民银行庆云支行依法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1.1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稳定畅通。

8.1.2各成员单位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保持必要联系。

8.1.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县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8.1.4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8.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8.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8.3.3要害岗位应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和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8.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8.5.1县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5.2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8.5.3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9.1县政府各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9.3本预案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9.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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