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0758建设法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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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未涉及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由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实际规定为终身保修。
在本案中,某大学与某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但这一期限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其最低保修期限依法应终身保修。
双方的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包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伤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依法制裁。
42、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
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
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
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
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
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
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责任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
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
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
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
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
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43、
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
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
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
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
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
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未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请根据案情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29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本案例判决乙和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还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28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4、某监理公司对某施工单位总承包的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单位与外地某水泥厂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通知水泥厂将水泥运到施工现场,同时提交了《工程材料报审表》,并只附了一份水泥技术说明书。
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水泥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了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项目经理审查并确定合格,水泥卸到了施工单位指定的位置。
问:
1、该批水泥是否可以进场?
为什么?
该批水泥不可进场。
原因:
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场。
本案例中,因为提交《工程材料报审表》时只附了水泥技术说明书,未附水泥出厂合格证明,所以不得进场。
45、建筑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1)
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权;
(2)
知情权;
(3)
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
(4)
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5)
停止作业及紧急撤离权;
(6)
依法获得赔偿权。
46、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是什么?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7、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什么?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7)
办理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责任。
48、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9、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建设部颁发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组织相应的招标机构负责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还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就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进行招标.
50、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包含哪些内容?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是指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它包括建筑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
财产设备安全;
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
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51、中标的条件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一个条件主要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即适用于一般项目;
第二个条件则适用于没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52、简述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答: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员主要的当事人有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
(1)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实质上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他们是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构成了合同双方相互关系的法律依据。
(2)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主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这种关系通过以下两个文件予以明确。
一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
另一个文件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业主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
这是业主对监理人员的制约。
但是这种制约不应影响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件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的权力,包括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的权力。
业主不能认为监理工程师是他所委托的雇员而去干预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
这是业主在处理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时应该掌握的根本原则。
(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淮。
在涉及或关系到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且承包商也只能从监理工程师处取得指示。
承包商完成的任何工作都必须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53、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2000年1月17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了现阶段我国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项目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54、哪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和临时性建筑;
(4)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
(5)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6)军用房屋建筑。
55、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什么?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7)办理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责任。
56、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2)领导作用;
(3)全员参与;
(4)过程方法;
(5)管理的系统方法;
(6)持续改进;
(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8)互利的供方关系。
57、简述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
工程建设准备是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包括规划、征地、拆迁、报建、工程承发包等主要环节。
(1)规划。
在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其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
(2)征地。
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而取得,需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农民土地,绕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3)拆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都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4)报建。
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持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凡未报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
(5)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须对拟建工程进行发包,以择优选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
58、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包含哪些内容?
59、我国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招标的两种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即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
邀请招标:
即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一是公告,一是投标邀请书。
(2)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是面向全社会的,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可参加投标竞争,其竞争性体现得最为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但他事先不能拿捏投标人的数量。
邀请招标所针对的对象是事先已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标人的数目有限,其竞争性是不完全充分的,招标人的选择范围相对较小。
60、什么叫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我国重大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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