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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范例Word文档格式.docx

(19)指导、协助各部门,做好人事服务工作。

(20)其他相关工作。

第6条医院实行全面人力资源管理,各部门须由第一负责人主管本部门人力资源工作,有义务提高职工工作能力,创造良好条件,发掘职工潜力,同时配合办公室传达、宣传人力资源政策,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集反馈信息。

第三章职工及编制

第7条凡医院聘用的正式、试用、临时、兼职人员,均为医院职工。

医院将职工划分为管理人员、医疗业务人员、卫生护理人员、一般行政人员、工人及其他人员五大类别。

医院职工的基本行为规范包括:

(1)热爱祖国,热爱医院。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3)认同医院文化,与医院同舟共济,维护医院的利益和声誉。

(4)勤奋、敬业、忠诚。

(5)坚持服务第一、客户至上。

(6)严守医院秘密。

(7)保证医院财产安全。

第8条办公室须就各项工作职责的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进行分析研究,制作“职务说明书”,作为员工聘用、管理、考评的依据。

第9条医院实行定员定岗定编管理,在保证经营运行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10条根据编制,本医院应定期召开人力检查会,就现有人员工作能力、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人力与需求人力进行正确、客观的检查及建议,作为办公室制定人力计划和开发人力来源的依据。

第11条各部门如需增补人员,应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交办公室办理。

第12条办公室受理人员增补申请时,应审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需求,其职位、薪资预算是否在控制之内,增补时机是否恰当。

审核通过后提出正确的拟办建议,呈院长审批。

第四章招聘管理

第13条医院将招聘划分为计划内招聘、计划外招聘、医院战略性招聘及特殊渠道引进人才。

(1)计划内招聘须经院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门部同意,办公室依据人员编制计划实施控制。

(2)计划外招聘由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

(3)医院战略性招聘实行专项报批,由院长提出申请,报经院务会审批,并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

(4)特殊渠道引进人才,由院长提出申请,经院务会议定,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14条计划内招聘程序为:

(1)由办公室制定医院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用人计划,填写《员工招聘计划书》及《职务说明书》,并提供笔试考卷(针对需要笔试的招聘),每年度汇综一次,经院长审批后报送上级机关。

(2)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决定招聘方式,并发布招聘信息。

(3)用人部门依据求职者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4)用人部门主持进行面试,办公室、医院领导或上级机关有关人员视需要情况参加。

(5)用人部门和办公室共同组织笔试。

(6)面试后3日内(需笔试的为笔试后3日内),用人部门应向办公室提交面试评价表或笔试结论。

办公室收到后,实施终审,终审有权否决。

(7)办公室依照相关程序向终审合格的人才发出录用通知书。

(8)职工报到入职。

(9)职工背景调查。

第15条计划外招聘程序:

计划外招聘首先经院长批准,然后履行计划内招聘程序。

第16条战略性人才招聘程序:

(1)办公室根据院长提供的经院务会批准的招聘计划,组成招聘小组。

(2)招聘小组对人才进行初步选择。

(3)用人部门及办公室对人才进行面试、笔试。

(4)办公室对人才进行终审,终审合格者发出录用通知书。

(5)职工报到入职。

(6)职工背景调查。

第17条特殊渠道引进人才的程序:

特殊渠道引进人才,限于高级管理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程序为:

(1)各类渠道直接向院长推荐人才,或者由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搜索人才。

(2)报经上级机关同意后,办公室组成招聘小组,由院长主持初试。

(3)素质测试。

(4)招聘小组综合评定,必要时聘请人力资源专家协助。

(5)录用。

(6)办公室为人才办理入职手续。

第18条经核定录取人员,报到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近期免冠照片;

(2)身份证复印件;

(3)体检表;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19条办公室应引导新入职人员依程序办理下列工作:

(1)领取职工手册及工作卡;

(2)领取考勤卡并向其说明使用方法;

(3)领制服及制服卡;

(4)领储物柜锁匙;

(5)如有需要,填写“住宿申请单”;

(6)登记参加劳保及参加工会;

(7)视情况引导其参观及安排职前训练有关准备工作。

第20条医院实行职工担保制度,新进人员报到工作后,应进行第一次对保,以后每年度视有无必要复核一次,并予记录。

对保分亲自对保及通信对保两种。

被保人如无故离职,导致移交不清,本医院应发“保证责任催告函”,并作好采取司法处理的准备。

第21条办公室依据报到程序办理以下事项:

(1)填写“人员报到记录簿”,登记“人员状况表。

(2)登记对保名册,安排对保。

(3)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薪酬核定。

(4)收齐报到应缴资料连同甄选名单建立个人资料档案,编号列管。

第22条人才试用规定:

(1)除特殊渠道引进的人才外,其余人员试用上岗前,均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用人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指导。

(3)新职工试用期为3~12个月。

特殊人才经院长批准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

第23条正式聘用规定:

(1)试用期满,直接主管部门严格对照《职务说明书》的任职资格,如实填写《试用职工评定表》并提出意见,意见包括:

同意转正、予以辞退、延长试用期。

(2)办公室审查,决定是否采纳直接主管部门的意见。

(3)凡需延长试用期限,其直接主管与中层管理人员应详细述说原因。

不能胜任者予以辞退,试用期事假达10天者予以辞退,病假达15天者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存在迟到、早退达6次或旷工记录者予以辞退。

(4)试用合格者,在出具原单位离职证明后,由办公室代表医院与其签定为期1~3年的聘用合同。

(5)聘用合同期满,按双向选择续签合同,续签合同的合同期限见“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24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医院工作的职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第25条劳动合同签订规定:

(1)试用职工与医院签订《劳动试用协议》,用以明确试用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临时或兼职职工与医院签订《临时(兼职)劳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3)试用合格,正式聘用的职工在接到由办公室通知后5日内到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延长试用期。

第26条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1)内聘职工为3年。

(2)外聘职工为1年。

如不愿按要求的年限签订劳动合同者,可与医院协商劳动合同年限,协商年限须经办公室审定报院长批准。

(3)医院领导职务及内聘一般技术职务为3年。

(4)中级(含中级)以下管理岗位职务一般为3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不胜任者进行教育、警告、免职。

第27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须承诺保守医院商业机密。

第28条职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29条外聘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0日,由办公室通知职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职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职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办公室。

办公室根据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在接到通知3日内到办公室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且未作说明,即视为自动待岗。

第30条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职工又不能联系到新工作部门的,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职工不愿意再在医院工作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亦应终止。

第31条办公室于合同终止当日通知合同终止,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

第32条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医院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33条职工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34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

第六章员工档案管理

第35条职工档案包括:

(1)职工求职资料;

(2)职位申请登记表、应聘人员面试评价表、试用职工登记表、新员工声明、试用合同;

(3)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外语等级证书、各种资料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4)职工档案照片;

(5)职工转正申请表、职工履历表、声明、劳动合同;

(6)职工异动申请表、异动交接手续;

(7)其他反映职工信息的材料。

第36条医院职工内部档案应及时、全面地收集到办公室统一保管;

各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归档材料及时送交办公室保管;

驻外机构在当地招聘的人员须建立详细的人事资料存档备查,并将所聘人员的主要个人资料整理汇总后交医院办公室存档。

第37条办公室对收集的归档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按职工顺序号进行存放保管。

为确保档案的准确,每半年对内部档案进行检查、核对,同时不定期查看,做到防蛀、防潮。

每年年底清理当年离职职工档案,并将离职职工档案移交医院档案室保存。

第38条查阅职工档案的人员须是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且只能现场查阅其下属的档案。

查阅职工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档案查阅登记本》。

查阅档案者负有保密义务和保管责任。

第七章干部聘用制度

第39条医院设有行政管理职务、技术管理职务,每一位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划发展方向。

根据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1996]37号)文件规定:

院领导职数设置4名(院长1名,副院长3名),正科7人,副科5人,科办员8人;

专业技术人员105名,行管人员21名,工勤人员20,结合我院十年来事业发展的实际,在控制总编制职工150人的基础上,正科增设2人,副科增设3人,并保持专业技术人员105名,行管人员21名,工勤人员20。

科及科以上干部职数变动时,须报经厅批准。

第40条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一切从医院利益出发,不循私情。

(2)经测试证明思维能力、领导能力、监控能力、组织能力、自律能力、合作能力、交往能力等均良好,且意识超前。

(3)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高层管理人员需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3年下一级工作岗位资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中层管理人员需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

中层以下管理人员需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业务技术管理人员需3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验,同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4)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绩效明显,证明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

第41条干部聘用规定:

(1)职代会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院长由省民政厅负责聘任。

(3)副院长由上级根据院长提名或组织全院职工推选,经全院职工测评和公示,报省民政厅审批后,由省民政厅或院长聘任。

(4)中层管理人员由个人报名、群众推荐、院长提名,经全院职工测评,报院党委审议通过和公示后,由院长聘任;

(5)其他管理职务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名,办公室会组织相关人员审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颁发聘任书。

第8章职工异动管理

第42条职工异动包括:

调动、待岗、休长假、辞职、辞退、资遣、除名等情形。

第43条出现职工异动,原工作部门应监督其及时办理异动手续,若因部门管理不善,离职人员带走医院财物和技术秘密,一概由原工作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44条职工异动的主管部门是办公室,其他部门无权对员工异动做出批准决定。

凡未经办公室认可的私自异动均为无效异动,当事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45条内部调动是指职工在医院内部的部门变动,调动方式包括两种:

(1)新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经与拟调动员工原部门领导协商同意的员工调动;

(2)职工认为现工作岗位不适合,经与新工作部门联系,并得到原工作部门同意的员工调动。

第46条职工内部调动须经原工作部门领导及上一级领导和新工作部门领导及上一级领导签字同意,医院办公室主任批准,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及财会、人事岗位人员须由院长批准,在办理完异动交接手续后方可到新工作部门上岗。

第47条职工内部调动程序为:

(1)职工调出、调入部门协商调动事宜;

(2)调动职工到办公室领取《员工异动申请表》和《职工交接手续登记表》;

(3)调动职工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4)经办公室审查报院长批准;

(5)办理职工异动交接手续;

(6)调动职工到新工作部门工作。

第48条职工外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本医院职工被医院安排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单位保留其职工资格,但由新单位发放其薪资并解决福利或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办理。

(1)职工的外调由医院安排,职工无权主动提出外调。

(2)职工外调须经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经办公室审察和院长批准,并办理异动交接手续。

(3)职工外调,医院将与职工新公司签订《职工租借协议》。

(4)外调职工外调期满回医院,应由外调单位出具外调期间工作评价,作为职工考评档案存档。

(5)外调职工必须严格保守医院秘密,不得损害医院形象及利益。

第49条职工待岗的情形包括:

(1)内聘职工不适合现任工作岗位,被用人部门退回办公室,办公室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2)部门人员精简,被用人部门退回办公室,办公室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3)接到续签合同,逾期未签,且未说明原因亦未按程序提出离职者;

(4)主动申请待岗获批准者。

(5)受待岗处分者。

第50条待岗程序为:

(1)办理职工异动交接手续。

(2)到办公室办理待岗手续。

(3)待岗。

第51条内聘职工待岗期间脱离组织活动者,发放30%的本人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规定参与组织活动者,发放60%的本人基本工资。

外聘职工待岗期间只按当地政府规定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待岗者待岗期间不享受福利。

第52条待岗者如果在待岗期间另谋职业,须先按辞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视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53条待岗期限为内聘职工12个月,外聘职工3个月,若待岗期满未能联系到接收单位,按职工内退或辞退办理,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审查报院长批准者可延长待岗时间,但当法律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54条内聘职工内退的情形包括:

(1)男职工年龄达到55周岁,女职工年龄达到50周岁,不适合现任工作岗位,办公室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2)因残疾不适合继续工作者。

(3)主动申请内退获批准者。

第55条内退程序为

(1)办公室办理内退审理,报院长批准。

(2)办理职工异动交接手续。

(3)内退

第56条内退人员待遇

(1)男职工年龄达到55周岁、女职工年龄达到50周岁内退者,按相应退休人员退休金和福利全额发放内退金;

其他年龄段的内退者,分别参照男55周岁、女50周岁内退金比例,每小一岁,减2个百分点发放内退金。

内退人员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再享受2007年度院内部规定执行在职职工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

(2)内退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资时,内退人员比照在职职工调整档案工资,待内退人员符合正式退休条件时,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另谋职业取得稳定收入者,须按月向院如实交纳收入的20%作为管理费,违者,院停发其内退金。

(4)内退职工在距离办理正式退休时间尚有5年以上者,若因故要求复职时,按聘用程序办理,内退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在此列。

第57条医院职工因各种原因较长一段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经医院同意,可以保留其在合同期限内的职工资格,当原因消除时允许该职工再次上班,此为休长假。

第58条休长假办理程序为:

(1)休长假职工提前5个工作日填报《职工异动申报表》。

(2)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3)办公室和院长批准。

(4)办理职工异动交接手续。

(5)签订合同期内休假协议。

(6)休假。

第59条休长假者不连续计算工龄,再次上班时视为试用新员工。

第60条休长假期间不发放工资、津贴,不享受医院福利。

第61条辞职是指职工因本人原因离开医院而与医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办理程序为:

(1)辞职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可以不提前)填报《职工异动申报表》。

(3)办理职工异动交接手续。

(4)办公室批准。

(5)职工离职。

第62条职工辞职手续办理完,由办公室代表医院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63条职工辞职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医院的职工视为自动离职。

(1)对自动离职者,医院将作除名处理。

(2)员工自动离职后,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向办公室递交职工异动说明,异动说明应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写明职工离岗时间。

(3)职工自动离职,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到财务、物资、金融等职能部门查清该员工是否有财、物问题,如有问题应及时报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转法律顾问。

第64条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医院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不能胜任应聘工作;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重违反医院有关规章制度;

(5)外聘职工待岗达3个月仍无用人部门接收;

(6)外聘职工1年内两次待岗;

(7)《劳动合同》期满,用人部门不同意续签合同。

此外,医院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时,医院可辞退外聘职工。

第65条辞退外职工程序如下:

(1)部门填报《职工异动申报表》并出具辞退职工事实依据。

(2)部门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

(5)辞退。

第66条中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院长;

高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省民政厅。

第67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对外聘职工实行资遣:

(1)医院相关工作歇业或转让;

(2)医院严重亏损或业务紧缩;

(3)因不可抗力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

(4)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而原有职工不再适用;

(5)其他特殊原因。

第68条资遣费标准如下:

(1)有效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发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2)有效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者,发放相当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3)有效工作时间三年以上的,在发放相当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的同时,每增加一年,增发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第69条资遣顺序为:

首先是在职期间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罚者,其次是工作绩效差者,再次是工龄相对较短者,最后是职务低于他人者。

第70条职工在收到资遣通知后,应于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作辞退处理且不发放资遣费。

第71条当医院再次招聘时,被资遣人员可以优先录用,并且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工龄。

但再遇资遣,只按新工作年限发放资遣费。

第72条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医院将予以除名:

(1)自动离职,未按医院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2)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5天或连续旷工6天;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违抗命令或玩忽职守,情节重大;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6)盗用医院印信,或涂改文件者,或者伪造证件;

(7)年终考核不合格,经留用考察仍不合格;

(8)在外兼职;

(9)利用医院名义,进行个人技术与经济商贸活动;

(10)泄露医院重大机密;

(11)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犯有严重经济问题,给医院带来重大损失;

(12)严重违反医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73条对拟除名的职工,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办公室和院长核实,报职代会批准后,办公室发出除名通报。

第9章考勤制度

第74条工作时间规定:

(1)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

(2)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为:

10月1日~4月30日实行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18:

00。

5月1日~9月30日实行上午7:

30~11:

30,下午14:

30~18:

第75条病假规定:

(1)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2)中层管理人员休病假审批权限为:

1天由分管副院长批准,1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高层领导休病假须经院长审批。

(3)中层管理人员以下职工休病假审批权限为:

7天以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7天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4)院长休病假7天以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7天以上报经省民政厅批准。

(5)对于医院正式员工,休病假者均须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由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

(6)女职工人流、上环、引产等,视为病假处理。

(7)休病假1个月以内,51~60周岁、41~50周岁、31~40周岁、18~30周岁者,分别只发放基本工资(国家政策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工资)之85%、80%、75%、70%;

超出1个月不足3个月时,按75%、70%、65%、60%发放基本工资;

超过3个月以上时,按一律60%发基本工资。

休病假期间不享受福利费和其他经济待遇,同时取消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休病假7天以上且不足30天者发30~70%年度奖金,休病假30天以上者取消年度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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