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水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理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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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2.0.1水电水利工程EPC项目的监理机构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境保护等目标的实现,加强信息管理。
2.0.2水电水利工程EPC项目的监理工作依据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部门、地方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技术标准。
3总承包合同。
4监理合同。
5经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6项目单位管理制度。
2.0.3监理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2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得与所监理项目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有经营性隶属关系、合伙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4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聘于所监理项目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
6监理人员应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
2.0.4监理单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依据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2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派出现场监理人员。
3监督监理机构切实履行其职责,公正行使其权力,确保监理工作有序进行。
4为监理机构履行合同提供技术、管理支持与资源保障。
5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征得项目单位同意。
2.0.5监理机构应与项目单位、总承包项目部共同商定工程验收的项目划分和验收内容。
术语
3.0.1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依据合同约定对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3.0.2监理:
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合同对水电水利工程EPC项目建设提供监督管理服务。
3.0.3建设单位:
工程项目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包括取得项目法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3.0.4项目单位:
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承担水电水利工程EPC项目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
3.0.5总承包单位:
与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承担水电水利工程EPC项目实施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3.0.6联合体:
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联合组成,共同承担水电水利工程EPC项目的投标与工程建设的组织。
3.0.7总承包项目部:
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组建,履行总承包合同的现场管理机构。
3.0.8监理单位:
与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提供水电水利工程EPC项目监理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3.0.9监理机构:
由监理单位依法组建,履行合同义务的管理机构。
3.0.10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监理单位组建,为监理机构解决技术、经济、管理等重大关键问题提供决策咨询的组织。
3.0.11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委派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授权,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主持监理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3.0.12总承包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3.0.13监理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以及协议书中明确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3.0.14试运行:
水电水利工程EPC项目在工程建设完成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各项试验检测且合格后、投入商业运行考核通过以前,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所进行的充水试验、空转试验、空载试验、负荷试验、试运行、运行考核等。
3.0.15缺陷责任期:
工程项目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单位移交后,总承包单位对该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缺陷修复合同责任的期限。
3.0.16合同完工验收:
项目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已实施完工或部分实施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的验收。
3.0.17竣工验收: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项目法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3.0.18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总承包合同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3.0.19承包人文件:
指由总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3.0.20现场:
项目单位提供给总承包单位用于实施总承包合同的场地,以及为实现合同工程目的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场所。
3.0.21监理规划:
监理机构根据监理项目特点、合同约定,在项目监理大纲的基础上,按照监理项目与工作范围编制的对项目监理实施目标、计划、方法和监理资源配置的阐述。
3.0.22监理细则:
监理机构依据合同、项目监理规划,针对合同目标、专业工作、施工项目所编制的操作性监理作业文件。
3.0.23监理工作常用表:
监理机构为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所编制和发布采用的以表格形式表达的文件。
监理工作体系
一般规定
4.1.1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总承包项目部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境保护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4.1.2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并经监理单位同意设立。
4.1.3监理机构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4.1.4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建立高效完整的监理工作体系,编制完成监理工作体系文件。
监理工作体系文件应包括: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工作常用表、监理机构工作制度等。
4.1.5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体系应随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4.1.6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监理合同终止时,监理机构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监理组织
4.2.1监理机构
1监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应由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约定,一般宜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进行工程招标与总承包合同签订。
(2)审查设计文件,管理设计计划和设计变更。
(3)审批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方案和计划。
(4)审批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和技术文件。
(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6)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环保水保监理责任。
(7)按合同约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
(8)审查设备制造开工条件,进行采购设备制造的过程检查。
(9)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审批进度计划与纠偏措施。
(10)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审查、指令与临时处置工程变更。
(11)审查总承包项目部提交的资金需求计划;
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审核合同付款申请,签发合同支付签证。
(12)协调总承包项目部与项目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
(13)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验收,办理合同项目完工证书、合同项目移交证书,审核合同项目竣工档案资料。
(14)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配备检测设备、工器具和监理工作信息化设施设备。
(15)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4.2.2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阶段、专业、项目进展等情况,合理配置监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4.2.3岗位设置应主要包括:
1总监理工程师
根据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应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1名,宜设副总监理工程师若干,包括设计副总监理工程师、采购副总监理工程师、土建副总监理工程师、机电副总监理工程师等。
2部门负责人
根据总承包工程建设管理特点和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机构应设置设计管理部、采购管理部等部门。
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本部门监理业务。
3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应根据总承包工程建设管理特点和监理合同约定,结合工程特点和进展情况,配置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4监理员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一定数额的监理员,监理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一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
4.2.4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总监理工程师应品行端正,廉洁敬业,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3总监理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类似工程设计或施工或监理经验。
熟悉工程特点,深入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掌握主要合同内容。
4总监理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组织监理机构全体监理人员协同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5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6设计副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曾任类似水电工程项目设计项目经理(含副职)或设计总工程师职务;
7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其他副总监理工程师宜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相应专业任职资格或经验。
4.2.5岗位职责
(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明确监理目标、任务和主要方法,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确定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和职责,负责管理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和监理管理体系。
(2)编制监理人员进场计划,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场;
组织、制定监理人员培训计划,指导和检查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3)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4)组织检查总承包项目部的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与环保水保等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5)组织审查总承包项目部提交的设计文件、采购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6)审查分包项目及分包单位的资质,提出审查意见。
(7)组织审查总承包项目部的结算计划和分阶段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查竣工结算。
(8)审查开工报告、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复工令。
(9)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索赔。
(10)组织编制质量验收、评定、记录等表格。
(11)组织过程验收,参加项目单位组织的完工及竣工验收。
(12)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
(13)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14)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归档监理文件。
(15)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上述
(1)、
(2)、(6)、(7)、(8)、(9)、(12)项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
2设计副总监理工程师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落实监理工作目标,组织实施设计监理。
(2)组织编制设计监理细则和监理岗位职责。
(3)审查总承包项目部供图计划,督促总承包项目部按合同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组织和主持设计监理月例会议。
(4)负责组织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审查以及技术管理的日常工作,审查和签发设计图纸及文件。
组织审查总承包项目部提交的设计月报、年报。
(5)主持对重大技术问题和设计专题研究报告的审查,签署监理审查意见。
(6)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活动。
(7)审查设计变更。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提出监理意见,报项目单位审查。
(8)审查总承包项目部提交的隐蔽工程验收、阶段性验收、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设计报告。
3土建副总监理工程师
(1)负责土建施工的监理工作和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其他工作。
(2)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组织编制土建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3)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相关资质。
(5)组织审查总承包项目部报送的年计划、月计划。
(6)组织审查、评价总承包项目部试验检测、安全监测相关的人员资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设施设备、样品检测、监测成果等。
(7)检查土建施工技术方案的执行及管理情况。
(8)组织审查总承包项目部提交的月报、年报及相关专题报告。
(9)组织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预验收。
(10)组织编写土建施工监理质量报告、土建监理月报、年报、专题报告。
4采购副总监理工程师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落实监理工作目标,组织实施设备及材料采购的监理。
(2)参与编写监理规划,组织编写设备及材料采购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3)组织审查采购方案、计划、采购文件,参与招标、评标过程,审批采购结果。
(4)组织设备制造开工检查,参加关键设备制造设计联络会、
(5)参加设备制造过程质量检查和出厂验收,以及到货交接验收和开箱验收。
5机电副总监理工程师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落实监理工作目标,组织实施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专业的监理工作。
(2)参与编写监理规划,组织编写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3)组织审查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组织审查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总进度计划、年计划、月计划。
(5)组织审查、评价总承包项目部试验检测、无损检测相关的人员资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设施设备、检测成果等。
(6)检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的执行及管理情况。
(7)审查调试大纲、技术方案和试运行方案,组织审查设备调试报告、试验报告和试运行试验总结报告。
(8)组织审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施工月报、年报及相关专题报告。
(9)组织编写监理质量报告、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监理月报、年报、专题报告。
6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
(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保水保管理体系,负责安全、职业健康与环保水保监理的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安全、职业健康、环保水保监理实施细则以及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审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环保水保管理体系,监督落实执行情况。
(4)组织审查总承包项目部的安全、职业健康、环保水保风险辨识、风险等级评估。
(5)参与审查总承包项目部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执行。
(6)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以及特种设备证明材料,定期组织对设备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7)组织对分部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检查。
(8)检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设施、设备及资源保障的充分性、可靠性、有效性,监督安全投入的落实。
(9)督促检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工作。
(10)组织审查总承包项目部提交的安全月报、年报及专题报告,组织召开安全月度例会。
(11)负责安全信息管理,组织编写安全管理监理月报。
7部门负责人
(1)建立健全部门工作制度,组织部门的监理工作。
(2)组织编写并审签部门相关的监理文件。
(3)审查部门监理人员的监理日志和值班记录,组织和指导监理人员的工作。
8专业监理工程师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相关监理工作制度,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审签本专业设计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审查专项施工技术方案。
(3)检查本专业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环保水保、强制性标准执行等状况。
(4)组织隐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预验收。
(5)及时发现和处置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6)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参与见证取样和送检。
(7)负责本专业监理文件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填写监理日志,编写本专业的监理周报、月报。
编写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
(8)检查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
9设计监理工程师
(1)审查设计文件与国家、行业规程规范、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符合性。
(2)审查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按照建筑物及结构的功能、安全要求,复核主要建筑物结构计算和稳定性计算等成果。
(4)审查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
(5)审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选型、参数、数量、性能及功能保证、设备布置等。
(6)审查设计文件在安全与职业健康、环保水保、消防等方面的合法性、保障性。
(7)审查科研试验成果及其应用,审查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8)编写设计监理月报、年报和相关专题报告。
10采购监理工程师
(1)审查设备、材料月度、年度采购计划。
(2)审查采购方案、采购程序、招标文件和厂家资质。
(3)组织审查关键设备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等。
(4)参加设备出厂验收、到货验收与开箱验收。
(5)监督关键设备的驻厂监造工作。
(6)对设备材料采购过程、质量验收、仓储、使用台账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11安全监理工程师
(1)参加编写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和应急救援预案。
(2)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安全风险源辨识、评估;
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3)检查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落实情况。
(4)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规作业行为。
(5)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检查监督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6)检查分部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阶段检查等。
(7)检查核验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审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8)组织对关键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9)检查安全培训教育。
(10)负责收集和整理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编写检查记录、监理日志和各项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12档案/信息监理工程师
(1)建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和要求。
对工程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分发、登记、分类整理,建立资料台账,做好工程资料的储存、保管工作。
(2)熟悉工程建设数字信息管理要求,及时将工程建设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3)负责工程文件资料在监理机构内部的利用、移交、复制、保密;
对工程监理资料按要求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4)负责对监理工作所依据的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进行及时更新。
(5)采集和保管由监理组织的安全检查、质量验收影像资料。
(6)负责对监理机构归档的工程文件的进行清点、整编、登记造册。
(7)定期对总承包项目部归档的工程文件进行检查,包括资料的系统性、准确性、完整性。
(8)负责工程监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按工程建设档案专项验收要求,编制移交监理竣工档案,提交竣工档案电子版。
13其他监理工程师
(1)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和统一安排下,做好本专业或本项目的监理工作。
(2)参加编写监理规划、本专业或本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
(3)参加设计监理工作,审核设计参数、计算方法,控制设计文件质量。
(4)参加设备物资采购监理工作,审核采购方案、计划,监督采购计划的实施,检查关键设备监造工作,参加设备的相关验收工作等。
(5)参加施工监理工作,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检查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参加施工过程验收和质量评定工作等。
(6)填写监理工作日志,参加编写监理月报等文件。
(7)指导监理员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14监理员
监理员应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4.2.6专家咨询委员会
1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
2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应由监理单位(或联合体设计方)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兼任。
3专家咨询委员会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配置相关专业具备大中型水电工程业绩和经验的专家。
4专家咨询委员会应根据工程进展需要到现场,针对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开展咨询和审查活动。
5审阅监理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并提出指导意见。
6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总承包项目重要设计采购施工方案、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重要科研试验成果进行咨询审查,参加重要项目验收。
7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人员配置、人员经历和业绩、工作计划等书面报送项目单位。
工作体系文件
4.3.1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应依据项目特点、监理机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前期立项批复文件、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大纲等文件编制。
2监理规划应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过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职业健康与环保水保等监理控制管理等工作进行策划,明确监理工作目标,确定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3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单位。
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对监理规划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项目单位。
4.3.2监理机构工作制度
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理合同文件,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监理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理机构工作制度。
4.3.3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技术规程规范、项目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要求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