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联合试运转检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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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项目15项中,如存在严重的环保、地灾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则评定为不合格。
毕节地区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验收情况汇总表
检查项目
是否合格
1
证照情况
2
特种作业人员、从
业人员持证情况
3
矿井生产、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4
矿井各项生产、安全及经营制度建立情况
5
矿井安全保障情况
6
矿井主要图纸情况
7
矿井开采系统
8
矿井通风系统
9
矿井瓦斯、煤尘、火灾
10
矿井防治水
11
矿井机电
12
矿井提升、运输
13
矿井爆破材料及井下爆破
14
地面设施建设情况
15
综合项目
矿井综合评定: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矿井证照情况验收表(表一)
证照名称
证号
检查情况
主次
项目
是否
合格
采矿许可证
重要
工商商营业执照
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法人安全资格证
其他情况说明:
矿井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持证情况验收表(表二)
持证(培训)人数(人)
实际需配
人数(人)
备注
瓦检员
安全员
绞车司机
较重要
井下电钳工
爆破员
电机车司机
瓦斯泵司机
安全监测监控工
井下作业人员
一般
其它
矿井生产、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验收表(表三)
主次项目
矿井安全生产及生产经营管理机构情况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验收表(表四)
检查项目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班前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及出入人员清点制度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爆破器材商业管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停送电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保障情况验收表(表五)
检查内容、标准
一、矿井安全保障情况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设立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4、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及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国标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特作人员、从业员培训计划及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6、煤矿企业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符合相关规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矿井主要图纸情况验收表(表六)
井上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供电设备布置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管路系统图
巷道布置图
矿井开采系统验收表(表七)
一、安全
生产技术管理
1、开拓开采系统符合《开采设计方案》,《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变更的有审批文件或(备案)证明;
煤层开采顺序符合要求,无超层越界;
开拓系统完善。
2、采掘和巷修作业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措施,并及时贯彻。
规程和措施的编制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空(老巷)、断层、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和工作面初次放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贯彻。
4、井下不得有裸巷和木支护巷道。
永久巷道或服务年限较长的巷道支护质量和支方式必须与《开采设计方案》相符,且支护方式要安全可靠。
5、井下车场、泵房和硐室的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符合《开采设计方案》的要求,泵房和硐室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6、矿井的相关技术资料、图表、记录、报表要建立档案,归类管理。
二、
采煤工作面
1、矿井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采煤方法;
2、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已留设的保安煤柱。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人行道宽度及其他安全距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22条规定。
检查收内容、标准
4、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的支护方式和支护质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5、采煤工作面的支护形式、强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
特殊地段采用其它支护方式时,必须制订专门的补充措施。
6、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工作面必须保证两泵一箱,泵站压力应能保证支柱初撑力符合要求;
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使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
三、
掘进工作面
1、巷道净断面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第21条规定。
2、巷道支护形式、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3、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4、开凿或延伸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设置永久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临时防护装置。
四、
采掘机械
采掘机械保持完好,运转正常。
五、
文明生产
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淤泥积水长度不超过5m,深度不超过0.1m)。
矿井通风验收表(表八)
检查
一、
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安设配套同等能力的能正常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及配套装置并能正常反风,每台的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合理、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其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巷道贯通时须符合规定要求;
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高、突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高、突出矿井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必须实现独立回风,要保证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3、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装位置合理、装备齐全。
4、串联通风要符合《规程》第114条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矿井应按规定设置测风站(点)并定期测风。
6、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风量计算办法,合理计算矿井用风量;
矿井外部漏风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各作业地点、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7、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和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二、局部
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定,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停开。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安装符合要求;
风筒末端至迎头的距离及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瓦斯(co2)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标不能及时处理的,须在24h内密闭。
4、局部通风机必须使用“风瓦电”闭锁;
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
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5、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局扇供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主要局扇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
设施
1、密闭:
采空区、报废巷道、进回风巷道间的行人的联络巷、长期停工地点,必须及时密闭。
密闭的质量和建筑位置符合要求。
2、风门:
主要进回风巷道间行人的联络巷,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不得采用单道风门。
风门的质量和建筑位置符合要求。
3、风桥、风窗、调节风门、测风站:
风桥不漏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80%;
风窗、调节风门安设合理、使用规范;
测风站设置位置、数量合理,数据填写规范,且高瓦斯以上的矿井严禁设置风桥。
4、煤矿风井引风道、防爆门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及《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的要求。
矿井瓦斯、煤尘、防灭火检查表(表九)
一、瓦斯
管理
1、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
无瓦斯积聚;
按规定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
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必须进行分析,并制定防治措施。
2、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检查周期、检查方式由各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确定并实施。
3、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要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4、瓦斯报表,必须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并妥善保管。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设计,必须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的综合防突措施。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符合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安设瓦斯抽放系统,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在指定地点实施瓦斯抽放。
抽放设施的布置和设备安装要符合要求。
三、安全监测、监控
1、按规定配齐监控系统或断电仪、设备开停及探头,并在相应地点安设到位,保证运转正常,并按规定对安全检测,监测设备进行检定、校正、维护。
2、配齐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专人发放、维护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符合要求,并有记录可查。
3、监测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并有记录;
按日打印报表。
防治煤尘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水源、水压符合规定。
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煤层以及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安设使用隔爆设施。
3、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厚度2mm,连续长度大于5m)。
按规定进行粉尘浓度测定。
4、放炮掘进工作面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五、防灭火
1、安设消防管路系统并设置支管和阀门;
设置消防材料库,符合规定要求。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配备齐相应的防灭火器材。
3、每一火区都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永久防火墙要有观测孔和主放水孔。
启封火区,要有专门的措施。
矿井防治水验收表(表十)
一、技术管理
1、煤矿企业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
2、煤矿企业必须进行矿井水灾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禁止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
二、地面防治水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三、井下防治水
1、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能力应符合《规程》第278条规定,矿井主要水泵房、水仓布置要符合要求,且水仓的有效容量应符合《规程》第280条规定。
2、矿井雨季前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及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全面检修,对水仓和水沟进行清理,并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有记录可查。
3、必须配备专用探水钻机,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原则。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程》第286条规定划定探水线,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执行。
4、煤矿井下不得往采空区和密闭内排水。
矿井机电验收表(表十一)
一、供电系统
1、矿井必须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2、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井上下供电系统,且地面变电所内必须根据矿井的供配电情况安设相应的高低压配电设施,以保证矿井供电的可靠性。
重
要
3、井上下供电必须分开,往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不得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5、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及入井的轨道和通讯线路,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6、机电设备检修必须有记录,检修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合格后方能入井。
二、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1、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连接不得有失爆现象。
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程》第444条表10的规定。
3、矿井供电系统图上必须标绘出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及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并随现场情况的变化定期填绘。
4、井下电气设备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5、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
6、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三、照明、通信及信号
1、井下使用合格的照明,矿灯必须符合要求并保持完好。
2、电气信号必须能同时发声发光,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3、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矿井提升、运输验收表(表十二)
提
升
运
输
1、主井筒及主要运输大巷运输方式必须与设计相符。
2、绞车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若选型与设计不相符,则必须进行验算,验算结果满足要求。
3、提升绞车必须有常用闸、保险闸,有过卷、限速、松绳等保护装置,有深度指示器及完善可靠的提升信号装置。
4、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00条表7的规定,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5、矿井轨道必须按设计要求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规程》第353条的规定。
6、斜井提升时,有严禁蹬钩、行人管理制度,必须有“行人不提升、提升不行人”警示牌。
7、斜井跑车防护装置齐全且使用灵敏可靠。
8、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较
9、机车选用符合《规程》第347条规定,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10、采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符合《规程》第373条规定,采用钢丝绳牵引的带式输送机符合《规程》第374条规定。
11、严禁使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12、倾斜井巷人车防坠器必须定期试验并有试验报告。
必须设置跟车人员能随时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矿井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验收表(表十三)
一、爆炸材料
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2、各爆破地点爆破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无破损。
发爆器完好。
二、井下爆破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按爆破图表布置炮眼、装药、连线、爆破;
按规定设置警戒线。
3、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
4、雷管、炸药应分别存放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发爆器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必须帐物相符,领退有记录、签字。
地面设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