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之追越条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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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位置关系。

  2).速度

  后船正在赶上前船,即后船速度必须大于前船速度,只有这样后船才能赶上前船。

这是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动态关系。

  3).距离

  一船必须是进入另一船尾灯的能见距离范围以内,即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尾灯,在白天两船已接近到另一船尾灯的规定能见距离内。

  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

”通常情况下,追越船对是否处于追越中持有怀疑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为消除信号灯盲区,舷灯和尾灯的水平光弧分别向前后延伸了5度。

所以,在前船正横后22.5度附近,后船可能同时看到前船的舷灯和尾灯,从而对两船处于追越局面持有怀疑;

  2)当后船处在前船正横后22.5度附近或者由于两船船首向的不稳定,后船可能时而看到前船的尾灯和舷灯,从而对两船处于追越局面持有怀疑。

  3)追越不以是否构成碰撞危险为适用条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对追越的定义没有涉及碰撞危险一词,与规则中其他条款有着明显的区别,解决了多年来,在讨论追越条款的适用是否要考虑构成碰撞危险时存在的争议。

  二、追越中的避让责任

  1.追越船的责任: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三条1款规定:

“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4款规定:

“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变化,都不应该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条款含义中所指的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根据“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的规定,明确指出追越船在追越局面中是让路船。

因此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要始终明确自己所承担让路船的责任和义务,无论随后方位、位置发生什么变化,或发生什么意外都不能免除自己所承担的让路责任和义务。

一旦构成追越局面,“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变化,都不得把追越船看作是本规则各条含义中的交叉船,或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特别是从他船右舷追越的情况。

  为此,在狭水道、航道、密集通航水域等复杂行区,没有确切的安全把握不要追越她船,特别是不要追越当地的各种小船,谨防其临近时突然转向横越本船前方,或机器故障而失控等导致碰撞事故,万一发生碰撞则本船必定负有主要责任。

  “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有三种情况:

  1)在航向交叉的追越中,后船在前船的尾灯作用范围进入其舷灯范围,两船的相对方位发生变化。

  2)两船处于平行追越中,追越船改变航向,以致两船航向交叉构成碰撞危险。

  3)两船处于平行追越中,被追越船改变航向,以致两船航向交叉,构成碰撞危险。

在这三种情况下,只要尚未驶过让清,追越船对被追越船都负有让路船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说,追越船不得把这种局面假定为“交叉相遇局面”,自行免除其负有的让路责任与义务。

  “不管《规则》其他各条如何规定,追越船始终负有让路船的责任与义务”,即使追越船是一艘“不应被妨碍的船”,或者是被相关条款确定的“直航船”、“限于吃水船”、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舵机或主机突然失灵等的“失去控制的船”,只要是在追越局面中,均不能改变追越船对被追越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追越中,不管规则其他条款作何种规定,也不管被追越船做出何种行动,追越船均负有对被追越船“驶过让清”的让路责任和义务。

追越船的责任时限:

自构成追越时起,直到驶过让清时止。

当越过被追越船之后,不得立即转向横越被追越船的前方,要履行追越船的责任和义务,直至驶过让清。

  2.被追越船的责任:

  在海上,被追越船作为直航船应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有关直航船行动的规定,而在狭水道、港口、内河航道受到水域的限制,如同意追越船追越,被追越船应鸣放声号明确表示,并采取让出部分航道或减速等措施协助避让。

“海上避碰规则”规定:

“在狭水道和航道内,只有在被追越船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被追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相应的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

”同样“内河避碰规则”也规定:

“在航道条件和周围环境允许时,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并应当尽可能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和减速等协助避让的行动。

”因此,在狭水道、港口、长江航行只要航道条件和周围环境允许,被追越船应当同意追越船追越,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以履行被让路船的责任和义务。

  三、操作注意事项

  1.船舶在追越、被追越前应注意的事项:

  船舶在追越、被追越前要使用一切有效手段包括咨询VTS和借助岸上雷达保持正规了望,不但要了解和掌握当时的船舶周围环境和航行条件,诸如能见度、航道条件与航道宽度、水域与通航密度、水流与潮汐以及船舶尺度、航速、操纵能力等情况,而且应注意这些情况在不断地变化,要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便做出是否追越或是否同意他船追越的决定。

不是特别需要的情况下,一般不要追越她船。

  在必须追越,且需要被追越船采取行动以允许其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欲进行追越,则必须鸣放追越声号及用VHF联系,取得被追越船的同意及协助,否则不能强行追越。

  当被追越船没有鸣放任何声号,或鸣放五短声,或VHF联系不同意追越时,或同意追越而还未采取适当协调措施之前,追越船不应实施追越。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应禁止追越:

  1).在狭窄、弯曲、滩险航段、桥梁水域、船闸引航道;

  2).单向通航航道、人工深水航道;

  3).主管机关或港口当局规定禁止追越的地段;

  4).船舶交通流密集区,渔船密集区;

  5).在可航宽度受限水域能见度严重不良;

  6).航道内有打捞,疏浚等施工作业;

  7).长江江苏段的航行警戒区和其他航区的船舶横驶区;

  8).其他因航道宽度,船舶尺度及交通流等因素影响不宜追越地段。

  9).在禁止追越的水域以及一方或双方根据当时情况认为在航道的弯曲地段、航道狭窄及条件复杂航段、通航密集地带、港口当局规定禁止追越水域、能见度不良等情况下;

  追越不安全时,后船不应追越前船并控制好船位、车速与前船保持适当的距离尾随其行使,以防前船突然发生意外时,能有充分的余地采取避让措施。

在狭水道、港口、内河等航道内,前船根据当时情况认为追越不安全时应明确表示不同意追越。

如航道条件和周围环境允许,应当同意后船追越,以免影响整个航道的交通效率和安全。

  船舶在追越、被追越前要使用VHF和声号保持有效联系,及时交换信息,明确表明自己的动态,意图和建议,以防意图不明,措施不一而发生误会导致紧张局面,甚至发生事故。

  2.船舶在追越、被追越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追越、被追越的全过程中双方要加强了望,保持高度戒备,及时了解和掌握当时周围环境和前方航行条件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的未来趋势。

一旦发现继续追越会不安全时,追越船应立即停止追越,或双方协调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操作措施,如被追越让出部分航道或减速,甚至停车协助避让,必要时请求第三船协助,以避免紧迫局面的追越船通常选择在被追越船的左舷进行追越,不宜强行在被追越船的右舷追越。

追越中,要密切观察被追越船的动态,高度戒备被追越船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

  追越船追越中,应保持与被追越船平行追越,且保持具有足够宽裕的安全横向距离。

深水中快速追越,两船间距应至少保持大船一倍船长L1(L1>

L2),最好大于两船长(L1+L2)之和;

港内低速追越时至少保持一倍船宽B,最好为两船中大船之船长L1的间距。

尽可能保持足够的横距平行追越,以防发生船吸,同时一旦发生主机,舵机失控等意外时,仍能有余地采取紧急措施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一旦追越中出现明显的船间相互作用而致有碰撞危险时,追越船或大船应减速停车或倒车并用相互的舵角一只偏转。

被追越船或小船则应适当加车以提高舵效,抑制偏转。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要始终牢记自己所承担让路船的责任和义务,密切注意被追越船的动态,对被追越船可能采取的不利行动保持警惕,与被追越船保持VHF通信联系,协调双方的行动。

追越船在追过他船后,不应立即松车减速或转向横越他船前方,以避免因降速或风流的压力而形成紧迫局面,甚至发生事故。

在海上当与被追越船航向会聚时,追越船应宜先走被追越船的船尾驶过,然后再实施追越。

在分道通航制或船舶定线制水域中,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应避免占据分隔带或进入相邻的另一通航分道,以防止与逆向行使船发生碰撞。

在长江航行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为了与被追越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有时可能要占据分隔带或越过分隔线占据相邻的另一通航分道,但要确认相邻通航分道无他船行驶并取得交管中心的同意方可进行。

在长江航行大型船舶追越小型船舶和挂机船时,应尽可能用VHF与其联系,要求让出深水航道或靠航道外缘行驶,如无法联系或需要追越一连串的小型船舶和挂机船时应当减至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并使用气笛发出追越声号,夜间还可以使用探照灯发出注意信号,在明确动态和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但无论如何应运用良好的船艺,及其谨慎地驾驶,确保追越过程中的安全。

  在海上,一船发现有他船追越时,应保持正规了望,进行有效连续跟踪,对两船之间的会遇态势做出正确的判断。

被追越船作为直航船应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有关直航船行动的规定在。

而在狭水道、港口、内河等航道内,由于水域受限,被追越船如同意追越船追越应鸣放声号表示,并采取让出部分航道或减速等措施协助避让。

在被追越的全过程中,被追越船应密切注意追越船的行动和追越方式,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被追越船在采取行动协助追越船安全追越时,应考虑所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以防止可能与第三船形成紧迫局面和搁浅、岸吸、船吸以及失控等意外情况的发生被。

被追越船对追越船所采取的行动能否导致在安全距离上驶过持有怀疑时或未经同意强行追越时,应及时发出警告并尽可能与追越船取得联系,必要时独自采取行动,以保证船舶安全。

  一船对其是否正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应假定在追越中,并根据避碰规则的要求,持有怀疑的船舶应从安全角度出发,主动承担避让责任,从而保证至少有一船,甚至两船都能承担避让责任,以防止因一方过失而导致紧张局面。

  3.船舶追越行动结束的判断标准及操作安全要求

  在海上,一般地认为追越船超过被追越船三海里即为驶过让清,即被追越船看不见追越船的尾灯,船舶追越行动结束。

随后由于某种原因两船再次发生避让关系应按海上避碰规则重新确定。

  在港口、内河等航道由于水域受限,船舶类型和速度差异很大,一般地认为大型船舶相互之间追越,追越船超过被追越船1000米以上即为驶过让清。

但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减速应谨慎,并及时告知后船。

  船舶追越行动结束,各自恢复到原来的航行状态行驶。

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只要安全可行,各自应尽量靠近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在长江航行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占据分隔带或越过分隔线占据相邻的另一通航分道应尽快驶回自己的分道内行驶。

  总之,在追越、被追越的全过程中只要双方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和主管机关制定的特殊规定,明确自己的责任,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并充分注意船员的良好做法和运用精湛的操船技艺,船舶的安全一定会有保障。

  四、追越时发生碰撞的原因

  船舶在追越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一船或双方未保持正规了望,未对当时船舶所处的环境和存在的危险做出正确的判断,盲目追越;

  2.在狭水道、港口、内河航道等受限水域,追越船未取得被追越船的同意强行追越;

或被追越船虽然同意追越船追越,但不采取让出一部分航道或减速等协助避让;

  3.追越船在狭窄、弯曲、滩险航段、桥梁水域、船闸引航道和人工航道等禁止追越的航道中强行追越;

  4.在追越过程中,两船并行时间过长,对前方出现来船或通航环境的变化无思想准备或考虑不周,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5.追越船过于逼近被追越船,致使两船之间横距太小而发生船吸;

  6.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未驶过让清被追越船而松车减速或横越被追越船的船头;

  7.在分道通航制或船舶定线制水域中,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占据分隔带或驶入逆向分道,与第三船发生碰撞;

  8.在追越过程中,由于其他特殊情况或异常情况导致碰撞事故发生,如船舶操作系统失灵等。

  结论: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明确的规定了船舶追越的含义及构成追越的条件,船舶间追越一旦成立,无论是追越船还是被追越船必须按照追越条款中的规定,采取正确有效的避让措施并承担追越过程中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直到最后安全驶过让清为止。

追越船应按照避碰规则采取一切有利于追越的措施对被追越船实施追越,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被追越船作为直航船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直航船行动”的各项规定并与追越船密切配合,避免船舶间碰撞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间安全追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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