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合同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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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向甲方交纳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九、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十、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十一、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第六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十二、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
十三、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
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
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四、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十五、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金额足额交付了甲方商标使用费。
十六、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备案。
十七、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国家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的认证。
●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标。
●必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本合同自签字的三个月内,由乙方到所在注册工商局查存。
十八、合同生效以双方签字日期为准。
在执行日期逾期10天后,乙方使用费未到甲方指定账号,甲方视乙方违约。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在3天内若不采取措施补救,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合同,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二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并构成对甲方声誉的严重损害的。
二十一、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商标使用许可费没有全额进入甲方指定帐号(银行公休、假日顺延)。
交易程序
二十三、甲方先将合同传给乙方审核,乙方无异议后交纳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
?
乙方先付全款60%部分,剩余部分款项在甲方递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受理后结清。
如果乙方在甲方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不予甲方办理完所有结算事宜,甲方视乙方违约,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中止乙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所收乙方的费用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双方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公司做备案书,由商标代理机构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二十四、代理机构将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后,甲方所承担义务的全部完成。
二十五、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受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依据其行政程序,向甲方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并在全国性的《商标公告》上公告。
二十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具备合同中的生效条件,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
二十七、乙方不能超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商标类别、商品种类、商标使用的地域、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条件,合法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十八、乙方只限于在本企业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
二十九、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全部付清所有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
甲方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不能单方面终止乙方的商标使用权(但符合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除外)。
三十、双方如有违反“违约责任”中条款的,违约方违约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
适用法律
三十一、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争议的解决
三十二、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三十三、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三十四、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解释、代理、争议受理、仲裁机构
三十五、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三十六、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
三十七、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_____________。
三十八、本合同中争议的仲裁在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许可人(甲方):
被许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如下是一些品牌商的授权证书展示:
第二篇:
品牌授权暨产品销售合同(第三方合同)3700字
品牌授权暨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原磨》品牌授权、九阳豆浆机·
商用型系列产品销售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品牌授权
一、鉴于乙方承诺遵守《原磨》品牌规范要求、购买九阳豆浆机·
商用型系列产品,针对乙方基于本合同购买九阳豆浆机·
商用型系列产品后使用该产品制作出来的豆浆及其他相关饮品,经《原磨》品牌所有人杭州九阳豆业有限公司授权,甲方许可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在上述饮品上使用《原磨》品牌。
乙方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原磨》品牌。
具体授权区域如下:
二、品牌授权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域或授权范围外使用《原磨》品牌的行为均视作是违约行为。
四、品牌使用费
1、在品牌授权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
品牌使用费根据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购买的产品台数计算,按照元/月/台计收。
2、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采购九阳豆浆机·
商用型系列产品时,应按采购的产品台数预交3个月(第一期)品牌使用费,第二期(三个月为一期)品牌使用费在第一期的第三个月的15号前一次性交纳,后续每期品牌使用费的交纳时间依此类推。
3、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方退回已支付的品牌使用费。
五、品牌支持
为有效支持乙方在授权区域使用《原磨》品牌,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如下支持:
1、提供产品技术支持,为乙方提供免费产品技术培训。
2、负责终端形象的统一规划,为乙方终端宣传提供专业支持。
3、为乙方提供市场推进所需的广宣物,包括终端宣传物品、纸质宣传物品等等。
4、负责不断推广原磨豆浆系列饮品,确保饮品的竞争优势。
5、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升级,确保产品的市场领先地位。
6、根据市场拓展进度,在当地市场投放广告,通过媒介扩大品牌影响力。
六、品牌保证
1、为维护甲方品牌形象,确保饮品品质,乙方承诺向甲方购买九阳豆浆机·
商用型系列产品,并只在使用九阳豆浆机·
商用型系列产品制作出来的饮品上使用《原磨》品牌。
产品销售具体条款见本合同第二章。
2、为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配备的地台、演示台、饮品杯、豆浆壶、工作服、产品标识、宣传资料、商标及其他相关助销物料和标识,使用甲方提供的用于制作豆浆系列饮品的专用原料或者甲方所指定、认可的原料。
3、为维护甲方品牌形象,甲方将向乙方提供饮品配方、操作手册等终端规范性文件,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终端规范文件,以确保饮品品质和终端形象。
在本合同确定的品牌授权期限内,甲方有权不定期修改终端规范文件,乙方应遵照执行。
4、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购买产品后,使用该产品制作的豆浆及其他相关饮品,必须使用《原
磨》品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使用《原磨》品牌:
①产品所在经营终端未使用甲方提供的原磨豆浆地台、演示台的;
②产品所在经营终端未使用甲方提供的原磨豆浆专用壶的;
③未使用甲方提供的饮品名称的;
④产品所在经营终端摆方不符合甲方要求,将产品、地台、演示台等摆放在厨房、操作间或消费者视野外的其他位置的;
⑤经甲方要求,拒不提供产品所在地信息或提供的产品所在地信息不真实的;
⑥其他不符合甲方品牌规范的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但经甲方同意的,不视为未使用《原磨》品牌:
①产品所在经营终端未旋转原磨豆浆宣传手册的;
②产品所在经营终端未放置原磨豆浆品尝杯的;
③产品所在经营终端未使用原磨豆浆X展架的;
④产品所在经营终端未穿着原磨豆浆服装的;
乙方未使用《原磨》品牌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合理控制授权区域内原磨豆浆系列饮品在经营终端的零售价格,并积极维护甲方所制定的饮品价格体系。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制作带有《原磨》品牌的任何物品。
七、品牌监督
1、作为《原磨》品牌的所有人,杭州九阳豆业有限公司有权对乙方的品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对品牌的使用情况不符合《原磨》品牌使用规范的,杭州九阳豆业有限公司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要求甲方对其进行整改),整改后如仍达不到《原磨》品牌使用规范要求的,杭州九阳豆业有限公司有权直接终止对乙方的品牌许可,或要求甲方终止对乙方的品牌许可,乙方必须立即执行,否则视作违约。
2、作为《原磨》品牌的所有人,在杭州九阳豆业有限公司终止对甲方的品牌授权时,甲乙双方的合同尚未终止的,杭州九阳豆业有限公司有权选择替代甲方行使该合同全部权利(合同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应积极配合方做好交接工作,服从杭州九阳豆业有限公司管理。
第二章
产品销售
八、鉴于乙方承诺遵守并使用《原磨》品牌,且愿意遵守本合同相关约定,甲方经认真考虑,同意将九阳豆浆机·
商用型系列产品以优惠的价格销售给乙方。
九、鉴于乙方享受了极为优惠的产品价格,为了确保乙方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本合同,甲方在以优惠的价格向乙方出售的产品上安装了IC卡装置,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乙方将无法获得用以维系产品正常运作的IC卡,此时该产品将停止运作(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表示认同。
十、鉴于乙方享受了极为优惠的产品价格、乙方承诺至少使用《原磨》品牌24个月(以实际使
用时间为准),并在使用期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交纳期限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
本合同存续期间的品牌使用费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品牌使用费如下方式处理:
1、若甲乙双方续合同的,按照双方续签合同上约定的品牌使用费标准执行;
2、若甲乙双方终止合作的,按照甲方该年度品牌使用费标准(终端客户标准,即向第三方收取的最高标准)执行。
甲方承诺: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品牌使用费按照只依据年度物价指数、市场变化、品牌价值等因素进行微调,调整幅度不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品牌使用费的10%。
在乙方使用满24个月之后,本着自愿的原则,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甲方品牌,若乙方选择不再使用甲方品牌的,乙方不需要再交纳品牌使用费,同时乙方可以正常使用产品。
十一、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品牌使用费后,应及时依据乙方品牌使用费的支付期限为乙方购买的产品充值,确保乙方产品在等额期限内能够正常使用。
十二、产品交付:
甲方负责送货、相关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十三、产品验收:
货物送达后由甲乙双方当场共同验收、乙方未当场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十四、付款期限: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全额贷款,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贷款、品牌使用费(第一期)后发货。
十五、产品质保与售后:
整机免费包修壹年,终身提供维修服务。
整机免费包修服务不包含易损性零部件等,非包修的零部件包括:
滤浆筐(滤网)、量杯、滤豆筐、清洁块、毛刷、硅胶管(套)、放水阀、水槽(余水盒)、排浆接头、放浆嘴、煮浆桶、漏斗等。
十六、为保证产品稳定运行,甲方将不定期提供产品技术升级服务。
针对甲方的产品的技术升级与改进,若属于无偿提供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若属于有偿提供的,乙方可自愿选择接受与否。
十七、结束条款
1、乙方承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向甲方采购的产品转移出本合同
第一条确定的授权区域,乙方将产品转移给任何第三方的,乙方应要求第三方遵守上述承诺,若第三方违反上述承诺的,视为乙方违反本承诺。
乙方违反本承诺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台/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装、改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动产品内部配件或结构,否则该台产品不再享有保修资格,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0000元/台/次。
第三章其他
十八、授权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十九、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的品牌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乙方仍应在品牌承诺期限内遵守本协议相关条款,并在品牌承诺使用期限届满后立即停止使用《原磨》品牌,自行拆除所有含《原磨》标示的标牌、横幅、广告等各类宣传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拆除或委托他人拆除含《原磨》标示的物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条款,应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不为乙方购买的产品充值。
二十一、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甲方住所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二十二、本合同一或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是起生效。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