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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文档格式.docx

3、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每年都要参加镇汁生局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班,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新思想和新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计划生育执收执罚错案追究制度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省市县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一)在计划生育执收执罚过程中,根据省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1、执收执罚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2、执收执罚行为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3、执收执罚行为被各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并认定有明显错误或严重违反执法程序的;

4、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5、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6、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造成的错案,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2、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于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和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3、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行政

执法证件:

3、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予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1、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2、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4、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5、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其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2、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3、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4、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六)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1、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2、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3、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5、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发生错案的,应当自错案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八)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抄送原处理机关。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子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九)依法受委托的镇镇人民政府计生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错案,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五、计划生育执收执罚和三乱治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各行政村对本村计划生育执收执罚情况、“三乱”治理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每月向镇镇计生办报告一次;

镇计生办每季向县计生局报告一次。

2、对出现的违法收罚和“三乱”情况,应书面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特别严重的违法案件应在发现的当日上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3、对严重违法案件,上一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4、对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收执罚和“三乱”案件要做好登记。

5、对出现违法执收执罚和三乱案件单位的当事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视其情况,给于一定的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于开除、撤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十项制度)六、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定期检查制度

为规范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执收执罚行为,维护育龄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严肃性,特制订本制度。

1、镇纪检、财政、审计和计生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村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情况对照上级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有无在育龄群众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违法收费、强行服务,硬性推销计划生育宣传品和保健品,有无以“健康查体”。

等名义变相收费;

有无自立收罚项目,自定收罚标准现象;

有无存在社会抚养费不按标准征收或超出标准征收;

有无与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依然变相收取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等现象。

3、在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工作中,检查出问题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职务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计划生育执收执罚公示制度

镇计生办向违反计划生育当事人下达执收执罚决定书前,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1、执收执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2、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

3、违反计划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4、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其他收费的政策依据和执收执罚数额;

5、执收执罚的机关名称和缴费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6、不服执收执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执收执罚决定的计生单位名称和执收执罚决定日期;

8、公示时间为3—7天。

八、依法执收执罚文件(文书)审查备案制度

依法执收执罚文件(文书)镇计划生育依法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应建立以下审查备案制度。

1、镇计生办在制定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时,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和有关文件精神,做到有理有据,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内制

定。

2、镇计生办依法制定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后5日内应报上一级计划生育部门。

3、镇计生办制定的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在15日内收到一上级机构审核意见通知书后,须在5日内完成正式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并实施执收执罚。

4、镇计生办在实施执收执罚措施后,应将有关执收执罚文件或法律文书进行妥善保存并存档备查。

九、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

1、在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办理《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违法收费,强行服务、硬性推销计划生育宣传品和保健品的;

2、违法、超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变相收取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节育押金;

收罚后未出具财政部门正式票据的:

3、计划外生育(违法生育)瞒报、漏报、错报的;

4、违法为他人私自鉴定胎儿性别;

未经镇计生局批准政策内在孕私自流引产的;

5、利用职权更改户口年龄或制贩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的。

(二)举报办法

举报分现场举报和写信密码举报。

现场举报即直接到所在镇计生办或县计生局法规科反映,并办理有关举报证明,查实后凭证领奖。

写信密码举报,即将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情况和自编的六位数密码,写信寄给镇计生办或县计生局法规科。

(三)具体有奖举报办法、资金数额、领奖方式见各个时期的有奖举报公告。

(四)对有奖举报查实的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计划生育免费及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

计划生育免费项目:

为加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收费行为,保证避孕节育及优生、优育各种服务措施的落实、制定计划生育免费及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

1、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均为免费服务项目。

2、严禁个体医生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项目。

3、镇计生办将加强对全镇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检查监督,对巧立名目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篇二:

1、每年要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两次以上学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培训班,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认识,树立人口意识,人均观念和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观念。

2、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基层工作网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在基层落到实处。

3、建议党委,政府把人口计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层层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亲自督促人口目标责任书中项目的落实,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

4、亲自抓人口计划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与考核,并按照签订的目标进行兑现奖惩,建议党委、政府在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奖励表彰、提拔晋升中把计划生育作为—项重要指标。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会计法》、《国家审计法》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依法建立健全执收执罚内控制度,强化监

督约束机制,禁止一切经济活动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2,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一定要分别依据国务院第3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计生委(99)6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征收,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3,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一定要按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减免缓等。

4、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得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款。

收费票据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月报表,按照要求定期缴销票据。

5,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金融部门进行缴纳,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按有关规定杜绝收取计划生育各类保证金(押金),禁止变相收费和搭车收费。

6、单位内审与审计部门联合,定期对依法执收执罚有关的程序、项目、标准、范围、交款方式、票据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看是否按照有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重点揭露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擅自减免缓以及管理不完善、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7、定期对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进行审计,

看是否实行“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是否存在坐收、坐支、贪占挪用及私设小金库、滥发资金,实物、福利费等。

8、凡在计划生育执收执罚工作中,不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擅自设立,变更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截留克扣,贪占挪用、坐收坐支,变相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市计生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班,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计划生育“—法三规”和省《条例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奉献、权力就是责任的理念,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对考试合格人员,发给上岗证书。

2,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或检举。

3、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市汁生局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班,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新思想和新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一)在计划生育执收执罚过程中,根据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2、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3、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子以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2,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4、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篇三: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1、每年要组织全乡领导干部参加两次以上学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培训班,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的认识,树立人口意识,增强人口观念和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观念。

2、乡计生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基层工作网络,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全乡人口计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乡党委,政府把人口计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层层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定期检查人口目标责任书中各项工作落实,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

4、乡一把手要亲自抓人口计划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与考核,并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进行兑现奖惩,乡党委、政府在党政干部的政绩考核、奖励表彰、提拔晋升中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内容。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会计法》、《国家审计法》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依法建立健全执收执罚内控制度,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禁止一切经济活动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

2、社会抚养费一定要分别依据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征收。

3、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减免缓等。

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计生局组织的岗前培训班,学习计划生育“一法三规”,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是奉献、权力就是责任的理念,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3、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县计生局举办的法律法规培训班,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新思想和新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计划生育执收执罚公示制度

乡计生办向违反计划生育当事人下达执收执罚决定书前,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8、公示时间为7天。

五、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未经县计生局批准政策内在孕私自流引产的;

现场举报即直接到所在乡计生办或县计生局法规科反映,并办理有关举报证明,查实后凭证领奖。

写信密码举报,即将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情况和自编的六位数密码,写信寄给乡计生办或县计生局法规科。

(三)对有奖举报查实的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计划生育免费及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度

1、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所开展的计划生育项目均为免费服务项目。

3、乡计生办将加强对全乡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检查监督,对巧立名目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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