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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式开盘日:

系指甲方取得本案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后,经甲方与乙方研究并最终由甲方确定的正式开盘销售的日期。

5、销售均价:

系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之本案所涉所有委托销售物业的整体平均销售价格。

6、预售或销售面积:

系指本案中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所有委托销售物业之房屋建筑面积的累加总额:

(i)买方已签订该等委托销售物业之预(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且甲方已妥善收妥该等首付款;

及(ii)与该等委托销售物业之出售相关的预(销)售合同的房地产登记手续已有效办理完毕。

7、销售率:

系指在某一指定时点,预售或销售面积除以委托可出售面积后,乘以100%所得出之数值。

8、委托可出售面积,系指本案所涉的所有委托销售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相关预售许可证中载列的建筑面积为准)之累加面积。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甲方在本地块上同时开发的另一幢服务式公寓正式开业营运之日(甲方将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之后的第一年届满之日。

若任何一方要求续签本合同,则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三条:

委托代理销售权限

受限于本条的其他规定,乙方的销售代理权限为独家代理,即在上述委托期限内,甲方特别授权乙方对本案进行独家代理销售,该特别授权是排他的,即在上述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自己直接进行销售或委托任何第三方作为本案销售代理,除非本合同予以终止。

甲方保证,在上述委托期限内,若有其他中介代理公司直接或间接联络甲方,则甲方应主动及时转告乙方,并由乙方负责接触,并由乙方决定是否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其只对乙方负责。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连续两个季度完成累计销售指标的80%,则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另外委托其他合法第三方与乙方一并联合代理销售,具体联合销售细节,由相关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销售进度

1、本案正式开盘2个月前,双方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及项目工程进度共同确定销售目标、销售周期及进度计划,双方同意甲方将以季度销售率指标对乙方进行考核。

2、在委托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应确保实现本案的销售率达成90%以上(含90%)。

3、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销售延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工程进度、策划推广广告费用投入或其他与销售直接相关的工作发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则乙方的销售进度和销售指标可以予以相应的顺延。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房地产项目的背景情况、基本情况及开发进展情况,并向乙方提供本案及委托销售物业的相关资料。

2、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方案中的文字作品、图片作品、电脑制作作品及其他广告作品,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版权、商标权及相关知识产权,除为本合同约定目的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使用或向其他任何人提供上述知识产权(但甲方在委托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终止之日后为销售本案之全部及任何房屋进行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的除外)。

3、在乙方提出有关本案房地产项目的阶段性广告预算、广告内容、广告计划后,由甲方予以审核确认(甲方不得不合理的拒绝审核确认或拖延审核确认),甲方并承诺按计划全额支付广告费用支出,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广告费用预算金额为本案总销售金额的1.5%,上述预算金额已包括媒体广告费用、广告企划设计费用、大型销售公关活动费用、促销活动费用、销售资料(包括售楼书等)制作费用等,但不包括售楼处、样板房、设计装修装潢及软包等费用。

4、乙方在市场推广及代理租售过程中所使用的营销推广形式及具体内容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由甲方确定和实施或经甲方委托后由乙方具体组织实施。

5、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派专人为驻场代表,对乙方的现场销售工作进行监督,提供相关的管理意见,并直接与乙方进行沟通。

6、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现场管理制度对乙方派驻人员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并在有适当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有权建议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合格的销售人员。

凡发生此种情形,乙方在核实情况后应及时另行指派合格的销售人员予以更换。

7、甲方负责保证本案的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有关本案的工程进度安排参见本合同附件一。

8、甲方负责售房款的收取、房屋交付等案场工作,乙方应按甲方的需要给予配合。

乙方应确保及保证本案之委托销售物业的买方将直接向甲方支付任何购房款项,乙方不得对买方支付的任何购房款项予以收执。

9、甲方负责无偿提供位于项目售楼处、样板房和相关办公设施,并承担建设装潢、办公设备、家具、设施的配置费用、使用维护费用,及实际发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

10、甲方负责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并安排物业管理人员负责售楼处、样板房等的安保、清洁维护。

就该等安保、清洁维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以确保良好的物业形象及服务展示。

11、甲方负责落实确定按揭贷款银行,并协调按揭贷款银行及相关部门充分配合销售工作;

1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根据乙方实际的销售业绩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销售佣金和溢价奖励款。

13、委托期间,甲方允许乙方或乙方陪同购买本案所涉之委托销售物业的买方(包括潜在买方)于合理时间视察并进入该委托销售物业及/或样板房,唯乙方必须在正式开盘日或之前提供一份完整的工作流程予甲方,并在经甲方确认后遵照执行,以确保买方及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

14、甲方同意,按乙方销售的进度要求,提供订立销售合同必备文件、手续及印章,完成合同签订、收取房款并开具发票、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的收件抵押登记等销售中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各项手续。

15、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各类文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书面回复意见;

如逾期未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已同意。

16、有关认购书、房屋销售合同及其他与销售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以下合并统称为”交易文件”)之条款的修改、变更,甲方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和决定权。

乙方所代理销售的物业之交易文件均应以甲方签署为必要生效条件。

17、甲方应完全履行与购房买方签定的本案的房屋销售合同。

18、甲方保留拒绝与乙方介绍的买方签定交易文件的权利,但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19、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所载列的销售报价进行销售代理,若买方要求的价格低于租售报价的,则须由甲方事先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保证其拥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必需的所有房地产代理服务之资质、许可及批准;

2、乙方承诺并保证在代理销售本案的整个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规范;

3、乙方承诺并保证根据甲方的委托条件代理销售,不任意变更甲方委托销售条件,影响甲方的声誉;

4、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本案的营销策划、广告设计、销售代理工作。

5、乙方设计的本案广告及宣传资料等须提交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3、乙方为本案所提供的策划,广告创意设计和一系列的文案中若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时,侵权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

若因甲方提供的或要求的内容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按甲方确认的资料客观公正地宣传本案,保证销售口径的真实性,不作任何夸大、缩小、隐瞒、虚假陈述的承诺,不得损坏甲方企业信誉。

若因乙方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或未能履行对买方的承诺导致买方退房的,由此所造成的甲方之所有损失将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向买方作出超逾交易文件项下及之外的任何书面承诺、陈述及保证。

5、负责安排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的,以维护甲方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的各项市场推广活动及促销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负责制定本案基本付款方式及其他各类灵活的付款方式,并向甲方提供折扣率方案等促进销售的建议,并提交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实施。

7、负责提供最新的市场销售调研报告或销售建议,并适时调整销售策略。

8、参加由甲方组织的销售例会或其他甲方认为必要时临时组织的会议。

9、在售楼处完成之后,乙方应负责派驻专业销售人员(至少[●]名,其中包括1名项目经理)常驻本案销售现场或其他销售地点,负责现场的值班接待工作,负责本案销售工作,并承担售楼处现场实际发生的通讯费用,该笔费用将先由甲方垫付,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销售佣金中予以扣除,在进行上述扣除时甲方应将相应的通讯费之收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10、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应按日、周、月度向甲方报告本案之销售情况,并按月度向甲方提供市场情况报告。

11、安排人员负责《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及/或其他交易文件(如需)的交易登记、公证、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

12、乙方应在正式开盘日之前配合甲方及其指定律师拟定相应的交易文件。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买方签订交易文件,维护甲方利益。

13、安排人员协助甲方对已销售房屋的房款及应交付的法律文件进行催讨。

14、安排人员协助甲方对已经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进行交付工作。

15、不得泄露或允许他人泄露与开发商或本案相关的商业秘密。

16、负责编制整个楼盘的销售控制表,并使销售工作与甲方制定的销售进度计划保持一致。

17、按合同规定,根据实际的销售业绩获取相应的销售佣金。

18、承担乙方驻场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其他业务人员费用。

19、乙方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及物业良好管理的情形下,可以带领买方进入该物业查看房屋,但有义务确保其所有带入人员的安全及物业及内部财产不受损坏或灭失。

20、乙方承诺并保证,如因其自身的过错而使甲方卷入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或遭受的名誉及经济损失,包括甲方支出的合理的法院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

第七条:

销售价格与付款方式及合同文本

1、本案的整体销售均价在本案正式开盘日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乙方根据销售均价制订一房一价底价表,经由甲方审核及书面确定后予以执行,该等经甲方确认后的一房一价表将自动被视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2、在实际销售中,由乙方全权制订及修订对外销售价格表和执行实际成交价格控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对外执行。

该等经修订的对价销售价格表将自动代替原有之附件二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3、本案客户的付款方式和优惠政策由双方共同制定并经甲方审核书面确定后执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单方变更该付款方式。

4、交易文件的文本及内容由甲方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任何合同内容。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签订的文本与合同范本不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如遇特殊情况客户提出特殊要求或请求时,可由乙方书面提报甲方协商,以甲方书面批复执行。

第八条:

销售楼款项之收取

1、销售代理期间,客户交付的定金及购房预付款由甲方指定专人负责收取,并开具正式发票予买方。

乙方不得收取客户任何款项。

2、因客户违约而没收的定金,由双方五五分成,并在最后一次代理费结算时予以一并结清。

第九条:

代理费及结算支付

1、在委托期内,乙方代理销售的本案中的任一房产成交的,甲方都应按照下述各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策划和代理销售佣金和溢价奖励款。

本款所指成交是指:

1)在委托期限届满日之前,买方与甲方签订的预售/出售合同生效,且客户已付清首期房款,并完成销售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

2)在委托期限届满日前,客户与甲方签订了预售/出售合同,该等合同已生效,且在委托期限届满日后60日内客户付清首期房款的。

中的任一种情形。

2、双方同意在本案中的某一房产成交后,甲方将按该房产之实际合同成交金额的1.3%计提乙方的策划和代理销售佣金(“佣金”)。

3、就本案中的某一成交的房产而言,若该房产的实际合同成交价格高于本合同附件二所载列的销售底价时,则前述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款项,甲方同意提取20%给乙方作为溢价奖励款。

4、乙方在每历月5日之前,应提交上个历月内所产生的佣金及溢价奖励款结算申请单(“结算申请单”)给甲方,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且甲方在审核确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支票或划帐形式向乙方支付该等佣金及溢价奖励款。

乙方在收取该等款项后[●]日内,应出具相应金额的上海市税务统一发票给甲方。

若甲方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结算申请单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已经确认该结算申请单项下载列的结算额,届时甲方仍应在上述五个工作日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等佣金及溢价奖励款支付给乙方。

若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提交的结算申请单中的部分数字提出书面异议的,则甲方仍应在上述五个工作日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结算申请单项下无异议的部分佣金及溢价奖励费支付给乙方,甲方有异议的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若最终确定甲方有异议的部分仍应支付给乙方的,则甲方将根据每天千分之二计算未付部分款项的滞纳金补偿给乙方,该等滞纳金应自乙方提交结算申请单后的第十一个工作日起算直至甲方付清该等未付部分款项之日为止。

5、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双方将就上述佣金和溢价奖励款进行一次清算,并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的第五日,将甲方应付未付的金额一次性支付予乙方。

6、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和溢价奖励款的,则应每日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二承担滞纳金,自甲方逾期支付该等款项之日起直至甲方付清佣金、滞纳金之日为止。

7、委托期限内,本案的所有成交房产之买方均应在现场售楼处按程序办理购房手续,所有销售价格均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分别计算乙方的佣金和溢价奖励款。

如甲方关系客户或其他经甲方书面同意成交价格低于乙方制订的当期对外销售价格表价格时,由甲方承担差额部分,乙方按当期对外销售价格表价格作为该买方实际合同成交价格。

8、若因建筑、施工质量、产权、抵押、登记或交房日期等由甲方原因造成的退房及其它问题,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仍按乙方已销售处理,计算佣金及溢价奖励款时以该房屋原实际合同成交价格为计算依据。

第十条:

关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纠纷的处理

1、由于甲方违反预(销)售合同引起合同纠纷导致买方退房的,该等退房之房产应属于乙方销售成功,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并由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销售佣金。

2、由于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承诺、擅自涂改合同等)产生合同纠纷而导致买方要求退房的,甲方将不就该等房产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及溢价奖励款。

若在前述合同纠纷发生之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了该等房产之佣金及溢价奖励款的,则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予以全额退回。

并且,甲方亦有权自主决定在下一期应支付给乙方的佣金及溢价奖励款扣除该等款项,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3、由于买方违约退房的,属于乙方销售成功。

若甲方成功获得违约金或其他赔偿的,则甲方应支付乙方佣金(不包括溢价奖励款);

但若甲方实际获得的违约金和其他赔偿少于应支付给乙方的佣金金额的,则乙方就该户应收取的佣金应以甲方实际获得的违约金和其他赔偿为限;

而若甲方不能实际获得违约金或其他赔偿的,则甲方无需支付该户的佣金及溢价奖励款给乙方。

但若因甲方过错或懈怠而不能实际获得违约金、其他赔偿或不能足额获得违约金、其他赔偿的,则甲方仍须将该户的佣金支付给乙方。

第十一条:

合同违约与终止

1、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否则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预计代理佣金总金额的违约赔偿。

2、无论何种原因本合同被解除,甲方亦应对乙方已经实现的销售业绩,按照实际合同总销金额的1.3%计提支付该部分的佣金及相应的溢价奖励款给乙方。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金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经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双方均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本案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肆(4)份,甲、乙双方各执贰

(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

收信人:

地址:

传真:

(以下无正文)

苏州[*]有限公司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

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乙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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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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