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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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所在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规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结合达州“广场”一期住宅物业的具体情况,现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达州“广场”一期住宅物业项目委托乙方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的基本情况

第1条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2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单件维修费用或单次综合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列入专项资金支付)。

2、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单件维修费用或单次综合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4、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外墙清洗、粉刷、更新等费用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5、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项目主要出入口区域24小时执勤巡查,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但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的保管责任。

如业主、非业主人有特殊要求的,则有其余乙方另行通过合同约定处理。

6、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和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按一户一档建立并管理。

8、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负责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含电梯使用费)、公用水电等耗用分摊费及其他应收费用。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护养护,乙方根据协商一致原则可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11、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达州“广场”一期住宅项目《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住户)手册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及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3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4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见附件四)。

第5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合同

第6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缴纳,达州“”一期住宅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高层住宅:

1.8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日常维护费及运行费)。

2、商业街:

6.0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日常维护费及运行费,空调费另计)。

3、花园洋房:

2.40元/月·平方米(含电梯日常维护费及运行费)。

4、停车场:

按照政府主管单位批准价格执行

以上物业服务费均不含公用水电等耗用分摊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以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报物价局审批为准。

在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内,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本项目首次交房时间起计,以后收费标准每两年上浮10%,以抵消或减轻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物价、人力等成本上涨造成的物业企业经营困境,已维持和确保物业服务品质,维护业主的根本利益。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诉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公共成品保护费的收取

1、经营、或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100㎡收取¥2000元(不足100㎡按100㎡标准收取,100㎡至200㎡按200㎡标准收取,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000元),装修施工验收合格3个月后无息退还。

2、装修垃圾转运费(指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自行将装修垃圾运至乙方指定地点后,再有乙方转运到垃圾场的费用)的收取,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水、电、气费的收取:

1、水、电、气等部门独立对用户计量的,有用户自行缴费,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2、设立总表的,用户分表应根据实分摊总表与各分表之和的差额。

用户除按时交纳分表所计量的费用外,差额部分业主每月一次根据实分摊原则结算。

3、通讯、有线电视等,有相应的服务提供商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具体内容向服务提供商咨询。

第7条业主应于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服务费采取预交方式,业主到乙方该项目的客服服务中心按季预交物业服务费等。

首次在办理接房手续时交纳,之后每次缴纳时间为:

物业服务到期前一个月内。

2、其他费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或按乙方通知交纳。

为方便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费,本着自愿的原则乙方向业主(使用人)提供预交3个月或更长时限的物业服务费,接房时预交12个月的共用水电等耗用分摊费的服务。

乙方按届时公示的标准收取共用水电等耗用分摊费,据实际分摊后按年结算。

3、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有甲方全额交纳。

4、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8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产权属于达州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达州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进行管理和经营。

有产权车位,车位使用人按地下车位50.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及约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

第9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10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筑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则认的依据。

第11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14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15条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16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17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18条乙方与装饰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19条一期住宅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应于交房前二个月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房。

第20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21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22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23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24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定;

3、检查乙方提出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5、支持乙方物业管理工作,审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收费、财务预算和决算;

6、在合同生效后物业移交时,分期向乙方提供按规定比例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

7、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物业移交时一并向乙方移交;

8、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涉及物业管理的遗留问题;

9、若甲方物业出租,其租赁合同应交乙方一份务备案,以便管理;

10、协助乙方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而开展的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批评等。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大中修方案,需经双方议定后由甲方组织实施。

6、负责物业的年度日常维修养护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8、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按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完成规定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其损失金额应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业主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或乙方通知的交费时间交纳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每日按欠款额的3%计收违约金,累计计收,且乙方有权对欠费业主的违约进行公告。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该物业项目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及时完整地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政府代管。

第三十四条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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