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6349618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46.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471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2012年卷三11题,单选)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

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

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

第17章>

第1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本题主要考查格式合同的订立规则、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题中甲乙达成的协议不符合无效格式条款的要求,因此A项错误。

甲乙之间协议无显失公平的情形,且显失公平的法律

3.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第20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

C

①《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②甲、乙间的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该条件成就前,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若该条件成就,则买卖合同生效;

若该条件确定不成就,则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③第二天早上7点,甲家的屋顶上没有喜鹊,约定的生效条件确定不成就,甲、乙的买卖合同就确定不生效。

此外

4.甲、乙两公司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

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13题,单选)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C、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考查无名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法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

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

因双方并没有约定乙公司完成研发后直接交付研发设备,故不属于承揽合同。

同时,双方只是约定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再订立买卖合同,而没有直接约

5.孙某和李某在某市大酒店举办婚礼时,由于当地的习俗。

李某要将新娘孙某从酒店门口一路抱至婚礼现场。

在此过程中,孙某价值2万元的金耳环掉在了酒店大厅里,后被酒店保洁人员甲发现。

但甲误以为该耳环是被客人丢弃、不值钱的东西,就随手扔到了酒店的垃圾桶内。

婚礼结束后,经朋友提醒,孙某发现自己的耳环遗失,并通过监控找到了甲。

但是当时垃圾已经被集中处理,遗失的耳环已经无法再找到了。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B、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C、甲的行为构成侵权

D、孙某可请求甲赔偿耳环的损失

第16章>

不当得利的概念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无权代理的区分。

本题中,甲将该耳环取而弃之,并未受有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

甲主观上没有为孙某利益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以孙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

选项B、C错误。

结合耳环遗落的位置、当时所处的情况等来看,甲作为酒店保洁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环境中他人的遗失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甲将其抛弃应当构成侵权。

选项C正确。

对于员工侵权,赔偿义务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孙某应当请求酒店赔偿损失,选项D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

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

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

(2015年卷三6题,单选)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第8章>

第5节>

发现埋藏物

A

本题主要考查埋藏物、无权处分。

埋藏物被发现后,有明确权利人的归权利人,没有权利人的归国家所有。

本题中,权利属

于甲,因此,瓷瓶应当归甲所有。

丙将瓷瓶卖给丁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

另根据《物权法》第114条、107条的规定,甲是权利人,乙不是权利人,因此,甲可以向丙主张损害赔偿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是丁之后2年之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乙没有此种权利,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本题中,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内容没有涉嫌违法,尽管丙在卖瓷瓶之时是无权处分,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本身是

7.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

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履行债务,则:

A、首先由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部分以房产作价给付

B、首先以房产作价偿付,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C、可直接将此房产过户给银行所有,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

D、银行有权选择放弃要求甲企业以房产作价给付,而直接要求丙企业承担责任

第14章>

第2节>

保证

B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题中,甲企业为债务人,其以自己的房子进行抵押担保。

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应以甲企业的抵押财产首先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故B

8.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9题,单选)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第7章>

物权行为

本题主要考查动产交付、保留所有权买卖。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本题中,甲乙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此时虽然汽车已经交付,乙仍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仍保留汽车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甲是汽车所有权人,仍对汽车有处分权,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取得汽车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善意取得,而是继受取得,故C选项错误。

丙是完全有可能依据指示交付获得所有权的,具体而言,如果乙没有如约支付价款,则甲依然保留所有权,此

9.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

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

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

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9题,单选)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第15章>

债务承担

本题考查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原来的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免责。

题目中乙公司作为债务人并未免责,所以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B项错误。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有约定的义务向甲返还欠款,故不属于无因管理,D项错误。

乙公司和丙均有偿还欠款的义务,构成并存的债务承

10.高甲患有精神病,其父高乙为监护人。

2009年高甲与陈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高小甲。

2012年高乙得知儿媳的真实姓名为陈小美,遂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陈小美将一直由其抚养的高小甲户口迁往自己原籍,并将高小甲改名为陈龙,高乙对此提出异议。

(2017年卷三17题,单选)

A、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B、高甲与陈小美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

C、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侵害了高小甲的合法权益

D、陈小美为高小甲改名的行为未侵害高甲的合法权益

第24章>

无效婚姻

本题考查婚姻的效力、监护。

《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陈小美以其双胞胎妹妹陈小丽的名义与高甲登记结婚,也就是说高甲与陈小美之间尚未登记结婚,那就无所谓无效婚姻,故A项错误。

《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

11.甲某膝下无子女,后将乙收为养子。

甲某因病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

其有一个侄子因下肢瘫痪长期由其照顾。

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养子乙应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B、因甲某死亡且未留下遗嘱,甲某的弟弟丙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如果甲曾贩卖毒品有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D、甲某的侄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长期依靠甲生活,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第28章>

遗产的范围

本题涉及法定继承相关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养子女同生子女具有同样的地位,依法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甲某的弟弟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同时,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必须是合法的财产,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故甲贩卖贩卖毒品的收益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故可以给甲某的侄子适当的遗产。

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12.王某在吃饭时丢失高档诺基亚手机一部,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

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

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机,将手机送给女友林某作生日礼物。

手机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

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拾得遗失物

《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本案中遗失人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去认领,该手机所有权已由国家取得,故孙某是基于交易行为继受取得了手机所有权,此后林某受赠取得手机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盗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且本案中买受人郑某并未以合理价格购买该手机,故郑某无法取得手机所有权,该手机所有权仍归属于林某。

13.马小军某天闲来无事跑去好友牛大海的工厂探望牛大海,工厂经理巡视时看见马小军闲坐,恰逢工厂缺人手,便问其是否有意在工厂工作。

马小军想着自己闲着也是闲着,来工厂干活还能挣点儿小钱,一口答应下来。

于是牛大海当日就教会了马小军使用工厂设备,马小军当日便上岗工作,不料当天晚上夜班时马小军因为操作生疏不慎被机器砸伤,医院诊断为九级残废。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小军和工厂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工厂不用承担责任。

B、工厂和马小军之问形成临时劳务关系,工厂应当承担责任。

C、马小军受伤系自己不慎所致,应当自我担责。

D、牛大海对马小军的培训不到位,应当与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第30章>

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本题涉及用人者责任。

用人者(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工厂经历和马小军的对话说明双方形成了一种劳动合意,后来马小军直接在厂里工作,劳动合意经过事实履行变成临时劳务关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

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

(2012年卷三12题,单选)

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

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

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

清偿

本题主要考查债的消灭——代为清偿。

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替债务人甲公司清偿债务,得到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清偿有效,故A选项正确。

丙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依照无因管理向甲公司追偿,故B选项错误。

因乙公司接受丙公司的代为清偿,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免除,且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代为履行行为并不知晓,所以因丙公司的履行瑕疵从而导致违约责任的,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此时由于丙公司的履行瑕疵,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没有消灭,乙公司也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履行原有债务,故C选项错误。

丙公司对甲公司的追偿权是基于无因管理制度

15.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甲以公司名义向丁提供借款1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

A、因为借款额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借款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B、若丁为善意第三人,借款行为对公司依旧发生效力

C、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应承担补充责任

D、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乙、丙三股东都应承担补充责任

第3章>

法人机构的类型

本题主要考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选项A错误,选项B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本题中该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法人人格否认”等情况下,才会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C、D错误。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

16.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5题。

单选)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第4章>

第6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本题主要考查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显失公平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

17.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23题,单选)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离婚的法律后果

本题主要考查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题中,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

18.甲与乙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100辆A型号的汽车,用于在北京市经营出租。

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车排放标准,该型号小汽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经营。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

B、该情形构成情势变更

C、该情形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不应由甲自担风险

D、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第18章>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法解释

(二)》第26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19.甲与妻子乙乘坐"

马来公司"

客车时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

可确定以下事实:

①甲、乙有独子丙,甲、乙父母均健在。

②甲生前投保了人身保险,约定:

若甲死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受益人为乙。

③"

为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为11万元)。

④按照赔偿标准,甲、乙的死亡赔偿金均为9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100万元人身保险金系甲的遗产

B、100万元人身保险金系乙的遗产

C、甲的90万元死亡赔偿金系甲的遗产

D、丙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保险金

①根据《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推定受益人乙先于被保险人甲死亡。

根据《保险法》第42条第一款,若推定乙先于甲死亡,则100万元保险金属于甲的遗产。

故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

②甲的死亡赔偿金系赔偿给甲的近亲属的,不属于甲的遗产。

故C选项错误。

③交强险中的第三人,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

交通事故发生时,甲、乙均系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险的范围,丙无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保险金。

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0.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2013年卷三14题.单选)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