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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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规定进行的进货和过程的检验试验均已完成,且结果满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项目监理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已完成的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及整个建设项目进行最终的检验和试验。
(2)、最终的检验和试验全部合格后,项目监理部应协助业主按照建设部78号令的要求和程序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对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方应及时向业主移交工程,并办理有关有续。
4、资料收集
监理人员应对检验及试验认真作好记录,按规定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二、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工程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
2、施工单位应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24小时提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
3、监理工程师应排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并参加隐蔽工程检查验收,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同建设单位、设计等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
三、工程质量责任监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
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作出整改,整改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
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1、如检查结果不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2、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纸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施工单位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工地代表参加,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检查签证。
3、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组织检查签证,以防意外。
4、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责任。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作记录。
检验不合格时可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
待施工单位改正后,合格后发出《复
工指令》。
(3)、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后,发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认可书》或《竣工证书》。
(4)、施工单位应逐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
(5)、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工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待合格后,再补办验收手续。
五、工程会议制度
现场协调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工程现场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和干扰,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使用工期地会议来协调处理好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以及投资控制之间的矛盾。
工程协调会议由监理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等必要时也可以由业主主持召开,在会议结束后,由监理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签发给与会人员,由各方执行会议内容。
工程协调会议包括第一次工程例会、工程例会和工程专题会议。
1、第一次工程例会
第一次工程例会在监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明确监理工作要求、工程组织管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和原则,明确各方工作范围和权限,是规范整项目的基础。
由业主主持。
·
介绍业主、设计方、承包商、监理方的职员和相应的职责和权限,甲方授权总监。
监理组织;
整个项目的管理框架及动作模式;
明确各参建方的责任。
·
检查承包商的动员情况。
检查业主对合同的履行情况。
监理工程师动员阶段的工作情况。
检查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备情况。
明确监理例行工作程序。
明确以后工程例会的时间、地点。
明确参加工程例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会议决议的执行要求。
2、工程例会
主持:
监理公司总监
记录整理:
监理公司项目部
会议内容:
检查上次工程例会中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确定上次工程例会中未完成的决议及相关责任,并处理。
进度总结。
进度预测,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进度计划。
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情况。
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
天气情况影响。
变更事宜。
索赔或延期。
管理事宜。
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工程例会。
3、专题工程会议
在工程实际需要时针对专题问题召开工程会议,协调各方工作,解决工程问题。
六、旁站监理制度
1、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基础桩开挖,土方回填,砼工程浇注,天面、厕所防水工程施工等。
安全方面:
高大模板、钢井架、人货梯、排栅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
2、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3)、旁站监理人员工作要求:
1)、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凡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
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3)、旁站监理记录是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应当将旁站监理记录存档备查。
七、收发文及登记制度
1、所有收发文应在收文登记表上进行登记,记录文件名称、文件摘要、文件的发文单位、文件编号以及收文日期,最后由项目监理部收文人员签字;
2、资料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文件档案资料的各项内容填写和记录真实完整,签字认可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任人中。
3、发文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项目部图章。
4、所有发文按监理信息资料分类和编码要求进行分类编码,并在发文登记表上登记。
5、发文应留有底稿,并附一份文件传阅纸,信息管理人员根据文件签发人指示确定文件责任人。
6、发文的传阅期限不应超过其处理期限。
7、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发文原件归入相应的资料柜中,并在目录清单中以记录。
八、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安全教育和培训应贯穿监理工作全过程,覆盖所有监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2、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点是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监理业务水平。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2)、监理人员安全专业技能。
(3)、各工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4)、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施中特定的安全技术规定。
(5)、特定环境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4、教育培训应按等级、层次和岗位不同分别进行,采取参加有关部门专门培训及内部教育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
5、保存培训教育记录,按规定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九、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制度
1、安全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3、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安全旁站监理。
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区安监站报告。
4、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机具、安全设施验收及备案情况,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机具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应下达暂时停工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区安监站。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
6、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对上级部门检查、抽查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时予以回复。
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
1、项目监理需对工程以下阶段进行安全评价:
(1)、施工准备阶段:
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置、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2)、达标阶段评价:
地下室深度不足3m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市政工程完成工程量为1.5%时;
(3)、结构施工评价:
结构封顶时(十层以上每十层评价一次);
市政工程完成每2个月评价一次;
(4)、装饰施工评价:
外排脚手架拆除前;
(5)、竣工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前;
2、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评分,如遇上述阶段安全评分以该次为准,没有上述阶段时每月需另行组织安全检查评分一次。
3、安全检查评价评分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进行。
(注:
实际阶段性安全评价时间,以各区安全监督站的《安全监督书》要求为准!
)
十一、现场监理人员考勤制度
常驻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考勤。
正常情况下,每天按时上下班,外出办事或下工地应向其他监理人员说明,有事请假,事假超过三天以上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对公司领导的传呼应及时复机,公司领导将定期或不定期到现场检查出勤情况。
1.项目常驻现场二人以上的,设一兼职考勤员;
2.项目常驻现场人员如为一人的,由本人自觉考勤,公司领导进行监督检查;
3.非常驻工地监理人员,每周至少应到现场二次,或根据情况随时到现场,在现场的出勤,由兼职考勤员或现场监理员按实际出勤天数如实考勤;
4.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交公司考勤员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