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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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标准和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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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DL/T995-200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5.监督范围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范围包括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保护通道、二次回路、直流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等几大类。

a)继电保护装置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等保护装置。

b)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故障录波器等相关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

c)保护通道应包括:

应包含光电接口、光纤等;

高频通道应包括专用收发信机、阻波

器、结合滤波器、耦合电容器、高频电缆等。

d)二次回路应包括测量表计回路、操作电源回路、断路器控制回路和信号回路、中央信号回路、继电保护和继电装置回路等。

e)直流系统包括:

充电装置、直流测控装置、蓄电池、故障录波器用的备用电源UPS

等。

f)综合自动化系统主要包括:

微机继电保护、远动终端、当地监控系统。

6.监督内容及要求

公司所属各风电企业应重点对工程设计、基建阶段,交接验收阶段,运行阶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监督。

6.1.工程设计、基建阶段监督

6.1.1.规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场、站一次接线时,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一次设备和二次装置的协调、配合问题,以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经济、合理。

6.1.2.继电保护装置设计选型、配置方案、技术规范书、标书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制定的规程、规定、标准、规范及反措的要求,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征求相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

继电保护选型、配置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订货清册,设备订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订货清册和参数定购,不得擅自更改。

6.1.3.对首次进入各风电企业的继电及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装置,风电企业要调查了解其性能、参数、指标,必要时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点,掌握其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6.1.4.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并应保证安装、调试质量。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国家、行业和集团颁发的继电保护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反措等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确保安装、调试质量。

6.1.5.负责现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风电企业人员应自始至终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继电保护装置的调试工作,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和二次回路按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验收。

6.1.6.负责现场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风电企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验收签字制度。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装置,以及基建工程中不能做到继电保护装置与一次设备同步投产时,有权行使安全否决权。

6.2.交接验收监督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保护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a)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b)全部继电保护、监控、直流装置和电缆回路接线正确,竣工图纸与实际相符;

c)装置定值设定符合定值通知单要求;

d)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e)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和伏安特性,其二次负载满足误差要求;

f)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g)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

h)新建工程投入,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要求的全部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同时投入;

i)生产厂家是否提供与实际装置相符的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出厂调试报告、合格证及原理、安装接线图;

j)是否按规定提供或购置备品备件、试验仪器和专门工具等,数量及参数是否满足现

场实际要求。

6.3.继电保护运行监督

6.3.1.各风电企业应制定继电保护、直流系统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要建立、健全继电保护等二次系统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检验调试、事故分析、缺陷处理、季度报表、年度总结、反措落实情况等技术档案,并推荐采用信息化管理。

6.3.2.实行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报告制度。

各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对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状况及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各风电企业分管领导批准。

6.3.3.根据系统运行安全需要投入相应的保护,严禁一次设备无保护运行。

光纤及高频保护遇缺陷停用,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超过24小时的按电网调度部门及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6.3.4.按运行规程要求,检查保护、直流等装置运行数据、状况,记录保护差流、蓄电池各种状态下的充电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检查保护压板是否为规定的断合位置,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故障录波器、监控系统、综自系统等其他站内自动化系统应经卫星统一对时,同一变电站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故障录波器、监控系统、综自系统等其他站内自动化系统应采用同一时钟源。

6.3.5.严格执行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和调度运行规程,并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

6.3.6.对新类型保护投运,风电企业应及时编制该保护的调度运行说明、现场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否则应视为该保护不具备投运条件。

6.3.7.微机保护动作和装置故障输出的打印报告、微机录波器的录波文件和打印录波图应

及时处理归档。

6.3.8.运行值班人员发现保护及二次回路缺陷时,须根据缺陷管理规定填报缺陷通知单,并及时上报风电企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及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6.3.9.继电保护屏上下前后必须有明显的被保护设备的间隔标志,对屏上一经触动后会直

接导致保护误动的开关、按钮等应有明显的告警标志或防护措施。

6.3.10.对运行中较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或由于产品质量造成的重大事故,应由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制造单位代表参加,进行质量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

6.3.11.各单位应建立继电保护运行检修汇报制度,对设备在运行及检修中的异常情况、处理结果定期统计分析和总结。

6.3.12.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应制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继电保护整定及定值管理规定。

6.3.13.必须严格按有关整定规程要求编制继电保护年度整定方案及运行说明。

遇有运行方式较大变化或重要设备变更时应及时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计算、调整保护定值,落实编

制、计算、审核、批准的审批签字手续。

6.3.14.应建立健全严格、完备、有序的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管理制度,并根据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及时调整现场保护定值。

定值变更后应按时执行并有切实可行的定值核对、反馈制度,保护装置实际定值应与定值单相符。

6.3.15.应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继电保护装置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6.3.16.应统一建立各风电企业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型号、软件版本号、参数的台账。

各个风电场企业应有专人保管与风电场变电站实际相符的综合自动化后台监控软件版本。

6.3.17.因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断路器、电流和电压互感器等)所进行的检验,应由风电企

业安全生产部根据一次设备检修(更换)的性质,确定其检验项目。

6.3.18.运行中的装置经过较大的更改或装置的二次回路变动后,应由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进行检验,并按其工作性质,确定其检验项目。

6.3.19.凡装置发生异常或装置不正确动作且原因不明时,均应由风电企业安全生产部门根

据事故情况,有目的地拟定具体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尽快进行事故后检验。

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报告,报送龙源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备案。

6.4.检验种类和周期

6.4.1.检验种类检验分为三种:

a)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

b)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简称定期检验);

c)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简称补充检验)。

6.4.1.1.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

新安装装置的验收检验,在下列情况进行:

a)当新安装的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

b)当在现有的一次设备上投入新安装的装置时。

6.4.1.2.运行中装置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分为三种:

a)全部检验;

b)部分检验;

c)用装置进行断路器跳、合闸试验。

全部检验和部分检验的项目可参考DL/T995-200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执行。

6.4.1.3.运行中装置的补充检验。

补充检验分为五种:

a)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较大的更改或增设新的回路后的检验;

b)检修或更换一次设备后的检验;

c)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后的检验;

d)事故后检验;

e)已投运行的装置停电一年及以上,再次投入运行时的检验。

6.4.2.定期检验的内容与周期

6.4.2.1.对新投产的继电保护设备,在投运后一年内必须进行一次全部项目的校验。

并将检验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重大问题报龙源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备案。

6.4.2.2.在装置第二次全部检验后,若发现装置运行情况较差或已暴露出了需予以监督的缺

陷,可考虑适当缩短部分检验周期,并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检验项目。

6.4.2.3.利用装置进行断路器的跳、合闸试验宜与一次设备检修结合进行。

必要时,可进行补充检验。

6.4.2.4.220kV电压等级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的全部检验及部分检验周期见表1。

变电站安

全自动装置的定期检验参照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周期进行。

6.4.2.5.110kV电压等级的微机型装置宜每2~4年进行一次部分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全部检验;

非微机型装置参照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同类装置的检验周期。

35kV及其他电压等级继电保护装置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参照本电压等级执行。

6.4.2.6.对新安装的阀控密封蓄电池组(不包括风电机组变桨系统),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六年以后,每年做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过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在第一年内,每半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运行一年后,每隔一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其它类型蓄电池组参考DL/T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执行。

6.4.2.7.继电保护检修必须遵循DL/T995-2006《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及各种保护专用的检验规程,不得擅自延长检验周期、简化检验项目。

凡需对检验周期和项目进行调整必须经风电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各单位的年度检修计

划中应说明设备上一次的全检和部检时间,检修计划必须定期检查考核。

6.4.2.8.继电保护定值的校验及校核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风电场时,风电场交接验收时,风电场上级电网系统等值参数改变时,风电场中性点接地方式变更时等情况下应进行定值校验及校核工作。

定值校验指对定值单中定值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验证,定值校核指对定值

单中定值与保护装置实际设定值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表1

保护设备名称

部分检验时间

(年)

全部检验时间

备注

微机型装置

线路保护(含收发信机)

2-3

6

1)对性能稳定、运行

可靠的保护装置部检周期不超过3年。

2)对运行时间较长、

主变(电抗器)保护

母线保护(含失灵)

2

4

备用电源自投

故障录波装置

元器件开始老化的保

护装置部检周期不超过1年。

非微机型装置

1

保护专用光纤

通道,复用光纤或微波连接通道

指站端保护装置连接

用光纤通道及光电转换装置

高频通道设备

阻波器、结合滤波器、高

频电缆等

与线路保护同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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