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知识问答Word格式.docx
《工程合同知识问答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合同知识问答Word格式.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谈判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
例如: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如果签订这类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
因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情况
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对《通用条款》要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问:
法律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要求?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什么作用?
(1)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就是要约,合同就是通过招标投标形式来要约和承诺。
(2)明确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生效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
①施工合同是双方行为的准则;
②施工合同制约发包人和承包人;
③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3)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监理离不开合同,离开了就没有了依据。
(4)是保护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
①施工合同依法保护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益;
②追究违反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据;
③调解、仲裁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依据。
12、施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1)施工主要是指工程的建筑与安装。
施工合同是指施工人完成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
(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和推行“示范文本”合同。
施工合同有哪些特点?
(1)、合同“标的物”特殊
首先,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是区别于社会其他产品的根本特点。
其次,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形成其产品个体性和生产的单件性。
再次,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
(2)、合同履行周期长
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建造周期都较长,不同用途,不同专业特点的建设工程工期长短也不同。
少则几个月,多则数年。
(3)、合同条款内容多
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等特点,施工合同条款除《合同法》规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外,还有很多具体内容如:
有关图纸、技术资料提供份数,保证工期的进度计划,提前或延误工期的责任、价款的预付和调整、设计变更、现场“三通一平”、地下障碍、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缓建等重要内容。
(4)、合同涉及面广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多项法律和行政法规,由于施工合同条款多,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多。
如《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标准化法》、《文物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外,施工合同除了从法律、行政法规方面涉及面广外,从施工合同监督方面还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还要涉及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合同纳税就要涉及税务部门。
什么是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什么是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P
合同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是如何约定的?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哪些工作?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应承担什麽责任?
发包人应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应承担的责任有什麽法律规定?
1、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
2、《合同法》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将该工程折价、拍卖一般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1、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支付了价款的,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支付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依法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合理期限”当事人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
2、依法折价,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
3、发包人与承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
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拍卖。
4、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
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按程序进行。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是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竣工后,法律对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法律规定如下:
1、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含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及时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么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迟延进行验收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对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责任。
对竣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什麽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如发包方擅自使用全部或部分不合格工程,由此引起争议,应怎样处理?
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属于可整改的,或者引起争议的质量缺陷是外露的、非隐蔽的,应视为发包方放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权利,由此引起的返工、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无法整改的,或者是隐蔽的,或者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影响安全使用的,或者是承包方偷工减料,故意降低质量标准而潜伏或遗留的,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主要由承包方承担,但发包方应根据擅自使用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签订的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承包人采取的措施及追加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
3、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因提前竣工,发包人从而获得收益,是否双方分享,如分享如何计算。
发包人竣工验收程序,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合同内对实际竣工日期是如何约定的?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什么条件下发包人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的,应如何处理?
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的应受到什麽处罚?
国务院第279号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保修期限有什么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承包人按什么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书有哪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对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对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对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
装修工程为2年。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和施工单位保修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怎样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设立、预留保修金?
工程保修金是承包方保证工程交付后在最低保修年限内正常使用的一种措施。
承包方应采用预留保修金的方法,作为对工程质量和保证工程正常使用的担保。
设立、预留保修金以及保修金占工程造价的比例和数量,由承发包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约定。
如工程保修发生争议,确属承包方的保修范围,不论是否设立保修金,或者保修金已经使用完毕,承包方均应承担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是怎样约定的?
《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的“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中约定: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何时起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生哪些情况,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应按照什麽程序进行?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除合同文本外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哪些种?
(1)投标文件;
(2)会议纪要;
(3)往来信件;
(4)指令或通知;
(5)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
(7)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
(9)各种验收报告;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出现哪些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出现下列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什么内容的担保?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什么内容的担保?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实行担保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约定外,还应做出什么保证?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内容的,可以补正。
发包人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承担哪些保险责任?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应该如何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有几种方式解决?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出现哪些情况才能停止施工?
发包人发生哪些情况视为违约?
发包人发生下列情况,视为违约:
(1)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发生哪些情况视为违约?
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视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额数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发包人承包人有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发包人在何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麽?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做好哪些工作?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正常情况下,合同终止应具备哪些条件?
除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