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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 

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得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或单间。

  (三)对外交流较多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 

600 

元;

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 

550 

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 

500 

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

  第十二条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省级领导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 

400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 

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 

150 

元、100 

元、60 

  (三)外宾在苏期间,宴请不得超过 

次,包括赴市、县访问时,由市、县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 

次宴请。

  第十三条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

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进行城市间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 

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江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 

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 

200 

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省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

其他宴请,外宾 

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

以内安排;

外宾超过 

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陪同访问期间,各单位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 

50 

  第五章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第二十一条确需由相关单位共同接待的外宾团组,邀请单位应当事先会同相关单位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各单位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在苏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现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省财行【201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程序。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我市的外宾,各单位应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控制,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

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

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

省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

副市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三)宴请外宾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应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确定赠礼标准。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省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副市级、正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

(四)对访问我市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省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我市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市陪同人员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参加宴请人数应根据礼宾要求安排。

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

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外地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每人每次50元的标准领取误餐补助。

第五章 

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市直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市直单位负担;

各县(市)区邀请的外宾团组经费支出由各县(市)区负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实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举办国际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规范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5日

宁波市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保证外宾接待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国外、境外来宾接待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宁波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部门公务接待费预算。

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公务接待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活动。

  (三)年度内各单位公务接待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进行追加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三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参观游览费、赠礼等。

  第八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

  (三)各单位应比照国内公务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九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

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

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等,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

县(市)区主要领导出面举办的宴请,每人每次260元。

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中央、省单位邀请的外宾在宁波期间,宴请安排不超过1次;

市里邀请的外宾团组在宁波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括赴县(市)区访问时,由县(市)区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第十一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

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外宾在宁波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

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在1:

1以内安排;

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

  第十六条 陪同外宾赴县(市)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公杂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第五章 支出责任和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第十八条 

由中央、省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如需到宁波访问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明确划分中央、省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十九条 

市里邀请的外宾团组,确需到县(市)区访问的,邀请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市与县(市)区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二十条 

对应邀到访宁波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市里邀请的外宾团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从严掌握,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中央、省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宁波访问,招待天数、招待人数商中央、省邀请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核算列“公务接待费”经济科目。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经费报销时应提供正式邀请函或中央、省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宁波访问的公函,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的原始发票及费用开支清单。

  第二十三条 

外宾接待经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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