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财产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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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财产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基金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根据项目特点,项目执行情况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八条基金会年度预算项目包括收入支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

  基金会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财务人员在本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编制本年度预算,经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核后,形成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才能予以执行。

  财务预算调整程序与财务预算审批程序相同。

  第九条基金会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所有支出应严格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执行。

  如基金会因工作计划项目内容等有重大变化导致有可能出现财务预算外的支出,则必须通过财务预算调整程序批准才能支出。

  第十条基金会财务人员应严格跟踪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人员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长和监事。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基金会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的各种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各项资金往来必须及时存入基金会基本账户,严禁现收现付。

  第十二条基金会除银行基本账户外,不随意另外设立其他银行账户。

  如确实必须开设另外的基本账户,应报理事长同意并报监事备案。

  第十三条基金会严格管理支票,支票必须严格保管。

  领用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填写,内容真实,经理事长批准后才能领取。

  基金会出纳严禁填写空额支票和远期支票,特殊情况下需填写空额支票的,必须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共同批准且相关责任由理事长和秘书长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基金会财务应严格关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并依法和按照本制度安排资金收付。

  如当期资金的支出将可能导致基金会出现不符合年审规定的情形,则基金会财务应在当期资金支出前专文提前及时报告理事长以及监事。

  第十五条对于基本账户内暂时闲置的资金,在征得理事长同意下,基金会可以采用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安全的方式予以管理并报理事长和监事备案,且应确保资金能随时使用。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七条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各项收入由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基金会应严格依法签发和使用票据,确保基金会收入合法合规。

  第五章物资管理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对于收到的捐赠的物资财产,应做好分类管理,并做好验收登记领发保管检查等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规定用途的意愿使用。

  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四条对于基金会行政办公之固定资产购买赠送变卖报废等均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六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包括财务预算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支出和成本预算执行支出,并严格按照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或资金使用方每年如需向基金会申请资金使用,则应在当年年初提出财产用途项目年度预算计划,由理事会进行审批;

理事会/以上理事通过则年度预算计划获通过;

年度预算计划通过后,基金会财务应根据理事会决议对学校或资金使用方进行拨款。

  第二十八条如年度预算计划总金额与实际所需金额发生偏差,则理事会在审核第二年财务预算计划时予以适当调整。

  对于不在年度预算计划范围内的项目,将作为特殊项目处理。

  特殊项目应经由理事长同意后,通过理事会会议决议或理事传签方式进行审批,需获得全部理事通过方可获通过。

  第二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由秘书长及时予以如实答复并报监事。

  第三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应严格确保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包括:

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对所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行政办公支出实施计划管理,并办妥审批手续下才能列入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行政办公支出。

  基金会财务报销手续应依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财务应确保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等资料真实完整,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八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第三十六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财务应结合项目管理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

  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秘书长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监事有权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基金会法律法规以及财务制度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长及有关登记部门报告,并通报各理事。

  第九章财务决算第三十九条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第四十二条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

  第四十四条其中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七)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八)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一)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基金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七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基金会财务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后并获得捐赠人同意下,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章会计核算及档案管理第四十八条基金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保管期限不低于年。

  第五十条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由基金会财务负责整理归档。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理事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查阅或复制登记手续。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二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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