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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些合同属于阴合同(比如合作项目的联合施工协议及某些工程分包类合同),不适宜在OA系统中进行审核;

还有一些合同(主要是局机关各部门合同)由于数量较少,并没有在OA系统中设置专门的审核流程。

对于上述合同我们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我部门负责联系局机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主办单位或部门依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我部门核对无误后方可签订。

工作要点1.3:

合同签订之后100%进行备案。

在2017年度,我部门对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了100%备案。

对于在OA系统中进行审核的合同,我们要求相关单位在合同签订完毕后,将合同相关信息录入OA系统中的项目管理模块,并将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及对方相关资料进行扫描或拍照,上传至附件,我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提交,信息一旦提交,任何人不能进行修改,将永久的保存在我局的服务器中,方便保存和以后查阅。

对于手工审批的合同,我部门均进行了手工备案,每个合同录入相关信息,进行全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备案章。

工作要点1.4:

严格审核合同的主体资格如: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信誉、单价的合理性、主要材料的损耗率、合同的风险条款等。

在2017年度我部门对每个合同的上述项目均进行了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合同,我们不予加盖合同专用章。

在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审核时,我们需要查验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授权委托书的真伪,登录工商局和住建局网站进行核对,查验对方是否具有相关营业范围、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证书有效期限是否到期、需要年检的证书是否按要求进行年检、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及时间是否正确、单位的信誉是否良好、是否在我局发布的黑名单中等;

在合同条款审核时,侧重于其单价是否合理,对于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的合同,我们要求相关人员加强市场调研,重新和对方进行谈判;

对于我方提供材料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损耗率,并且损耗率严格按照定额或正常标准执行,对于超出约定损耗率部分的材料价款,需要对方承担;

风险条款方面我们侧重审核合同是否存在漏洞,识别并防范合同风险,例如: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争取约定为“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要点1.5:

严格审核补充合同,防止以补充合同的名义套取资金。

在2017年度我们加强了对补充合同的审核,要求所有的补充合同不论其所在项目金额范围大小和单个合同额大小,全部必须经局机关各部门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签订,重点加强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的补充合同进行审核,坚决杜绝以补充合同的名义套取资金的现象。

工作要点1.6:

严格审核未采用我局范本的合同,防止存在不利条款。

原则上规定我局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时,我局有合同范本的必须使用局合同范本签订,我局没有范本的也要争取以我方起草合同为主,特殊情况未采用我局范本的,我们也会进行重点审查,对里边一些不利于我局利益的条款进行修改,尤其是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更需要重点审核,最大限度的维护我局利益。

工作要点1.7:

充分发挥黑名单的作用,禁止与我局黑名单上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

我部门每个月都会对黑名单进行更新,在审核每个合同时我们都会查验合同对方是否在我局的黑名单之列,如果在,我们会拒绝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对方是单位的,我们核对单位名称,合同对方是个人的,我们核对其身份证号,坚决杜绝和黑名单中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防止其再次损害我局利益。

工作要点1.8:

在合同审核备案过程中,及时统计延迟备案的合同(仅限于自建项目),并形成统计台账和扣分表。

在2017年度的合同审核、备案过程中,凡是合同签订时间和封皮时间(合同的备案时间)间隔超过一个月的合同,我们都随时进行了统计,并形成了统计台账,年底将纳入到合同法规类的考核当中,依据《2017年合同法规类考核办法》,按照统计台账进行扣分。

以督促各单位及时对合同进行备案。

工作要点2.1:

适应“营改增”政策和我局管理最新要求,适时修订现行的合同范本。

我部时刻关注“营改增”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我局最新的管理要求,一旦有变动,需要对合同范本进行修订的,我部立即修订并发布。

我部于2017年8月份对已经发布的22个合同范本进行了修订,主要设计联合施工协议的发票问题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废旧物资问题,联合施工协议新增加税票管理相关条款,劳务分包合同中对设计废旧物资条款进行了修订。

工作要点2.2:

根据管理要求,适应出台新的合同范本。

由于2017年度我局的合同示范文本已满足我局目前合同签订的需要,所以为出台新的合同范本。

工作要点2.3:

我局有合同范本的,监督、指导各处按范本签订合同。

截止目前,我部依据我局实际情况,共起草发布各类合同范本22个,涉及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械租赁、土(石方)开挖回填等各个方面,并且每个合同范本都配有相应的合同交底,将每个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及合同风险点进行了提示。

原则上规定我局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时,我局有合同范本的必须使用局合同范本签订,我部对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我局没有范本的也要争取以我方起草合同为主,特殊情况未采用我局范本或我局没有相关示范文本的,合同起草完毕后,我部门会重点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坚决杜绝合同中出现任何不利于我局利益的条款出现。

工作要点3.1:

修订合同管理办法和对各处、厂的考核办法。

我部于2017年五月份开始着手修订2015版的《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合同管理办法》和对各处、厂的考核办法,并于六月底修订完毕,正式发布。

《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合同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配合“营改增”规定而出台的适合我局实际情况的相关条款,并明确规定禁止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统一使用局合同专用章签订,并启用电子签章,对合同的电子审批备案流程进行了部分调整,新版的《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合同管理办法》更加符合我局目前实际情况。

对各处、厂的考核办法主要侧重于对赋分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更加合理、易于量化,使得对各处、厂的赋分更加有理有据。

两个办法的修订对我局的合同管理工程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工作要点3.2:

收集各处、厂更新后的合同管理办法。

我部在发布修订后的《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合同管理办法》后,依据各处、厂的实际情况,适时收集了各处、厂更新后的合同管理办法,并在合同审核、备案过程中依据其各自的合同管理办法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工作要点4.1:

针对各处(厂)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我们在日常的合同审核、备案过程中会随时解答各处(厂)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指导各处(厂)正确的签订合同,同时,我部门在2017年先后去二处、四处、五处、八处对我部门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宣贯并现场解答了各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及项目经理提出的各类问题。

工作要点5.1:

每季度初汇总上季度备案的合同单价,并在OA系统中发布,供各单位参考使用。

我部自从2015年第一季度发布备案的合同单价以来,每季度发布一次,截止目前已发布11期(2017年第四季度的备案单价正在进行汇总分类,马上发布),每一期的单价均为在我局上季度备案的合同中筛选统计而来,按项目的工程所在地(精确到县)进行汇总,分为物资采购、劳务分包、机具租赁三个类别,我们在审核合同时也会依据该单价进行核准,对于明显超出该地区市场价格的合同,我们会联系相关人员加强市场调研,为我局的成本控制提供了一定依据。

工作要点6.1:

调整合同管理委员会成员,更新、修订合同管理委员会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避合同风险,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完成我局2017年度合同管理工作任务,结合2017年度人事变动,经局研究决定,我部门对合同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对合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修订,新增“明确合同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的依法订立、变更、转让、履行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职能活动,合理规避市场风险,维护工程局良好信誉。

”一项职责,对合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工作要点6.2:

组织合同管理委员会对地下水超采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种风险。

2017年度会同合同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部门对全局及三个三级法人单位涉及到的地下水超采项目抽查了9个,对查处的问题和项目经理、财务及合同人员面对面进行了交流,有必要的对相关单位一把手进行了约谈,并对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向主管局长进行了专题汇报。

工作要点6.3:

组织合同管理委员会开展全局合同检查,重点查处制度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履行、变更、风险、合同章的使用等问题。

在2017年度,我们先后对各单位的共35个项目进行了检查,包括局引黄项目部、安装处的丰宁抽水蓄能电站、八处的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水源建设一级泵站工程等项目,在检查过程中对我们部门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宣贯,征求了对电子签章启用的建议,了解了合同从起草到签订整个过程中大家都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合同章的使用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后补合同现象严重、合同签订以后备案滞后、合同单价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等现象,我们均对相关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了提醒,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到对各单位的年终考核当中。

工作要点7.1:

依据合同类型,精简优化合同审批流程,并指导各处优化合同审批流程。

在2017年初我们对局机关审批流程和各处(厂)审批流程进行了统一梳理,在2月份,我部指导四处对合同审批流程进行了精简,将流程中的质量安全部的审核环节删除;

8月份我们将合作项目的联合施工协议的审批流程进行了精简,由于联合施工协议全部采用局合同范本签订,经过一年多的审批流程,其他各部门基本没有什么意见,故联合施工协议由原来的经局机关各部门审批改为只需经我部门审批即可;

12月份我们又联系办公室将局审批流程进行了进一步优化:

流程中某一个部门将合同退回至发起人,发起人修正后,我们可以将修正后的合同直接转至退回部门,不用挨个部门重新审批,大大缩短了不必要的重复审批环节。

上述三项的流程精简,为我局的合同审批工作提供了便捷。

二、法务管理部分

八、牵头组织各部门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目录清单并摘录出常用条文。

按照“七五”普法计划,宣贯《刑法》、《合同法》。

1、《法律法规目录清单》及《法规清单常用条文摘录》已于2017年4月21日发布于oa系统。

2、关于《刑法》的宣贯,原计划集中培训,后调整为发布《刑法》宣贯材料,进行自学。

《刑法》宣贯材料已发布于我部门qq群共享。

3、结合案例宣贯《合同法》,宣贯材料针对我局经济纠纷多发生于合作项目的现状,摘选了三件案例,结合《合同法》相关条文进行解读,已发布于oa系统。

九、按期更新黑名单。

每月按期收集涉诉纠纷黑名单,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本年度发布黑名单4期。

十、局属各单位各类合同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参与率100%。

本部门参与了我局各类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达到了参与率100%的既定目标。

2017年发生诉讼(仲裁)纠纷35件,除了本人单独承办的案件,其他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参与案件的各项活动,保证全称参与案件处理。

十一、宋茂昌单独承办案件5起。

本年度,本人承办案件5件,分别是:

(一)代理刘亚建诉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

宣惠河治理工程是一个合作项目,合作方是廊坊顺泰公司,顺泰公司组织刘亚建对工程进行施工(主要工程为机械开挖),后因顺泰公司与刘亚建之间结算争议(标的额136万元),导致诉讼,我局作为工程发包方成为本案被告,经过廊坊市安次区法院一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我局没有责任。

本案胜诉的原因,1、合作协议,本案有较为完整的合作协议(虽然名为机械租赁协议),能够说明我局在本工程中的地位是中标单位,但不是实际施工单位;

2、结算事实较为清楚,对顺泰公司的付款双方认可,我局欠顺泰公司的仅为质保金;

3、我局没有参与刘亚建与顺泰公司之间的合同,即没有证据证明我局与刘亚建之间有关系。

因此虽涉及违法转包(法院也是如此认定的),但我局并未因此承担责任。

(二)代理赵金昌诉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涉及项目为合作项目,赵金昌为合作人下面的施工人,因与合作方之间的结算纠纷起诉(涉及140万元)。

目前一审判决我局须支付给原告130万元价款,目前处里尚扣有合作方工程款。

本案反映的问题:

1、合作协议,有的项目目前仍然没有合作协议,依靠多扣工程款控制合作方(当然,这种方式很有效),如果造成诉讼败诉,即以扣款保证工程局的利益,但这种方式具有时限性,也具有金额限制,假如扣款100万元,起诉的标的额是200万元,造成损失怎么办?

因此扣款是有局限性的(并不是说扣款是错误的,扣款我们也赞成),合作协议可以为工程局提供比较长期的、周全的保护。

2、合作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执行。

有的单位单纯为避免项目被认定为转包,将人材机款项分别支付,固然是避免了违法转包,但付款过程中没有做委托支付手续,这就把一个合作项目管成了一个自营项目(从证据材料看确实如此),在此前提下,一旦遇到赵金昌这种情况,人家确实为该工程干了活,工程局又是中标单位,工程局有没有转包,法院认定工程局和赵金昌之间是施工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我局承担付款责任。

该案目前二审,争取能够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本案有改判的可能。

(三)代理石春增诉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我局广西贺州龟石灌区续建配套工程,该工程为合作项目,合作人宁荣越(当地人),从材料反映,石春增为该工程实际施工人,石春增主张我局欠其工程款50万元,并有结算单为证,结算单数额为170余万元,上有我局项目部公章,因不能区别真伪,目前已申请鉴定。

造成本案的原因:

1、本案的直接原因为公章管理问题(如鉴定印章为真),合作人能够趁为业主、监理报资料的机会掌握并使用项目印章。

2、标前评审不严,就合作项目而言,理论上我局只是计提管理费,项目的盈亏与我局无关,但实际上,往往有些合作队伍在投标前没有预测到项目风险,盲目投标,中标后发现工程没有利润,甚至是亏损,施工过程中跑路,留下半截子工程,本项目中标价300万元,主要工程是修筑一段10多公里的渠道,算下来合每米300元,属于基本没有利润的情况,又因为地形原因,施工难度较大,合作人在施工中干不下去,在拿到部分工程款后退出工程,甚至难以联系上,留下工程欠款及继续施工的问题给我局;

3、合作协议,本工程没有合作协议,加之项目印章问题,证据上对我局不利。

(四)代理我局办理宋立忠诉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裴福友诉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这是两个案件。

基本案情:

我局中标乐亭新区取水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了唐山燕丰公司(挂靠人李忱朔),施工完毕后,宋立忠等三人称自己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起诉我局索要工程款32余万元,提供证据为我局项目部出具的证明马小国是项目副经理的文件,文件落款为项目部,马小国与原告签的合同及结算单,马小国实际是合作人李忱朔雇员。

1、印章管理问题,马小国不是我局工作人员,却有项目部出具的身份证明。

2、工程付款问题,该工程的合作协议双方为我局及唐山燕丰公司,从财务账上反映,劳务费付给了燕丰公司。

材料款的付款方式如下,与材料商签订材料合同,材料商开发票,将材料款付给马小国,材料商出证明,证明马小国是代材料商收款,这样体现不出工程款是完全付给燕丰公司的,规避了转包的嫌疑,但是在处理本纠纷时,也造成了一个问题,无法证明工程款全部给付了燕丰公司。

3、结算混乱,在我局与燕丰的结算中,结算项无法与工程实际施工项(或业主与我局结算项)对应,在处理本案时,无法证明原告主张的部分工程款已经结算给燕丰,即无法证明重复结算。

目前,宋立忠与我局工程纠纷一审判决:

1、李忱朔应给付宋立忠5万元工程款;

2、燕丰公司与李忱朔就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水利工程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裴福友与我单位工程纠纷目前开庭一次,预计接下来将追加燕丰公司为被告,并再次开庭,结果可能与宋立忠一案结果类似。

十二、做好诉讼案件总结工作。

1、本年度结案的案件,有的案件结果对我局或有经验,或有教训,我部门都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要点进行整理,对其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但为避免案件信息泄露,我部门对个案的宣贯范围也做了相应缩小,一般限于案件发生单位内部。

下面详述:

(一)邢现格诉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总结的教训主要有:

1、印章管理问题,印章管理不善,导致合作方盗用我单位项目部公章与邢现格签订施工合同;

2、诉讼委托代理人问题,处理本案时,为避免违法转包的嫌疑,我单位并未提出工程转包的事实,另因工程尚有款可扣,我单位要求合作方顶替我单位名义处理,这导致了后期该项目其他实际施工人起诉我局。

(二)河北创隆公司诉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发生于合作项目,总结主要有假印章的问题,宁夏某项目合作人以我单位项目部名义与创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刻制了假印章,因创隆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我局使用该印章,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单位给其付款,因此驳回了创隆公司的诉请。

(三)刘亚建诉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在第十一项中已表述,此不赘述。

(四)山东宏祥公司诉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反映的问题较多,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履约,本案合同约定卖方收款账户,但我单位仍旧将货款汇给了卖方代理人;

2、结算当应当严格按照收条开具,本案中结算单上数字有的是好几张收条的和,并且日期有出入,直观上看不出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3、结算单签订后,收条应当收回或在结算单上注明某个期间段内收条均已结算,避免重复结算。

2、典型案例的制作,本年度发生的案件,大部分尚未结案,或虽已结案,但不够代表性,所以5件案例是根据近三年发生的案件整理的,根据分别是:

(1)宋立忠诉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山东宏祥公司诉我单位买卖合同纠纷;

(3)刘亚建诉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薛立国诉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5)唐山嘉树商贸公司诉我局买卖合同纠纷。

十三、牵头做好新增法人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

1、按局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相关单位与下属子公司签订2017年《目标责任书》。

2017年3月,组织一处、二处、三处、四处分别与其下属的泽丰、利盈、盛桥、金鸿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目标责任书报我部门备案。

2、落实小组其他决议,根据小组会议决定,2017年第一季度组织了对局下属子公司部分项目(主要是地下水超采治理项目)进行检查。

其他工作:

1、为配合局财务物资部税务管理工作,依据局财务物资发布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税务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水工财物【2017】55号),在合同审核、备案过程中我们对各单位合同中的涉税条款进行了严格把关,尤其是一般计税项目,主要措施有:

(1)对合作项目的联合施工协议进行了修订,增加“税票管理”相关条款,要求一般计税项目,各单位在签订联合施工协议前必须对本项目的成本构成进行分析,测算出本项目的工程劳务(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材料、设备(直接用于工程的)、机械设备租赁三类提供专用发票项目的大致数量和金额,结算时,对方提供的专用发票金额不得超出本合同中的测算金额,防止项目成本构成不合理的情况发生,最大限度的降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2)对于自建的一般计税项目,我们审核合同时依据“100%收取专用发票”的原则,对各类合同进行了严格把关,保证了一般计税的自建项目合同条款约定专票取得率为100%。

(3)严格依据《增值税税目税率表》对各类合同的税率进行审核,对税率约定错误的合同,我们予以纠正或退回主办单位进行修改。

2、协助财务物资部盖部长对各单位是否存在“小金库”现象进行了检查,并抽查了部分项目,从财务资金流向,倒查合同,发现了个别合同和资金流向不一致的现象,督促各单位进行了整改。

2017年的合同管理工作是不平凡的一年,也是阶段性的一年,主要表现在:

各处(厂)的合同基本能够实现电子签章、局机关和各单位合同审批流程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精简、各处(厂)运用OA电子审批程序的能力更加数量、全局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风险,尤其是涉税风险识别的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等方面。

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意识到我们合同管理工作的不足,我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各单位对合同审批的意识很强,但不注重合同的备案工作,好多合同在签订以后没有及时的录入到项目管理模块中,在新的一年还需要向各单位进行宣贯,并从制度上进行完善,督促各单位及时的在项目管理模块中录入合同信息,方便合同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查阅。

(2)OA系统各种功能的局限性已不能满足我局现有的合同审批备案工作的需求,准备在局财务物资开发的用友软件中实现合同审核、备案功能,希望会有所改进。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会一如既往的努力工作,不辜负领导对我们的期望,业务知识方面争取精益求精,勇于创新。

并虚心向周围同事学习,积极接受新的事物,新的挑战,争取在现有的基础和水平上,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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