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防误闭锁规定精修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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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防误闭锁规定精修订Word格式.docx

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会议。

第九条

防误装置技术标准根据技术发展和用户技术需求,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防误操作年度技术报告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负责编写。

第十条

各区域、省(区、市)电网公司负责防误装置的管理工作。

1.

制定防误装置的管理办法、技术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防误计划落实情况。

2.省(区、市)电网公司每年二月底向区域电网公司上报三年度的专业工作总结(附统计报表),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抄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区域电网公司汇总后于三月底前报国家电网公司,抄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3.

定期召开防误装置专业会议。

4.审定直(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5.

参加电气误操作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6.

负责所辖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监督、信息反馈和经验交流。

第十一条各供电公司(局)、发电厂(公司)负责防误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制订防误装置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

每年一月底前上报上年度防误工作总结、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及相关电气误操作统计表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将防误装置的反措和技改项目纳入各单位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或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4.

组织防误装置的技术培训。

5.制定运行、巡视、验收、维护、检修、台帐、备品备件管理等规章制度。

6.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变电、发电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验收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防误装置正常情况下严禁解锁或退出运行。

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解锁工具(钥匙)必须有专门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电气操作时防误装置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在确认操作无误,经变电站负责人或发电厂当班值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解锁操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当防误装置确因故障处理和检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解锁工具(钥匙)时,需经变电站负责人或发电厂当班值长同意,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在专人监护下使用,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在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且确需解锁的紧急情况下,经变电站负责人或发电厂当班值长同意后,可以对断路器进行解锁操作。

第十六条

防误装置整体停用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才能退出,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要采取相应的防止电气误操作的有效措施,并加强操作监护。

第十七条运行值班人员(或操作人员)及检修维护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

三懂二会"

(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

会操作、维护)。

新上岗的运行的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第十八条防误装置的管理应纳入厂站的现场规程,明确吱术要求、运行巡视内容等,并定期维护。

第十九条防误装置的检修工作应与主设备的检修项目协调配合,定期检查防误装置的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防误装置的缺陷定性应与主设备的缺陷管理相同。

第四章防误装置的技术原则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防误装置应实现以下功能(简称"

五防"

):

防止误分、误合开关;

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

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凡有可能引起以上事故的一次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

第二十二条

选用防误装置的原则:

防误装置的结构应简单、可靠,操作维护方便,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电磁锁应采用间隙式原理,锁栓能自动复位。

成套高压开关设备,应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闭锁。

防误装置应有专用的解锁工具(钥匙)。

防误装置应满足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用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

防误装置应不影响开关、隔离刀闸等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如合闸时间、分闸时间、速度、操作传动方向角度等)。

7.

防误装置所用的直流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使用的交流电源应是不间断供电系统。

8.

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蚀、不卡涩、防干扰、防异物开启。

户外的防误装置还应防水、耐低温。

9.

"

五防'

'

功能中除防止误分、误合开关可采用提示性方式,其余"

四防"

必须采用强制性方式。

10.

变、配电装置改造加装防误装置时,应优先采用电气闭锁方式或微机"

11.

对使用常规闭锁技术无法满足防误要求的设备(或场合),宜加装带电显示装置达到防误要求。

12.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

闭锁功能。

若具有前置机操作功能的,亦应具备上述闭锁功能。

13.

开关和隔离刀闸电气闭锁回路严禁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开关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

14.防误装置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并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省(区、市)电网公司鉴定的产品。

已通过鉴定的防误装置,必须经运行考核,取得运行经验后方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新型防误装置的试用应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省(区、市)电网公司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新建的变电站、发电厂(1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防误装置应优先采用单元电气闭锁回路加微机"

的方案;

变电站、发电厂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计算机监控系统中应具有防误闭锁功能;

无人值班变电站采用在集控站配置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时,应实现对受控站的远方防误操作。

对上述三种防误闭锁设施,应做到:

对防误装置主机中一次电气设备的有关信息做好备份。

当信息变更时,要及时更新备份,信息备份应存储在磁带、磁盘或光盘等外介质上,满足当防误装置主机发生故障时的恢复要求。

制定防误装置主机数据库、口令权限管理办法。

防误装置主机不能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合用,严禁与因特网互联,网络安全要求等同于电网二次系统实时控制系统。

对微机防误闭锁装置:

现场操作通过电脑钥匙实现,操作完毕后,要将电脑钥匙中当前状态信息返回给防误装置主机进行状态更新,以确保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

对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防误闭锁功能:

应具有所有设备的防误操作规则,并充分应用监控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闭锁功能实现防误闭锁。

6.对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

要实现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电控锁的锁销位置信号以及其他辅助接点信号的实时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当这些信号故障时应发出告警信息,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能实现远程解锁功能。

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变、发电(包括输、变电)工程中采用防误装置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实施方案,应经运行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意。

第二十六条

远方操作无人值班的受控变电站,应具备完善的闭锁功能,集控站通过该功能进行操作。

第五章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能源安保[1990]1110号作者:

能源部日期:

91-0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局、省(市)电力局防误专责人的职责

  第三章 防误装置的设计和使用原则

  第四章 防误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五章 防误工作的奖惩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以下简称防误装置)的专业管理,做好防误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压发、供、用电的电气设备及配电装置。

  第三条 各网、省(市)电力局所属发电厂、供电局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和现场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与有关运行规程、反事故措施结合起来,并及时总结,反映实施情况。

  第四条 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领导,日常工作委托电力科学研究院管理。

  第五条 运行、设计、施工、制造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主管领导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防误装置是防止电气误操作有效技术措施,应纳入各单位的反事故措施计划。

  第七条 应在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基础上,积极装设防误装置。

  第八条 负责本局防误装置的技术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全局的防误工作专业会议,总结经验,交流信息,布置工作,及时处理防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防误工作计划,确定防误方案,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定期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每年三月底前上报上年度防误工作总结(含事故分析);

报送能源部安全环保司、电力司、并抄送电力科学研究院。

  第十一条 对本地区生产和使用的高压电气设备的防误装置进行质量监督和信息反馈。

  第十三条 参加误操作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第十四条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发、变电工程中有关防误操作装置的设计审查和投运前的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凡有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均应装设防误装置,装置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防误装置应实现以下功能(简称五防):

  

(一)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二)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三)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开关);

  (四)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五)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高压开关柜及间隔式的配电装置(间隔)有网门时,应满足“五防”功能的要求。

  第十七条 新订购的高压开关设备,必须具有性能和质量符合要求的防误装置,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订货。

  第十八条 新设计的发、变电工程中采用防误装置和操作程序,应经运行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新设计的发、变电工程中采用的防误装置,应做到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第二十条 在设计、制造及选用防误装置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防误装置的结构应简单、可靠,操作维护方便,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二)电磁锁应采用间隙式原理,锁栓能自动复位。

  (三)成套的高压开关设备用防误装置,应优先选用机械联锁。

  (四)防误装置应有专用工具(钥匙)进行解锁。

  防误装置应满足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用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

  (五)防误装置应不影响开关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如分合闸时间、速度等)。

(六)防误装置所用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

  (七)防误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

户外的防误装置还应有防水、防潮、防霉的措施。

  (八)“五防”中除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可采用提示性的装置外,其他“四防”应采用强制性装置。

  (九)新设计的户外110kV及以上复杂结线,应优先采用电气联锁或电磁锁方案。

  (十)户内配电装置改造加装防误装置,应优先采用机械程序锁或电磁锁。

  (十一)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功能齐全并经两部和网、省(市)电力局鉴定的产品。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换,并在订货合同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网、省(市)电力局鉴定的防误装置,必须经运行考核,取得运行经验,报两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全网推广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运行操作中防误装置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查明原因,确认操作无误,经取得有关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解锁操作。

  第二十三条 防误装置的停用应有申报手续,不得随意退出。

  第二十四条 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工具(钥匙)应有保管制度。

当防误装置确因故障处理和检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解锁工具(钥匙)时,需经有关负责人许可。

但应加强监护,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所有运行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四懂三会”(即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

会操作、安装、维护)。

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防误装置的维护、检修工作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班组,并列入主设备的检修项目中。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防误装置的管理,各网、省(市)电力局应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在安监处或生产技术处设专责人,负责本局的防误工作。

专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八条 防误装置的缺陷管理应与主设备的缺陷管理相同。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有关人员或集体可予表彰或奖励。

  

(一)对防误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和合理化建议等有显著成绩的。

  

(二)能及时纠正和制止误操作事故的。

  (三)能严格执行“两票三制”,防误装置管理工作做得好,误操作事故有大幅度下降的。

  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对下列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误操作事故的责任者;

  

(二)凡因领导主观原因,应装而未装防误装置,发生误操作事故的领导者;

  (三)因检修维护责任,造成防误装置失灵而引起误操作事故的检修人员;

  (四)应加重处罚对已装防误装置擅自解锁而导致误操作事故责任者。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日期开始执行。

  附件:

电气设备防误装置评比办法

  第一条 各发电厂、供电局都应对防误装置进行评级。

  

(一)电气设备防误装置分为四类:

  

(1)一类:

能满足防误功能要求,并能投入使用,运行良好。

  

(2)二类:

基本满足防误功能要求,但仍有异常或缺陷;

如空走程序不操作设备;

程序挂锁;

个别反程序不满足。

  (3)三类:

防误装置不能使用或采用挂锁,达不到规定要求。

  (4)四类:

没有任何防误装置。

  第二条 评比内容:

  

(一)防误装置管理方面:

  

(1)有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执行情况。

  

(2)检修班组是否落实,并定期检查维护。

(3)解锁钥匙有无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4)解锁装置缺陷的处理记录是否齐全。

  

(二)电气设备防误装置的功能方面:

  

(1)高压开关柜,间隔式的进出线回路应满足五种防止电气误操作功能。

户外间隔无网门时可不考虑误入带电间隔。

  

(2)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所(厂)用变电器、电容器室,当有网门时,应有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功能;

当有隔离开关或接地开关时,也应满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开关)和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闸功能。

  第三条 统计方法:

  

(一)按单元回路统计:

  

(1)单母线、双母线单元回路指:

控制开关、断路器、母线侧隔离开关、出线侧隔离开关、接地开关、柜门的防误装置。

  

(2)旁路母线单元回路(单母线、双母线带旁路)指:

旁路断路器及其两侧的隔离开关和旁路母线上所有的旁路隔离开关、接地开关、网门的防误装置。

  (3)母线单元回路指:

母线断路器及其两侧隔离开关、母线上所有母线侧的隔离开关,接地开关、网门的防误装置。

  (4)专用母线单元回路指:

母联分段断路器及其两侧的隔离开关,接地开关、网门的防误装置。

     1

  (5)1—接线和其它结线单元回路指:

断路器两侧的隔离开

     2

  关,接地开关、网门的防误装置。

  (6)母线侧的接地开关、避雷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所(厂)用变压器、电容器间隔等分别按一个单元回路统计。

  

(二)统计公式:

           实际安装防误装置总项数

  防误装置的安装率=-----------

           需要安装防误装置总项数

           正常投入运行防误装置总项数

  防误装置的设入率=-------------

            实际安装防误装置总项数

  防误装置 一类防误装置总单元回路+二类防误装置单元回路

      =----------------------

  的完好率       需加防误装置总单元回路

  注:

项数——实际需要加装防误装置数。

如设备需五种防误功能即为5项。

  第四条 其他说明:

  

(一)对早期生产的机械程序锁(含程序挂锁),因结构问题,可以不操作设备而空走程序,可按能实现防误功能要求统计,但规定实行之日后避免选用此类产品。

  

(二)对下列情况,因设备原因不能实现防误功能要求时,防误装置的单元回路和项数可不统计,但应统计在备注栏中。

  

(1)户外35kV和110kV及以上母线侧、线路侧的接地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开关)。

  

(2)联络线判别对侧接地线(开关)有无拆除和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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