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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

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

会计法>

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人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它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它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

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和调整

  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能够报请主管部门或才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

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

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

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了的其它费用等。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进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中小学校在教学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

  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而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结余及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主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资金。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它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它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末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中小学校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它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其它固定资产。

中小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

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它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对其它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它收入;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中小学校能够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

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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