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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五个宪法案例推荐word版 20页Word格式.docx

应注意的问题1.宪法是不是法?

2.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值得肯定的是法院的法官在论理部分运用宪法:

在判决中仅仅是提到,并未真正适用.

郑贤君教授:

首先:

本案宪法色彩很浓厚,涉及到宪法第38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外宿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企业员工外宿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属于行为自由。

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企业是否有权限制?

限制依据何在?

从主体,目的来看,企业都不可以限制。

其次:

还涉及到基本权利的效力问题,虽然是行政诉讼,但实质上是效力问题。

法院是否有资格适用宪法,宪法序言规定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因此判决企业违背宪法精神是其职责范围内。

但问题是法院是否是在解释宪法?

其程序是否正当?

第三场:

【北京机动车限行令】

湛中乐教授:

究竟什么是限行令?

发布主体是谁?

按照法律法规,通知决议是各级政府的职权或职能,政府有权力去发布。

内容方面限行令的内容:

1.政府能不能发布?

应处理什么关系?

授权是否合法?

是否正当?

需要让老百姓知道合法性的根基是什么。

不能凭政府的规定就给公民设定特殊的规则。

限行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宪法问题,不能随便限制,即使有合法依据加以奴隶制也需要有补偿机制

2.退费算不算补偿?

不算,因为那本身就是不应该交的。

第三,公共政策和公共决策的问题,涉及公共民主参与以及科学性问题第四,政府习惯性用强制手段,是不是应用奖励方法与之相匹配。

高秦伟副教授:

限行是否构成宪法问题?

构成。

限行构成对财产权的侵害,是个典型的宪法问题。

法律依据问题。

奥运期间的限行规定有法律依据,是人大常委会的一个规定,而9月28号的现行通告,争议很大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为具体措施,不能反复适用

关于程序问题,这种对财产权的限制能否通过民主投票来解决?

不能.其科学性问题需要专家论证等多方面因素。

第四场:

【重庆等地出租车集体停运事件】

刘莘教授:

本案中有三个关键词:

1.车份钱.车份钱是为获得出租权经营权而收的管理费,是利用政府给的特许经营权而向出租车司机剥削。

2.黑车.与出租车的垄断经营有关,主要问题是关于出租车经营模式,管理费过高而成为剥削,政府要检讨自己。

3.出租车协会.薄熙来会见出租车司机提出出租车协会,对这种自由结社产生更大的宽容,有助于政府更好的处理事件,及时沟通。

政府在此事件中很平和的处理,出现的协会是政协委员提出的,是积极的信号。

傅思明教授:

新中国成立以来,有过多次罢工,宪法规定罢工自由,但82年取消了,取消的理由1.公有制2.不需要通过对抗.本案的处理使我们认识到罢工是表达利益的一种方式,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要尊重公民表达权。

2.目前中国在这方面需要做的是要很好的落实公民的游行示威等权利,在罢工和维持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要做到平衡.这样才能展现中国民主宪政发展的曙光。

第五场:

【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

薛小建教授:

本案中涉及到选举法中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为选举的黄金原则,是单数代表制原则。

选区划分问题,不能在多个区域划分。

对此选举法规定粗略,应做更详细的确认和登记.

李元起副教授:

本案是宪法色彩很浓的问题。

应作下反思,1.立法工作到底怎样才能符合法律和宪法的要求,考虑问题太粗,实践中容易出问题,因此要思考如何更好的符合实践。

2.现行制度的完善,即冲突解决方式.3.执法工作,动机和目的不纯。

4.对宪法学研究、宣传、教育工作的反思,应该选一个方法把此贯彻下去。

第二单元:

吴新平教授:

发言阶段主持

李树忠教授:

讨论阶段主持

第六场:

【电影《苹果》遭禁事件】

杨建顺教授:

本片中牵扯到表现的自由,究竟应该不应该对它进行规制?

由谁规制?

怎样规制?

对哪些形式的作品进行规制?

此四方面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对表现自由

要予以肯定,有自我实现的价值,在宪政中年应处于优越的地方,应该更优先的考虑。

限制的必要性:

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自我发展的需要。

事前限制不对,广电总局的限制有问题,规定太宽泛。

强调规制要具体,不能泛泛。

LRA基准应贯彻到底,应该予以最高限度尊重.

《苹果》是播映后被禁播的,首先经过删减后上映,然后被禁播,这是不是宪法上的自由?

是否对其进行限制应该是艺术家以艺术的眼光来判断。

谢立斌副教授:

宪法之外,广电领导认为本片对时代有侮辱性的描写,政府怕在国外丢脸。

宪法之内,涉及到的条文是基本权利,公民有艺术创作的自由,本案中该权利受到限制甚至是侵犯,因为被禁止发行。

而且有政治因素,表达了编剧的政治倾向,关乎劳动权的问题。

广电总局对这样的影片不但没有促进反而进行限制,违反了宪法第22条.

第七场: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刘素华副教授:

该决定对农村土地的定价问题作出了规定,此前失地成为很大的一个问题。

社会背景比较深刻。

对地方政府的工作来说是个硬性规定,对农民权益保障是很重要的。

其次是土地产权的明确,产权制度的明晰对经济和资源的保护很明显。

甘超英教授:

财产权关键是所有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处分权,农民取得对自己承包权的处分权,权主不能变更.其次此处分权如果限定在短期的话没有意义,农村土地所有实质上是私有了,因为是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为民主打下的一个物质基础,即农民的永佃权。

吴新平教授:

强调流转的是使用权,呼吁建立相关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第八场:

【律师依据《律师法》会见当事人遭拒事件】

莫纪宏教授:

本案暴露了宪法制度设计本身有很大问题,主要涉及宪法62条与67条。

目前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如果制定或修改了基本法律与人大相悖,后者优位.立法法68条1款,从法律监督角度来说,人大优于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如果制定或修改了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与人大相悖,那人大常委会优位。

在实践中,立法法90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不能自己审查自己。

所以本案中应当按律师法做。

为了在实践中解决矛盾,应该修改宪法。

侯猛副教授:

两部法律的差异1.律师法规的律师介入时间被提前2.律师法规定有权会见,刑诉规定可以会见当事人。

如果涉及冲突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提交常委会进行解释,此时需要考虑常委会和人大是一个机关还是两个,如果是一个,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是两个,就出问题了。

如果是常委会解释的话,那么谁来判断常委会的解释是否违背刑诉的基本原则。

上官丕亮副教授:

从世界范围来看,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根据宪法125条的规定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可以推出我国公民同样享有诉权。

宪法和立法法没有划分人大和常委

会职权的界限,因此会造成混乱。

提议:

尽快修改或解释立法法,划分宪法与其他法律的界限。

第九场:

【贵州瓮安县群体性突发事件】

刘善春教授:

本案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只能用非暴力或非武力的手段来行使宪法上的权利。

不能只谈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为什么矛盾激化了?

背后原因是分析案例的关键。

从政府和公安部门来说,公民的权利是首位。

政府在程序和实体的过程中应当首先尊重人民的意愿。

一系列激化行为是由政府的态度决定的,没有为老百姓考虑。

第三,公安机关确认小女孩死亡原因时,正当程序规定太少,应当引入正当程序,例如在采取听证制度。

东西方法制文明的差异之一在于我们正当程序太少。

第四,公安机关的确认,在证据法方面,应当有很确定的证据制定成案卷,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程序的证据制定,或证据的充分性上做的不好。

第五,公民知情权跟信息公开制度,贵州政府应当本着执政为民,把过程跟信息公开。

而中国的政府总是高高再上,没有做到执政为民。

最后,警察行使权力时要特别谨慎,职能一是抓罪犯,二是服务功能。

任进教授:

信访人要以规范的方法信访,表达诉求。

涉及到宪法27条和41条。

本案给我们带来五个启示:

1.地方政权执政能力建设。

各级党委跟政府要及时关心民众,倾听民众,为他们服务。

此事件根源是政府的作为。

2.基层组织干部建设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高度重视涉法问题,政府、司法、执法都应该履行其职责。

3.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不能解决的时候要耐心解释。

4.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5.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场:

【国务院为汶川大地震死难同胞设立全国哀悼日】

王成栋教授:

本案是不是宪法事件?

大家的解读都是从政治学,社会学角度。

本案确实是个宪法事件,因为其体现了宪法的形而上的更高层次的解读。

以前只是认为宪法是对政府组织安排的制度,而实际上宪法本身是为人的生存更有价值和尊严服务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为普通民众设立哀悼日恰恰体现了对普通人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政府对普通人性尊严或人道的践行。

宪法是对具体权利的解读,人格权中的抚慰权,不是对单个人的,而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抚慰。

该方案由专家提议国务院提出,体现了人大职能再一次旁落,始终未占有应有位置.邓联繁教授:

本案作为宪法事件的理由:

是宪法原理、文化、精神、价值的体现。

设立哀悼日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文化的增长,和革命文化的消减,个人的尊严无比尊贵国家为人而存在.

总结:

胡锦光教授

除了这十个事例,在其他事例的选取上年还有一些争议,比如四万亿的审批程序问题,还有杨佳袭警案等等。

之所以选取这十个事例的原因。

1.有代表性

2.引起了广泛关注3.最后考虑的是宪法因素比较强烈,当然也有其他法律层面的问题,但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宪法上的因素。

对于我们的讨论每个案子选择了两到三个评议人,有宪法和行政法的,这样的选择比较恰当,如果单纯是宪法的话,有一定的局限性。

篇二:

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X年,有哪些宪法性事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推动了法治进程?

12月25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中国宪政网协办的“201X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揭晓了201X年度中国十大宪法性事例。

这些事例,不会随着201X年的远去,而淡出我们的视野,因为它们产生的影响,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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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

■事件回放:

201X年4月,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过一次拆除,胡昌明、唐福珍及其亲属阻挠致使拆除行动被迫取消。

11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依法实施拆除,在相持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

11月29日夜,唐福珍终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12月,北大5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随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座谈会,讨论拆迁制度,并表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颁布实施之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目前更加紧了这方面的工作。

■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

这一事件促使我们发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呼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座谈会透露的消息,该条例有违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终将被废止。

此事带来的启示是:

我国需要一部关于土地征收问题的法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的征收,都应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2、云南“躲猫猫”事件

201X年1月,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受伤住院,2月12日死于“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

结论一出,舆论哗然,“躲猫猫”一词迅速走红网络。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

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致死。

4月至9月,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集中解决看守所监管及看守所法律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执行拘留活动应当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

这起事件暗合了一个普遍现象,某些真相总是在公众舆论监督之下才得以呈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监督权,公民实施监督的前提是相关机关公开事实,但我们发现,总有一些部门和公众玩“躲猫猫”,企图蒙蔽公众,但最终都没能逃过网络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3、山西煤矿整合事件

自201X年9月,山西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

201X多座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

这场被誉为“国进民退”的改革,成为近30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

这意味着,这些煤老板如果不接受被兼并,他们的煤矿将会被强制关闭。

煤老板们认为应该维权,他们联合律师、学者高举物权法和宪法,准备诉诸法律。

清华大学教授林来梵:

政府强制国有企业兼并小煤矿,是否构成了征收?

如果不构成征收,是否违反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

为何不通过加强对小煤矿的管理解决现实问题,兼并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与产出的社会利益成比例原则)?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我们要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国家也有必要让国有经济在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中处于主导作用,问题是这里的边界何在?

仍然没有明确的分界。

4、上海“钓鱼执法”案件

今年10月14日晚,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时,遇到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孙中界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被罚款1万元。

孙中界回公司后遭遇指责。

他认为自己遭遇了“钓鱼”执法,他无法接受自己做了好事反被冤枉,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

此事引发极大关注,一时间,针对“钓鱼执法”的追问占据各大媒体头条位置。

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处理意见。

浦东新区区长姜木梁在会上表示,“10·

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

法治建设为何要靠血的代价来推动?

这促使我们思考今天的法治建设,应当由个案的纠错转向健全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确立良好的宪法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5、河北“政审门”事件

河北省考生扈佳佳201X年高考后报考了军校。

在政审阶段,扈佳佳于6月15日到仇庄乡派出所为《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盖章,遭到拒绝,理由是其父母201X年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斗殴,被治安拘留过15天,不符合政审要求。

但派出所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先是表示确是因其父母的原因导致她政审不合格,后又更正,称派出所一直没有接到报考军校政审的相关文件,所以没法审核。

因此错过了体检和面试的扈佳佳没上成军校,不得不痛苦地作出复读决定。

扈佳佳的遭遇在河北并非首例,邢台市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茂林:

军队院校招生和一般院校招生不同,被前者招录后,考生取得的是军人资格,因此这一案件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能仅仅看做是受教育权的问题;

从政治角度看,军队院校的招生,可能就是需要以严格的资格审查为前提的。

历史发展到今天,我倾向于将政审当做一个惯例来对待,公安局和派出所应当承担相关的审核责任。

6、重庆高考状元因民族造假未被录取事件

201X年6月,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因少数民族身份造假,未被北京大学录取。

此前,重庆市联合调查组对此进行调查,在考试前即核实了何川洋等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取消了他们的高考加分。

重庆招生自考办公室随后公布了进一步处理情况,31名违规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15名当地涉事官员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董和平:

就案件本身而言,涉及三个层面的平等权。

一是民族平等,少数民族学生能加分是否符合平等精神,我们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是否要通过这种不平等的方式来实现?

二是受教育权平等,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优惠政策,和他人如何平等?

三是责任与惩罚的平等,违法之后要受到相对平等的惩罚,是不是所有的责任者都受到了追究?

下文如何,公众拭目以待。

7、澳门被授权管辖横琴岛澳大校区事件

篇三:

201X年十大宪法事例

“201X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揭晓,“三鹿毒奶粉事件”高票当选十大宪法事例之首,同时北京机动车限行令也入选十大宪法事例第二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分析说,“三鹿”毒奶粉事件是中国乳业的“9·

11”,更是孩子父母们的“9·

11”,这涉及宪法上的生命健康权。

熊文钊批评说,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政府责任不容回避,监管机关存在失职之处,食品免检制度意味着政府放弃了监管,实质就是不作为。

此次评选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许崇德宪法学发展基金主办。

(记者郭少峰)

十大宪法事例

1、三鹿毒奶粉事件

2、北京机动车限行令

3、广东法院判决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背宪法精神

4、重庆等地出租车集体停运事件

5、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

6、电影《苹果》遭禁

7、《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8、律师依据《律师法》会见当事人遭拒

9、贵州瓮安县群体性突发事件

10、国务院为汶川大地震死难者设立全国哀悼日

会议部分内容

第一单元:

陈云生教授:

韩大元教授:

评论阶段主持

其次,政府和监管机关有无失职,有无不作为。

本案中事发以后,政府积极响应,启动了食品重大事故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法院缺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一概拒绝。

第二场:

最后:

第五场:

【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

应作下反思,1.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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