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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Word文件下载.docx

7.负责本公司范围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归档等;

8.经办公司本部相关具体业务。

(二)公司工会

负责指导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组织调解劳动争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分为合同制在册人员劳动合同和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两类。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还可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竞业限制、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依法按以下规则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一)新录用人员,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一般为3年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经员工申请续签、公司考评合格的,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公司因业务发展、经营管理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高技能等人才,可协商合同期限。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可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对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及专项阶段性用工,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本公司(含集团系统内其他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款、第

(二)款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一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试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初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员工在公司系统内调动工作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一十二条由公司支付专项经费对员工进行管理、技术、技能等培训,旨在提升员工个人专业水平和劳动技能,公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无规定的,应结合实际,可与员工订立培训协议。

第一十三条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还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

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或奖励费用。

第一十四条单次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期限,公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服务期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满止。

第一十五条公司与其直接管理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各公司根据管理或授权权限,与其所管理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一十六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一十七条公司可在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一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首先应如实告知员工下列信息:

1.工作内容;

2.工作条件;

3.工作地点;

4.职业危害;

5.安全生产状况;

6.劳动报酬;

7.需要员工了解的其他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

(二)员工应如实告知公司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或信息:

1.健康状况;

2.资质资格;

3.就业、教育等经历;

4.违法违纪、受处分情况;

5.需要公司了解的其他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三)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

(四)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

劳动合同须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经员工本人签字。

公司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是否一致。

(五)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公司、员工本人各存一份。

第一十九条公司新招录员工时,应要求其出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除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外,若无法提供证明,应出具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公司招录员工时,不得扣押其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员工拒绝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公司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变更,原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继受。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员工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变更部分约定,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在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变更意见前,原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变化,以及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相关约定内容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的,应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约定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公司盖章、员工本人签字后成立。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公司系统内调动工作的,涉及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变化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

(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七)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八)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

(九)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一十)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一十一)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一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三)至(十二)款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向公司提供假学历、假学位、假证件、假学习(工作)经历或其他虚假证书、证件、证明等资料信息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仍不合格的;

(一十)劳动合同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十一)公司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一十二)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一十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一十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一条有本细则第三十条第

(一)至(七)款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有本细则第三十条第(八)至(十)款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第三十三条有本细则第三十条第(十一)至(十四)款情形之一的,公司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与公司用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因本细则第三十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根据《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规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疗医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三十五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仍应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经济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经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下列伤残等级情形后,可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一)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经员工本人提出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且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三十九条根据《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规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经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

(二)经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签订解除协议书(见附件1);

(三)办理工作交接、劳动报酬结算、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关系转移手续(见附件2);

(四)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五)通知或协议书文本原件至少保存五年备查,并按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一方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意见,整理汇总相关资料;

(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直接所属工会,并研究工会提出的意见;

(三)公司应送达员工解除通知书(见附件3);

不能直接送达或员工拒绝签收的,经办人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之后邮寄送达时,应保存邮寄凭据,以凭据载明的邮件到达目的地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经查询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即为送达。

(四)送达后,办理工作交接、劳动报酬结算、档案与社会保险等关系转移手续,具备条件的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4);

(五)通知或协议书及相关材料文本原件至少保存五年备查。

第四十三条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见附件5);

(二)公司应告知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保守商业或技术秘密等义务;

(三)公司依据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相关规定的管理和审批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四)办理工作交接、债权债务及劳动报酬结算、档案及社会保险等关系转移手续;

(五)通知或协议书、报告等文本原件至少保存五年备查,并按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备。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可签订终止协议书(见附件6);

(二)办理工作交接、劳动报酬结算、个人档案与社会保险等关系转移手续;

(三)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并书面通知本人;

(四)通知或协议书文本原件保存至少五年备查。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公司应结合EHR系统提醒,督促员工提出是否续签的申请,员工应于合同期满前15日内反馈公司。

第一十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初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到期提示函》(见附件7);

(二)员工接到提示函后,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见附件8);

(三)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续签协商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一十一章责任与赔偿

第四十七条员工违反规定或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一)员工泄露商业、技术等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公司支付赔偿费。

(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约定继续有效,同时公司应按义务对等原则,按约定支付员工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未约定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执行。

(三)对业务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单方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四)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员工的;

(五)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员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公司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十九条符合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

(一)款情形的,应依照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公司因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二章经济补偿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有劳动仲裁或司法判决的,以仲裁或判决结果为准)。

(一)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七条,因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九)款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第五十二条因本细则第三十条第(八)、(十)至(十四)款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公司系统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三条因本细则第三十条第(八)款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支付本细则第五十二条经济补偿外,公司还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同时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五十四条对重症和绝症的还应再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五十五条依据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六条员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公司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一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对公司与员工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可结合实际,依据本细则自行制定或完善本公司相关办法,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履行相关民主、决策、公示等程序。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概况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概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年限

现工作部门

身份证号

岗位(职务)

技术职称

本公司工作年限

籍贯

有何专长

现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何时受过

何种奖惩

奖:

惩:

年月至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何职

证明人

介绍人

职务

单位

住址

注:

贴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或按

执行。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为元或按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省(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劳动报酬中扣缴。

第一十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的法律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一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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