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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讲义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讲义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讲义

一、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要怎么做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的提高。

我们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者,有必要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解和学习。

②行政许可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共八章八十三条。

③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滥用权力。

  在理解和认识行政许可法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从人权的角度说,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事情、怎么做这些事情应当是自由,而且这种自由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其他权力的赋予而获得。

所谓行政许可就是对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事情、怎么做这些事情的限制,比如:

施工许可。

因此,这种限制必须是基于正当的理由和目的。

限制过多,禁止做、限制做的事情的范围过大,人们的行为受到极大的束缚,社会也会因此失去活力,可以想象,如果连吃饭睡觉谈恋爱都要向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审查-准予三部曲,那这个社会将会是什么样子;反之,如果限制太少,谁想干什么谁干什么,想怎么占地就怎么占,想在哪儿盖房子就在哪儿盖,想盖成什么样子就盖成什么样子,虽然自由了,但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限资源的利用、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

所以,行政许可法第1条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实施权严格分离,通常情况下,行使设定的机关不得行使实施权,行使实施权的机关不得行使设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和理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和理由),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1、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2、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做出限制和监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功能是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而特别是要控制行政许可权的行使,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④围绕着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条:

  1、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包括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范围法定、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法定、设定的权限法定、设定和实施的程序法定。

(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2、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

  4、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一般情况下,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不允许变更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禁止随意转让原则。

二、行政处罚法

⑤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行政处罚直接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比如行政拘留,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如果运用不当,将会给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予以了规范。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法定的原则,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了行政处罚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利,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

可能大家都有体会,近年来,我们所从事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变得越来越规范,约束我们的条条框框越来越多,而责任越来越重,这代表着,质量监督工作正在逐步向规范化监督执法转变,而行政处罚(整改、约谈、局部停工、罚款)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在工作实践中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的监督员作为执法者,必须学好、用好这部法律,才能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很好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大家一定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的工作,需要熟练掌握执法程序、质监程序、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工程管理乃至设计、勘察、检测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要学会如何规避执法风险。

去年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拆迁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的8栋刚刚主体封顶的楼房使用了不合格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引起墙体爆裂,严重影响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被责令拆除重建。

郑州质监站的相关负责人员也受到牵连。

为了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大家一定要使用好法律、掌握好程序,遇到突发质量事故,让该负责人的人去负责。

制定本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⑥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拆迁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照片

⑦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拆迁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照片

⑧郑州市京沙快速路拆迁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照片

⑨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

如某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⑩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①①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

1、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初步调查

2、立案

3、询问、现场检查、勘验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陈述、申辩(事先告知);听证(听证告知)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6、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结案

8、复工通知

9、制作行政处罚卷宗、归档

这里主要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和法律要求,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我们暂时用不到,虽然省建设厅早就开始制定建设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但始终没有出台,我也就不讲了,感兴趣的同志可以看一看《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原文。

我们工作中遇到的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稍后再讲,下面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给大家讲一下我们的本职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三、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①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统领下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个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和河南省住建厅发布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从监督机构定位、监督工作内容、监督工作程序到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等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作了系统、科学的规定,是当前我们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下面我结合这两个文件讲一讲我在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方面的认识,希望能给在坐的各位同事、同仁一点启发,也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①③监督模式的改变

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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