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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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后评价。
2)公路建设四项制度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
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制度
4)公路建设项目的主体资格管理制度
违反《公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1)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①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
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
②法律责任
对于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公路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及其他管理设施损坏,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修复路产损失。
对于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的行为,应向有关公路管理机关缴纳公路(设施)损坏补偿费,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交通安全的,还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2)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1)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
掌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范围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共分为六大类,具体等级划
分如下:
第一类: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分为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二类: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
第三类: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类: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
第五类: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第六类: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按施工内容分为5个分项施工企业。
即交通安全
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企业;
通信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
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
收费系
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
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承包企业。
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是重点。
掌握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
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死亡3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
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和简要情况同时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①质量问题:
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②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③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掌握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和条件
公路工程交工和竣工验收程序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建设单位在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2)竣工验收程序
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②按相关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④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②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③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④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⑤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熟悉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主要内容构成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共分三卷。
第一卷包括投标邀请格式、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是技术规范。
第三卷包括投标书及投标担保格式、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履约担保格式、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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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3)投标人一般应独自参与投标,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联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组成。
联合体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三卷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应委任其中一个法人为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与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联合体协议书副本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②联合体各成员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主办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装订在投标文件内。
③尽管委任了联合体主办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为此,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公章。
④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4)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只对某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5)如有分包计划,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②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
③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公包资质;
④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如发生了与资格预审内容不符的变更或投标人提出新的超出资格预是时所提出的分包范围,必须先征得招标人的批准,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及标段划分
①规模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
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②标段划分
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0km,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km。
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
熟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①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辆。
了解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是梯型,分为二级五层次。
第一级为国家级,由三层次组成。
即:
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交通部法规。
第二级为地方级,由二层次组成。
地方行政法规、地方规章。
层次越高法律效力越高,法律效力低的法规不得与法律效力高的法规抵触,否则视为无效。
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
(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
(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
对个别施工难度大,工期特别紧以及情况特殊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可邀请或通过主管部门指定数家施工单位,通过协商,议定标价及有关事宜。
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本办法进行。
议标工作的有关事项由招标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承包,一般采用单价合同的形式;
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
第三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履约保函格式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量计量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数量清单,地质水文勘察、试验资料及特殊工程要求等。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澄清,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时,招标单位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
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单位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两种形式。
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
也可将批准的总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如标底突破批准的概算,必须先经原概算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送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者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
上述函件应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不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二十三条
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递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标者除按要求填报“投标书”外,可以根据项目和本身的情况,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在此限;
(六)投标者递交两分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七)投标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八)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
第三十二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
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内容
(1)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①专款专用原则。
②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
③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④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
⑤效益原则。
公路工程建设相关刑事责任
(1)侵犯商业秘密罪
(3)合同诈骗罪
(7)重大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