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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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调整种、养业结构,加快区域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

对区域种、养专业化布局明显、形成产业特色、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基地,市政府给予扶持。

种植业:

对新建连片种植苗木花卉、优质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面积100亩以上的基地或单户面积5亩以上,每亩补助50—100元。

对镇乡(街道)、村、农业龙头企业、中介服务组织等建立的年均效益在2000元/亩以上、成片规划种植无公害杭白菊、无公害蔬菜、烟叶等一年生经济作物面积2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补助10—50元。

养殖业:

湖羊饲养量按全年增加数给予推广经费补助,以上年饲养量为基数,每增加1头补助2元;

对新建羊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湖羊500头以上的湖羊养殖场,每个场补助5万元;

单户常年湖羊存栏量50只以上,每户奖励1000元;

单户常年湖羊存栏量100只以上,每户奖励3000元。

家禽生产要进行园区规划,在做好面源污染治理的前提下,对进入园区养殖的新建标准棚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5—10元。

对新建连片养殖名特优水产面积5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补助50—200元。

设施农业:

对新发展连片面积10亩以上或单户面积2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其大棚设施投资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标准:

毛竹大棚、避雨栽培每亩500元;

标准钢管大棚每亩1000元;

连栋大棚每亩2000—5000元。

2、大力扶持特色农业园区建设,积极推进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

对新建的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养殖规模在100户以上),年均效益在3000元/亩以上(年均养殖效益在2万元/户以上),有区域特色、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强、能增加农民收入的特色农业示范园区,经有关部门验收达标,市政府给予奖励10-20万元。

3、加大专业村建设力度,逐步形成区域特色明显的主导产业。

对主导产业年均效益在3000元/亩以上(年均养殖效益在3000元/户以上)、规模达到全村60%以上(种植以面积计算,养殖以户数计算)的专业村,市政府进行命名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要用于专业村的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二、加大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按照“强大龙、引外龙、育新龙”的思路,积极培育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着力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和带动力,推进农业结构的转化升级,增加农民收入。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发展订单农业等方面,市政府给予扶持。

1、大力扶持市场前景好、外向型、科技含量高、能带动区域特色农业发展,且与农民形成紧密利益关系的农业龙头企业。

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递增10%以上,市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

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递增15%以上,市政府给予奖励8万元;

年销售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递增20%以上,市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

2、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技改力度,扩大企业规模,提高带动能力。

对农业龙头企业新(扩)建、技改项目贷款,市政府给予贷款贴息50-80%。

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农业龙头企业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市政府予以立项扶持。

3、农业龙头企业的用电,在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除生活照明和农业生产用电外,价格按农业龙头企业和效益农业生产用电价0.708元/千瓦时执行。

4、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可申报省里单列用地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申报)。

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按征地成本价出让或免收级差地租。

农业龙头企业所需的农产品收购场地用地和农业用地,在与所在地农户和村经济合作社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租赁和入股的办法。

5、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服务。

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增加授信额度。

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70%以上要投向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业生产。

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

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

6、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支持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以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

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订单农业,与农户履行订单合同,市政府给予奖励:

粮油类订单面积2万亩以上,每万亩奖励1—1.5万元;

经济作物类订单面积1000亩以上,每千亩奖励1—1.5万元;

禽类订单数量50万羽以上,每十万羽奖励0.5—1万元,畜类订单数量1万只以上,每万只奖励0.2—1万元。

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业龙头企业规范订单文本,做好合同的鉴证或公证等服务工作。

7、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提升档次,争创优质农产品品牌,提高市场知名度。

对新评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省级10万元,国家级20万元;

对获得由政府部门颁发的省级、国家级名牌称号的农产品,市政府给予奖励,省级5000元,国家级1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省级5万元,国家级10万元;

对通过ISO9000系列等国际标准体系认证的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3万元。

8、对农业龙头企业实缴所得税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市政府全额奖励给农业龙头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9、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人才,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

对农业龙头企业引进人才或与科研院所合作,在企业管理、产品开发、市场拓展等方面有明显成效,市政府奖励1—10万元。

10、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行发明创造,用专利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本企业自行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三、大力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专业市场,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1、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专业协会的发展。

对具有我市农业特色、章程明确、管理规范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市政府给予重点扶持。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年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种植业类500万元以上,养殖业类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市政府奖励5万元。

金融部门应优先安排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开展生产经营的贷款,允许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以不动产作抵押。

对年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种植业类300万元以上,养殖业类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用于收购本地农产品的贷款,贷款利息由市政府给予50%的比例贴息。

对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实施的具有较大规模、对本地农产品销售有较大贡献的保鲜或初加工项目,市政府予以立项扶持。

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进行登记、办证时减半收取规费;

商标注册给予优先和优惠;

对销售其自产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组织及专业协会享受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公安、交通等部门对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在鲜活农产品的运输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2、加强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

对经营本地农产品、集散带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市政府予以扶持。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年交易额种植业类1000万元以上、养殖业类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市政府奖励5万元。

对新建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市政府予以立项扶持。

农产品专业市场用于扩建规模、增加设施设备投入的贷款,当年度贷款利息由市政府给予50%的比例贴息。

3、继续鼓励发展农产品营销大户。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营销大户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营销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市政府每年认定一批市级优秀营销大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点鼓励和扶持优秀营销大户牵头成立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大宗鲜、活农产品的营销,提高市场开拓能力,促进效益农业发展。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农产品营销大户到大中城市设摊经营,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达到100万元以上,其摊位租费一次性补助0.5—1万元。

四、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1、深入实施科技兴农战略。

市财政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安排专项经费,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加快引进、应用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实施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品种提纯复壮改良计划,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层次和农业科技含量。

2、积极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

加快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的标准化建设,制订和完善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卫生安全标准和农产品包装、储运、营销标准,适应农产品出口和国内大、中城市农产品准入制度。

农业龙头企业要带头实施有关农产品标准,市财政扶持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应与实施有关标准挂钩,完善项目建设的质量评价体系。

对通过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的,市政府对每个基地奖励2万元;

对获得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市政府对实施单位奖励1万元;

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称号的农产品,市政府对实施单位奖励5万元;

对设立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专营窗口经营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单位,市政府奖励0.5万元。

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市财政增加对有关设施、设备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和检测网络。

加强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采取打击、疏导、督促、规范等手段,加大对种子(种苗)、农资、饲料经营市场和上市前农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健康。

五、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外向型农业发展。

1、积极鼓励农业对外招商引资。

对境外资金兴办农业园区、产业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第三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支全部返还,第六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返还50%;

农业税从有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全额返还,第六至第十年由财政返还50%;

外商投资创办种养殖基地,基地内搭建复耕容易的生产管理用房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手续。

对引荐外资成功的单位及个人(不包括中方合资者、外方投资者和本市各级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凡引荐外资(包括本市范围以外的内资)直接投资兴办农业项目的,且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不包括100万美元),对引荐人员给予实际投资额的1%(折算成人民币,下同)的奖励;

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引荐人员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的奖励。

奖金在外资到位时兑现50%,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兑现,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效益农业。

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效益农业,其投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基地建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农产品专业市场,市政府给予优先立项扶持。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在新建或扩建农业生产性项目时需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以征地成本价出让或免收级差地租。

3、鼓励农业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股份合作、中介服务、综合经营等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年内:

其编制、工资关系、职位(称)保持不变;

不影响其工资、职位(称)的晋升;

除奖金、福利外的其它待遇不变;

经营收入归个人所有。

4、鼓励农产品出口创汇。

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市外经贸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对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的政策;

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企业可以凭出口退税凭证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不低于企业应退税款90%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市财政给予贷款额应付利息100%的贴息(对企业因贷款逾期所产生的利息,财政不予贴息)。

对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创汇实行超基数财政奖励,超上年基数的增量部分,每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8分,对上年无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以当年出口创汇的50%为基数。

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和展销会等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对出国(境)参加展览会的企业,经市外经贸局核准,给予每个标准摊位补贴2万元。

对参加除分配性摊位外的国内展览会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准,给予每个标准摊位补贴0.5万元。

鼓励企业创品牌产品,凡出口产品被外经贸部列为重点扶持名牌产品的,奖励6万元;

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每只商标补贴2万元。

鼓励出口企业在境外办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开展业务满一年并带动本地农产品出口的,经有关部门核准,每家奖励2万元。

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在年终经市外经贸局核准后由市财政给予50%的补贴。

对当年度自营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增长3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超过200万美元且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超过300万美元且增长1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加强领导,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镇乡、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制定发展规划,落实配套资金,完善具体政策措施;

市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立足职能实行政策倾斜,不断加大扶持力度,为全面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新的贡献。

市政府每年组织有关职能单位和人员,对各镇乡、街道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整改,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本政策意见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原政策意见与本政策意见相抵触的,执行本政策意见。

相关政策措施重复时,从优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政策意见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负责解释。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3年3月31日

主题词:

农业政策结构调整意见

抄送:

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市委各部门。

共印:

四十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3月31日印发

校对:

张利萍张雪根打字:

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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