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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是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

(2)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不能允许当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

3、可持续发展还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可持续发展尤其突出强调的是发展,可持续发展把消除贫穷当作是实现发展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

(2)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可持续发展认为,在环境保护方面,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即享有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享有在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环境权利;

(4)可持续发展呼吁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

(5)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制和普及,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5、环境法的本质

答:

1、环境法是社会法;

2、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3、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4、环境法是以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6、简述环境权与已有法律权利的不同之处:

1、环境权是新型人权;

2、环境权是复合性权利;

3、环境权是体系化的权利。

7、论什么是环境权?

为什么说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环境权的语义上有两种认识:

一是理解为“环境的权利”,这是比照“人权”一词的解释方法,就是环境所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人类对一个健康环境拥有的权利;

二是理解为“对环境的权利”,即人类对环境的权利。

2、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因为:

(1)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

(2)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3)公民环境权具有作为人权的本质属性:

①整体性与个体性的统一;

②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统一;

③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④权利实现方式的多元性。

8、环境权的内容:

环境权的内容:

1、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2、环境状况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及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

3、环境事务参与权,人们通过参加决策、制定政策即控制各种活动包括本文讨论的领域中的那些活动在内,自觉和民主地投入致力于发展的努力;

4、环境侵害请求权,是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9、环境权的理论意义:

1、重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2、重构私法与公法的关系;

3、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0、简述环境权的定义,并谈谈你对环境权的认识(持肯定或否定的观点、理由)

环境权的定义:

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否定论认为:

保护环境的确需要法律依据,目前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扩大传统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更新侵权理论,就足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确立一个概念模糊的环境权。

环境权肯定论中,主要有四种学说:

(1)人权说,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2)人格权说,认为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

(3)财产权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

(4)人类权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11、简要谈谈如何对环境权进行民法保护

(1)建立“理性生态人”的人性预设,重新认识环境民事主体的人性基础;

(2)确认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双重价值,建立环境物权制度;

(3)确认对意思自治从自由到公平的判断,建立环境合同制度;

(4)确认环境资源的人格利益属性,建立环境人格权制度;

(5)确认无过错责任及公平原则,建立环境侵权行为规则;

(6)确认程序保障价值,建立新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

12、环境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和执法行为的几种形式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环境执法行为是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真实意思表示;

(3)环境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

(4)相对人必须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成为执法行为的对象;

(5)当行政执法行为有一定的标的物作为客体时,该标的物必须是依法能够成为执行对象的物品中;

(6)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几种形式:

(1)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2)环境行政许可;

(3)环境行政处罚;

(4)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13、如何完善环境司法救济?

1、加强对环境法实践的理论研究,为环境立法及司法提供完善的理论支持与指导;

2、完善环境法律责任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构建合理的环境诉讼新机制;

3、提升法官素质,优化审判资源;

培养专业人才,建设职业共同体;

4、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改革司法体制,改善司法环境。

14、论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内容。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改变环境保护工作被局面的根本措施;

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工作总的战略方针;

可以确立一个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依据。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

主要分为建设项目评价和战略性评价两类。

15、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策。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2、评价者的资格认定必须达到规定的条件;

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总论、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分析和预测。

16、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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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卓越人社区-J 

VStvu.Com(3)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4)防治环境污染单行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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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08年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5)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法律、法规中环境保护规范;

(6)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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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7)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的环境保护规*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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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H(8)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9)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17\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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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2)新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

 

{/C6s9m(M0X1s4@2]/h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业答案|电大形考作业答案|免费电大历届试题答案|免费电大复习资料(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

8]5Z6V#d3P4p(@3}*S 

\4A(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18、环境监测是指人们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测定的活动。

环境监测的作用表现为:

2008年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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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

(2)是科学管理环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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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6x3K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3)是正确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技术依据。

19、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

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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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j7G:

Q.E4}2008年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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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4y卓越人社区-J 

VStvu.Com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9N,~8\&

^20、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环境保护关系行为规范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的新特点是

(1)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立法。

(2)内容和范围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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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J(3)创立了新的原则和制度。

218]6o/f+`*C4k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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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08年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212121、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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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2M0\/G卓越人社区-J 

VStvu.Com“统管”与“分管”部门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行政执法上都是代表国家形使行政执法权,其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只有分工的不同。

四、案例分析:

1、A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水面养殖淡水鱼。

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

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

2003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

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

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

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具备免责条件。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

(1)不可抗力;

(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在本案中甲养殖场所养淡水鱼引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

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甲养殖场的鱼死与其排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其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事由,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

2、山西省某市环保局接到其辖区内一果农的投诉:

某焦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使其果树水果产量大幅度减产,向焦化厂索赔不成,故请求环保局予以处理。

环保局受理了该投诉,并组成调查组对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勘验,地区农业环境监测站也出具了《对×

×

苹果园内烟尘污染使苹果受害的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1987年9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于1995年8月29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于当日公布生效)第36条之规定,环保局于196年3月1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焦化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果农支付污染损害赔偿费5000元,但焦化厂收到处罚决定60日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

于是,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法院却裁定不予执行.请分析环保局在本案中应有的地位及其处理权的性质,并指出环保局在该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简要说明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1)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属居间调解行为,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者调解处理决定书,而不应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关于“责令赔偿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环保局的这一处罚无法律根据。

(3)环保局适用法律错误。

本应适用修改后已经生效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但却适用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下发的决定书,应引用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而不是第36条,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改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

因为:

《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都没有授权环保部门对不执行其纠纷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居间调解的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的干扰,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

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00元。

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

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

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个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对象。

结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的意见,判决撤销环保局的决定。

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为什么?

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

(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造成的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1.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论环境法与中国入世

一、中国环境法制应从政府主导型迈向公众参与型的轨道。

中国环境管理模式与中国环境法制模式大致可以“政府主导型”来描述但入世以后,这种强力政府保护环境之模式实应反思,以此为契机,我国环境法制应改弦易辙,步入公众参与的轨道:

(1)明确环境权,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2)应有一透明之环保行政程序法,使公众可以监督环保行政部门之所为。

(3)在环保决策机制中,应建立听证会等程序,使与环境休戚相关之老百姓可以参与决策。

如是,使我国环境法制适应WTO的自由之精神!

3.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

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

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4.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3.环境标准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6.“三同时”制度7.排污收费制度8.限期治理制度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0.公众参与制度

5.试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行政处分规定的两种情况。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土地的种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土地有不同的分类。

我国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种分类:

(1)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进行分类;

(2)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如按土地的生产水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分类;

(3)按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的综合分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7.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

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

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

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

作用:

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

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

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

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8.试述环境责任原则的内容、意义和贯彻(要求包括污染环境者、破坏环境者、开发者和政府行政领导者的责任)。

内容:

该原则最充分地体现了环境保护所必须遵循的市场经济法则,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污染者负担,开发者养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

意义:

环境责任是改善环境、控制污染,保护国家、法人、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有效手段。

该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防治环境污染,体现环境正义和责任公平精神的原则。

可以加强开发者、利用者、污染者、破坏者在进行某一项经济行为时充分考虑对于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权衡经济利益和环境价值之间的利弊得失,从而使人类的行为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的最低限度。

贯彻:

贯彻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制定、实施体现该项原则的有关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也就是说通过有关环境立法、执法、守法活动来贯彻。

首先,为了有效贯彻环境责任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此作了各种强制性规定。

其次,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最后,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加强环境监测和制度改革、创新。

9.试述环境许可证制度(要求包括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概念、种类、意义、程序和保障措施)。

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对于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是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简称,是有关环境行政许可的原则、条件、内容、程序、保证措施的法律规定的总和,是环境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

1、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加强国家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

2、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

3、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促使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尽量避免和减少污染和破坏,从而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

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

排污许可证(如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水污染许可证)、海洋倾倒(废物)许可证、放射工作许可证、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等。

管理程序大致包括:

(1)申请。

提出书面申请,附为审查所必需的各种材料。

(2)审查。

一般要在报刊上公布该项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征求公众和各方面的意见。

(3)决定。

作出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同意颁发许可证时,主管机关依法规定持证人应尽的义务和各种限制条件;

拒绝颁发许可证应说明拒绝颁发的理由。

(4)监督处理。

主管机关须对持证人执行许可证的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可修改许可证中原来规定的条件。

可中止、吊销许可证,违法者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分析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体系和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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