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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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小区的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着力解决当前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港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物业小区是指由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小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桂平、平南、三区)物业小区管理。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同)的约定做好各项物业服务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公共区域公示。
第五条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客户经理照片,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服务电话。
第六条对共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建立完整的共用设备设施清册档案(设备台帐),设备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第七条配置有监控设备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维护,做好记录,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八条实行封闭式管理,小区主出入口有24小时岗位值守。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出入管理。
第九条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有效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夜间主出入口及停车场等值勤人员需配置通讯设备,收到警情信号后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
第十条对小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进行规范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并提供智能充电服务,充电设施齐全,充电管理规范。
消防设施、装置设置合理有效。
第十一条对秩序维护人员必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岗位流程培训后方能上岗。
每年组织物管人员和秩序维护人员开展1次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每年开展1次治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及时制止屋外或店外物品乱摆乱放、乱搭设广告牌等有损小区或门面形象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小区内居民饲养宠物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一)凡饲养犬或其他宠物需办证饲养的住户,须办理与住所地址一致的登记证明、防疫证明、年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并到物业管理处登记备案。
(二)饲养的宠物(包括犬和猫),应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授权的下属市兽医防疫机构为宠物注射疫苗。
(三)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到户外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携犬或其他易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宠物乘坐电梯应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其他乘梯人的人身安全。
3.宠物不可随处大、小便,宠物饲养人应文明遛宠物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宠物所排泄的粪便。
(五)养犬、养猫及鸟类等宠物不得妨碍他人,犬吠、猫叫、鸟鸣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宠物咬伤或抓伤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到附近的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和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相关标准要求,小区环境要实行标准化管理。
(一)要有健全的保洁制度和保洁计划,人工与机械化相结合,有计划定期定量对公共区域进行保洁。
小区公共区域明显暴露垃圾及时清理,无卫生死角。
(二)每季度对公共区域进行灭鼠、灭蝇、灭蟑、杀虫、消毒活动。
消杀前张贴通知,灭害药物投放处有明显标识并配有灭害药物的说明。
对灭害结果进行记录,对灭害药物进行专人管理,制定消杀工作计划。
(三)按合同约定配齐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修剪、养护,保证各种绿化植物长势良好;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旱、防涝、防冻,适时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1.职责
第十五条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物业小区卫生评比、文明创建等工作。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人应及时劝阻小区私搭乱建、圈占绿地、毁坏绿化、违规装修、非法设置户外广告、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书面通知其恢复;
如拒不恢复应将情况反映到城市监督管理局,由城市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应检查小区内噪声、光污染,商铺经营者排放的油烟、废气、异味等对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扰民行为,对其进行劝阻或者书面通知责任人进行整改;
如不听劝阻、拒不整改的,将情况反映到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格经营管理,依法查处小区内无照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许可经营事项外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小区的安全防范进行管理;
掌握小区内影响稳定和社会治安等情况,对赌博、传销、邪教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整治。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人定时对小区进行消防检查,消防部门负责小区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培训等工作。
发现以下行为的对其进行劝阻或者书面通知责任人进行改正,如拒不改正应反映到消防部门,消防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企业诚信档案制度,纳入征信系统,对连续两次被评为环境卫生最差小区的,其所属物业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应被列入不诚信物业,并扣除相应分值。
。
第二十二条市卫健委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指导监督老旧小区卫生服务工作,对病媒生物防治、救灾防病等健康教育知识进行宣传及指导。
第二十三条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
依法承担物业小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应当对最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用户,直接为用户服务。
2.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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