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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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3
1
1000
戊
注: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表示不允许。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3、4项
1、2、5、6项
180
750
60
250
1、3、4项
900
300
2、5、6项
5
2800
700
1项
1200
400
150
2项
2100
4800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8“—”表示不允许。
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裙房,单、多层
一类
二类
甲类
12
14
13
16
25
50
乙类
10
三级
15
17
丙类
20
四级
18
丁、戊类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10
>10,≤50
30
>50
35
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
甲类仓库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乙、丙、丁、戊类仓库
高层
民用
建筑
一类
二类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
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9
11
7
8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表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
等级
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高层民用
按本规范第5.1.1条确定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2500
5层
2层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粮食总储量W(t)
粮食立筒仓
粮食浅圆仓
其他建筑
W≤40000
40000<W≤50000
W>50000
W≤
50000
500<W≤10000
10000<W≤40000
W≤50000
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表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75
80
45
100
表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厂房层数(层)
1~2
≥4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0.60
0.80
1.00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类别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V(m3)
建筑物
室外变、
配电站
裙房,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70
丙类液体储罐(区)
5≤V<250
250≤V<1000
5000≤V<25000
24
28
32
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的室外变、配电站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固定顶储罐
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
卧式
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液体储罐
单罐
容量V(m3)
V≤1000
0.75D
0.5D
0.4D
≥0.8m
V>1000
0.6D
丙类液体储罐
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单罐最大容量(m3)
一组罐最大容量(m3)
甲、乙类液体
200
丙类液体
表4.2.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泵房
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
拱顶罐
浮顶罐
丙类液体储罐
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厂内
铁路线
泵房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注:
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