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系细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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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要求,为规范地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评价工作,在广泛征求国家统计局、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规划目标要求,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科学、系统、可行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标准。
(二)本分类标准为制定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参考与借鉴,为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研究和监测与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分类依据。
二、行业范围
本分类标准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等6个行业门类、22个行业大类,共包括148个行业小类,根据业务活动特点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流通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五大类别。
三、分类原则
(一)以生产性服务业基本定义为依据
根据国内外有关理论,生产性服务业一般指以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为主导的行业,生产性服务业具有经营性和可贸易性的特点,不仅为制造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也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
(二)以国家和北京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为指导
本分类标准参考了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提法,力求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指导性文件保持一致,与先行发布的相关产业分类标准保持衔接。
(三)注重数据的可获取性
本分类标准结合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和国民经济核算基础,注重统计数据的可获取性,以保证定期取得全面反映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规模、结构和效益等状况的统计数据,及时掌握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变化情况。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标准从服务的功能属性入手,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行业大类为基础,以中间需求率作为鉴别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依据,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服务业47个行业大类逐一进行认定,从而界定出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
部分行业大类内部生产性服务与消费性服务分界清晰,并且有数据来源,进一步细分到行业小类。
某一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率是指国民经济对该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量与总需求量(中间需求量+最终需求量)之比,中间需求率实际反映了该产业产品作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比例,其数值越高,表明该产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越多。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行
业
名
称
一、流通服务
51
铁路运输业
512
5120
铁路货物运输
513
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5132
货运火车站
5139
其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52
道路运输业
522
5220
道路货物运输
523
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5239
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54
水上运输业
542
水上货物运输
5421
远洋货物运输
5422
沿海货物运输
5423
内河货物运输
543
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5432
货运港口
5439
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55
航空运输业
551
航空客货运输
5512
航空货物运输
552
5520
通用航空服务
553
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5539
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56
管道运输业
560
5600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71
5710
装卸搬运
572
5720
运输代理服务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63
批发业
二、信息服务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三、金融服务
68
银行业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四、商务服务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五、科技服务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附件: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编制说明
一、《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做出了拓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决策。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的客观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刘淇书记在北京市2007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上提出的“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指示精神,不断完善北京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获取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数据,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组织了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研究工作,制定了《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
生产性服务主要是指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
生产性服务业的概念虽然早已在国内外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特别是外延的界定仍存在一些分歧,国家有关部门也未颁布统一的标准。
本分类标准从服务的不同功能入手,以投入产出表作为重要数据支撑,注重科学性和数据的可获取性,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服务业所有行业按大类逐一进行划分,从而界定出生产性服务业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服务业分类方法,为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统计监测与评价提供了分类依据。
二、《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的制定方法
(一)对服务业进行系统分类
本分类标准广泛参考了国内外关于服务业分类的理论成果,综合考虑国内及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按照服务活动的主要功能属性,对整个服务业做出系统、明确的划分,将服务业划分为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三大类。
如此划分,首先是考虑服务产品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非营利性服务产品对应公共服务产品,营利性服务产品又可分为资本品和消费品,分别对应生产性服务和消费性服务。
另外,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规划关于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的描述,也体现了服务业“三分法”的分类。
(二)以国标行业大类作为分类基础
服务业与第三产业在范围上是一致的,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15个行业门类、47个行业大类、180个行业中类、339个行业小类。
本分类标准以行业大类作为分类基础,对服务业47个行业大类做出明确的划分。
以行业大类为分类基础,一是考虑到与国际相关分类的衔接问题。
目前,国际上生产性服务业界定多以行业门类、大类为基础,分类过细影响数据的横向可比性;
二是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水平和基础。
如分类过细,难以获取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季度监测数据,不利于对生产性服务业进行动态监测。
(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本分类标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行业大类为基础,对服务业功能属性做了定性分析,同时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以中间需求率作为鉴别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依据,对服务业47个行业大类逐一进行认定,将中间需求率超过50%的行业大类确定为生产性服务业。
某一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率是指国民经济对该产业产品的中间需求量与总需求量(中间需求量+最终需求量)之比。
由投入产出表计算得出的中间需求率,如果其值大于50%,说明国民经济对该行业的中间使用较大;
反之,则说明该行业主要是满足消费者的最终使用。
应用中间需求率确定生产性服务业外延的方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三、北京市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数据初步测算
根据以上分类标准,我们对近年来全市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数据进行了初步测算(见附表)。
2005至2007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分别为56.81%、57.21%和59.39%,占全市GDP比重分别为39.29%、40.61%和42.82%,呈逐年增长态势;
现价平均增长率为21.7%,高于第三产业平均增长率2.7个百分点。
这反映出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己成为带动全市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的重要产业。
2005-2007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
单位:
亿元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生产性服务业
2705.29
3192.68
4004.75
比上年同期增长(%)
18.02
25.44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
56.81
57.21
59.39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
39.29
40.61
42.82
596.66
692.16
768.74
583.26
688.52
855.85
836.62
974.06
1286.28
346.86
413.45
554.54
341.89
424.49
5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