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服务组织认证要求》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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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T17093—1997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保健服务healthcareservice

在保健服务场所,由保健服务技能人员,通过非医疗目的的器具等方式,运用技术、手法、产品、知识等手段,为顾客提供的以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促进康复为目的的服务。

3.2保健服务组织healthcareserviceorganization

提供保健服务的企业或团体。

3.3调理保健服务processinghealthcareservice

用专业技术或物质、器具直接作用于顾客的保健服务。

3.4美容保健服务beautyhealthcareservice

使顾客变得美丽健康的保健服务。

3.5保健服务项目healthcareserviceitem

保健服务组织为满足顾客需求所提供的保健服务内容。

3.6保健服务经营场所premisesofhealthcareservice

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允许提供保健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3.7保健服务场所healthcareservicearea

保健服务组织在其经营场所内,实施保健服务项目的具体场所。

3.8保健服务技能人员healthcareservicepersonnel

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认可的职业技能资格、有能力向顾客提供保健服务的专业工作人员。

3.9保健服务器具、用品healthcarerelatedsupplies,appliance

在保健服务中所使用的器材、器械和产品。

3.10不合格服务unqualifiedservice

未满足规定要求的服务。

3.11内部审查internalinspection

由保健服务组织内部人员按策划的时间间隔对组织运作是否满足规定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3.12内部审查员internalinspector

保健服务组织实施内部审查活动的人员。

3.13检视inspection

保健服务组织内部针对经营服务活动进行的日常检查和巡视活动。

3.14储存间storeroom

保健服务组织及其经营场所存放器具、用品等的房间。

3.15操作间operatingroom

组织经营场所内进行水果、餐饮等制作的房间。

3.16消毒间disinfectroom

组织经营场所内进行衣物及其他布草类物品消毒的房间。

4总则

保健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和保健服务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关注顾客感受,保证服务过程满足但不限于安全、卫生、专业和舒适的要求。

4.1安全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提供的保健服务项目应保证顾客的消费安全。

4.2卫生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及用品的卫生。

4.3专业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为顾客提供其承诺的保健专项技能服务。

4.4舒适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提供的技能服务和场所环境应为顾客带来舒适感。

5服务组织

5.1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且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级)

5.2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持有但不限于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5.3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持有其他必要的资质/许可证明。

5.4组织和其经营场所获得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安全等相关证书。

(3级)

5.5组织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参与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试点或示范。

(2级)

5.6组织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参与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7组织的经营场所的营业时间3年以上(含3年)。

5.8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持有商标。

5.9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专利证书。

5.10组织或其经营场所获得团体或个人地市级以上奖励。

6工作人员

6.1人力资源

6.1.1组织应根据服务项目和经营规模的需要,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健服务技能人员等,并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和员工档案。

6.1.2组织宜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

6.1.3组织宜设立专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及各项人力资源招聘、培训、考核、薪资福利、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等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

6.1.4组织和其经营场所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占在册员工数量3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占在册员工数量3%以上。

6.1.5组织和其经营场所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占在册员工数量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占在册员工数量5%以上。

6.1.6组织中拥有相当于研究生文化程度及以上的员工1名。

6.1.7组织或其经营场所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会议次数,每年不少于6人次。

6.1.8组织或其经营场所人员在相关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论文(专业技术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6.2管理人员

6.2.1应有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

6.2.2应具有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6.2.3应了解本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有关知识,具有指导或解决管理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6.2.4应了解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章的要求。

6.2.5管理人员中具备5年以上从业管理经验,或持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国家相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学历者不低于在册管理人员总数的50%。

6.2.6管理人员中具备8年以上从业管理经验,或持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国家相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学历者不低于在册管理人员总数的60%。

6.3技能人员

6.3.1应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或文化程度。

6.3.2应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保健技能培训证书,或持有相关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6.3.2.1持有相关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业资格证书30%以上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

6.3.2.2持有相关技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业资格证书50%以上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5%。

6.3.3组织和其经营场所技能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6.3.4应掌握本岗位服务规范要求。

6.3.5应具备紧急救护基础知识。

6.4培训

6.4.1组织应建立员工入职培训、技能培训等相关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6.4.2培训内容至少包括:

专业技能、服务礼仪、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知识、卫生知识。

6.4.3组织应每年对全体人员进行持续发展培训。

6.4.4组织应制定并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大纲。

6.4.5组织应保存培训教材及相关培训实施和考核记录。

6.4.6组织宜定期委派管理人员参加外部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

6.4.7组织内部培训教师应具备国家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7服务环境

7.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管理规定,对使用的服务场所环境进行管理。

7.2不同保健服务类别的营业面积、接待区面积应符合表2规定。

表2营业面积、接待区面积要求单位:

保健服务类别

营业面积

接待区面积

调理保健服务≥

200

500

1000

10

20

30

美容保健服务≥

300

15

7.3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根据服务项目划分为接待区、服务区、休息区等功能区域,不同功能区域应标识明确。

7.4所有提供服务的房间单间面积应有6㎡(含)以上。

7.5服务场所周边50m内,应无射线、噪音、粉尘、强光等污染源。

7.6服务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

7.7室内空气中的甲醛(HCHO)、氡气(222Rn)、苯含量应符合表3要求。

表3室内空气质量参数

序号

参数类别

参数

单位

最高限值

备注

1

化学性

甲醛HCHO

mg/m3

0.10

1小时均值

2

苯C6H6

0.11

3

放射性

氡222Rn

cfu/m3

400

年平均值(行动水平)

7.8服务场所内应保持空气流通,服务场所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密闭环境应安装强制通风换气系统。

7.9服务场所室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密闭环境应安装新风系统。

7.10服务场所内应在适宜位置布置室内绿化植物。

7.11服务场所内应设置专门供顾客使用的独立卫生间,每天消毒并保持清洁。

7.12如使用坐便器,宜使用一次性卫生坐垫(套、纸垫)。

7.13服务场所内应有6㎡(含)以上的独立消毒操作间,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设有上、下水设施,清洗餐具、用品的设施应分开,室内地面清洁干燥,通风换气良好,无杂物存放。

7.14服务场所内应有专人维护场所的消毒、卫生环境管理。

7.15服务场所内应使用普通照明设备,且在提供保健服务过程中不应关闭照明设备。

7.16提供服务的房间不应有内锁,且门上设置有不小于0.01㎡的透视窗或可观察室内全景的门镜(美容、洗浴除外)。

(1级)

7.17经营场所内应有备用照明设备或光源。

7.18经营场所内公共卫生间应提供相应的洗涤和卫生用品。

7.19经营场所内公共卫生间配备镜子和梳子等理容用品。

7.20经营场所内设有特殊人群(老人、孕妇等行动不便人群)专用卫生设施。

7.21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工作人员不应在经营场所内吸烟。

8文件和记录

8.1文件控制

8.1.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文件化的管理规定,对服务使用的管理文件予以控制,并制定文件化的有效文件目录。

8.1.2组织和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8.1.3相关部门和人员使用的文件应与文件发布部门保存的有效文件一致。

8.1.4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保存文件的审批、更改、发放和接收记录。

8.1.5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对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8.1.6外来文件应有渠道收集、识别、控制和转化。

8.2记录控制

8.2.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并实施记录管理规定,以明确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要求。

8.2.2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宜设置保存归档文件的专门场所或设施,指定专人管理归档文件。

9服务提供

9.1服务承诺

9.1.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在安全、卫生、专业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

9.1.2组织和其经营场所不应进行超出经营范围的扩大宣传,误导顾客。

9.1.3工作人员应理解组织的服务承诺,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舒适感。

9.1.4承诺应以公示的形式使顾客易于获知。

9.1.5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跟踪和评价服务承诺实现的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

9.2服务礼仪

9.2.1规定内容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并实施服务礼仪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仪容仪表、着装、服务用语、接待礼节等。

9.2.2仪容仪表

9.2.2.1应提供微笑服务,应热情、主动服务顾客。

9.2.2.2员工上岗时应注意个人卫生,保持身体和口腔无异味,不留长指甲。

9.2.2.3女员工上岗时应化淡妆。

9.2.3着装

9.2.3.1应着整洁合体的统一制服、工作鞋。

9.2.3.2应按工作岗位佩戴工牌。

9.2.4服务用语

9.2.4.1应使用礼貌用语,清晰规范,易于理解。

9.2.4.2对使用不同语种的顾客宜提供适宜的语言服务。

9.2.5接待礼节

9.2.5.1应举止文雅地表达对顾客的迎送、问候、接待、致歉等服务礼节。

9.2.5.2应尊重顾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9.2.5.3应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礼节形式。

9.3服务流程

9.3.1文件

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建立和实施保健服务流程,并形成文件。

9.3.2准备

9.3.2.1各岗位从业人员应做好服务前的准备工作。

9.3.2.2服务期间技能人员不应佩戴手表和手部配饰。

9.3.2.3应保持保健服务设施设备、用品的安全、卫生、完备和整洁。

9.3.2.4经营场所应组织员工对每天提供的服务进行分析和总结。

9.3.3迎宾

9.3.3.1应设置迎宾人员,引导顾客至指定的服务区/位。

9.3.3.2应设置专职接待人员接受顾客需求咨询,为顾客提供专业的服务建议。

(2级)

9.3.3.3宜提供相应停车位和导车服务。

9.3.4保健项目操作

9.3.4.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各项保健项目服务操作规定。

9.3.4.2应根据顾客的需求选用保健方法和设备及用品。

9.3.4.3应根据顾客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禁忌规定,指导并提供适宜的保健方法和服务。

9.3.4.4应向顾客确认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后,按照保健项目服务操作规定进行服务。

9.3.4.5应认真听取顾客反映的有关服务问题,并耐心给予解答。

9.3.4.6保健服务项目结束后,应明确告知顾客。

9.3.4.7宜提醒顾客接受服务后的注意事项。

9.3.4.8可根据服务项目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

9.3.4.9宜对顾客提供全程服务。

(3级)

9.3.5送客

9.3.5.1顾客离开时,应提醒顾客带好随身物品,并向顾客致谢道别。

9.3.5.2保健服务项目结束后,应征询顾客满意程度。

9.4服务设施、设备器具和用品

9.4.1服务设施

9.4.1.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并实施文件化的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9.4.1.2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有与经营范围内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符合国家卫生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设施。

9.4.1.3应有用于监控公共区域的设施。

9.4.1.4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9.4.1.5应配备顾客咨询、预约登记、结账等服务的服务台。

9.4.1.6顾客接待区应有为顾客提供休息的相关设施。

9.4.1.7应使用保健服务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9.4.1.8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在相关区域设置中英文标识或适当的语言标识。

9.4.1.9经营场所应提供网络服务。

9.4.1.10经营场所应分设客用和员工卫生间。

9.4.1.11应分设客用通道和员工及进货通道。

9.4.1.12应有为顾客存放保管私人物品的设施。

9.4.1.13对特殊人群(老人、孕妇等)应采取针对性服务措施。

9.4.1.14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配备专业维护人员,按照要求维护保养服务设施。

9.4.1.15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保存相关维护保养记录。

9.4.2服务设备器具

9.4.2.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并实施文件化的服务设备器具管理规定。

9.4.2.2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配备和使用与经营范围内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符合国家卫生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设备器具。

9.4.2.3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配备专业维护人员,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器具,确保良好状态。

9.4.2.4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保存相关维护保养记录。

9.4.3服务用品

9.4.3.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对服务用品的保管、使用等方面制定文件化的管理规定。

9.4.3.2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使用与经营范围内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符合国家卫生和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服务用品。

9.4.3.3组织和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服务用品应定期检查,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无安全和卫生隐患,并保存相关记录。

9.4.3.4对场所内存放的已消毒未使用、回收后可循环使用及使用后废弃的服务用品应隔离存放并标识。

9.4.3.5储存间应保持整洁卫生、物品分类摆放,不得放置无关物品。

9.4.3.6用于美容保健服务的毛巾尺寸不应小于300mm×

300mm,质量不低于45g。

9.4.3.7用于足疗保健服务的毛巾尺寸不应小于350mm×

750mm,质量不低于120g。

9.4.3.8直接与皮肤接触的毛巾和服装应至少为全棉,无色差,不褪色,手感柔软,吸水性能好,无污渍,无明显破损性疵点。

9.4.3.9卫生消毒的公共用品应使用独立包装。

9.5服务收费

9.5.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产品的收费标准。

9.5.2应与顾客确认消费项目、产品和金额。

9.5.3应出具消费明细清单,请顾客确认签字。

9.5.4结算时,组织应提供合法票据。

9.5.5应配备为顾客使用银行卡或信用卡刷卡结账的设备。

9.6顾客财产的管理

9.6.1应制定文件化的顾客财产及顾客信息管理规定,对顾客财产及个人信息实施有效管理。

9.6.2商业预付卡在约定期内应视为顾客财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和管理。

9.6.3经营场所应提供顾客物品保管箱或保管室。

9.7服务的关键环节控制

9.7.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根据其服务特点,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识别保健服务过程中影响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

9.7.2组织应对识别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

9.7.3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采取有效控制服务的关键环节的措施。

10采购管理

10.1采购过程

10.1.1组织应制定文件化的采购管理规定。

10.1.2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按照采购管理规定实施采购,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和专业的要求。

10.1.3组织应根据供方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对供方及采购产品的控制类型和程度应取决于采购产品对随后的服务提供的影响。

10.1.4组织应制定对供方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的管理规定。

10.1.5评价的结果应予以记录并保持。

10.2采购产品的验收

10.2.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文件化的验收规定,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要求。

10.2.2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对采购的产品实施验收,并保存相关记录。

10.2.3适用时,组织宜制定并实施产品抽样检测规定,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安全、卫生和专业的要求。

10.3外包管理

10.3.1组织应识别确定为提供保健服务所需的外包活动,并制定评价和选择外包方的管理规定。

10.3.2组织应按照规定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外包方,并签订外包合同,确保外包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3.3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对外包方的服务提供能力和结果进行监督和验收,并保存相关记录。

10.3.4适用时,外包的卫生消毒的公共用品应使用独立包装。

11安全管理

11.1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应了解《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

11.2组织和其经营场所设置的消防标志应符合GB13495的要求。

11.3适用时,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应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

11.4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制定火灾、停电、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1.5应根据需求配备急救用品。

11.6组织和其经营场所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危险警示标识(如地面防湿滑、防触电、防烫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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