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收法律制度概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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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本税率目前为7%(在某些大西洋省份,省和联邦的商品和服务税合并一起计算征收,简称“HST”)。

根据2006你那5月2日通过的联邦财政预算结果看,商品和服务税减少到6%(“HST”将改为14%),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行。

魁北克省自行立法征收增值税。

与GST相仿,联邦和省税两者相加,税率为15.025%(2006年7月1日起为13,95%)。

不过,对大部份在商业经营中购买货物而交纳商品与服务税的人,通过一套退税机制实际上可以抵销此项税款的支出。

还有其它省份对出售个人有形资产和提供某些服务征收销售税。

计算所得税时,这些省的销售税一般不可以抵扣,也没有退税。

购买与出售股票与其它金融证券以及其他大部份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均免除GST和省级销售税。

股票交易所得在加拿大无需缴纳印花税。

所得税

立法

联邦政府根据加拿大的《所得税法》(简称“税法”)征收所得税。

征收对象有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包括一般公司和信托公司,不管其是否加拿大居民。

(根据加拿大税法,合伙经营企业带有左右相离性质,不作为纳税实体)。

税法由政府专管部门实施,即加拿大税务局(CanadaRevenueAgency,简称“CRA”)。

各省与地区政府征收所得税参照联邦应征收所得税数额的百分比计算,或根据应纳税的收入以累进制计算税率。

後者大体上与按照联邦税法对纳税收入征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为行文方便,除非需要特别明示,以下所介绍的税务规定均指«

税法»

的规定而言。

税务管辖

征税的首要依据为纳税人的居住地,加拿大并不根据其纳税人的国籍课税。

加拿大居民不论在世界哪个国家获得收入都要在加拿大纳税。

但是,其国外的税负可以根据在加拿大适用的有关所得税方面的双边税务条约减免。

同加拿大签署这类协定的国家为数很多。

现在有大约88个和其他国家签署的税务协定生效。

附录I列出截至2006年7月18日的和加拿大签订税务协定的国家名单。

非加拿大居民,如果其收入来源于加拿大,也必须在加拿大纳税,但是,可以依照有关税务协定在一定的限度内降低税率或免除所得税。

非居民的下列收入来源需要在加拿大纳税,主要包括:

在加拿大任职或受雇的工薪收入;

在加拿大出售“应纳税的加拿大资产”所获得的收益。

应纳税的加拿大资产包括:

在加拿大的房地产;

在加拿大经营企业所使用的资产;

在加拿大居民私营公司的股份;

所持有的加拿大居民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中超出25%的股份(无论哪种性质的股份)要纳税;

从加拿大居民所有的信托公司获得的利息;

某些从合伙经营、非居民的公司以及非居民的信托公司所获得的利息,只要其50%或以上的价值来源于应纳税的加拿大资产要纳税。

在加拿大居住的界定

税法并没有对“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作出明确的定义,其定义来自有关判例法。

不过,税法中有一些专门的规则界定了某些人应该被认定为税法所涉及的加拿大居民。

1965年4月26日之後(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可以是在此之前)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公司均被认为是加拿大居民。

加拿大法律没有确定不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公司就不是加拿大居民;

不过,倘若主要管理机构与实际上的公司控制是在加拿大,这样的公司实际上可以被认定为税法所界定的加拿大居民。

常见的例子是董事会在加拿大定期举行,则该公司便被视为主要管理与控制是在加拿大。

个人是否算作加拿大居民则根据其不同情况而定,例如要看这个人在加拿大有无住房、家庭、生意、受雇或在经济和个人方面与加拿大是否有联系。

此外,税法规定,一个人如果一年内在加拿大“住留”183天或以上他将被视为当年的加拿大居民。

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信托公司的大部份托管人系加拿大居民,则该信托公司应该是税法意义上的加拿大居民。

根据税法规定,某些非居民信托公司在有限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

据此,在新的法律修正案中,对这类居民的界定规定可能要扩展范围,即只要有一名居民是信托公司的供款人,或者其受益人即可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

纳税人依照加拿大的法律被视为加拿大居民,但同时又被另一国家视为该国的居民时,可以根据适用的税务协定在税务上只认定其为一个国家的居民。

定居加拿大或移居国外时资产的认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加拿大居民移居国外可被视为一种税务行为,其当时拥有的每一份资产被视为按即时公平市价出售後又重新购回的资产(但是,个人从加拿大移居国外时某些种类资产例外)。

非加拿大居民在成为加拿大居民时,此规则也同样适用,其某些种类的资产被视为在当时出售后又重新购得。

其目的是“确定”该非居民资产的纳税额。

假若在成为加拿大居民後已经出售了其资产,非居民用来计算缴纳加拿大所得税的收益应该是其成为居民後增值的那部份。

报税

年度申报

加拿大纳税居民必须进行年度申报。

在加拿大合伙经营企业者,或者“加拿大人合伙企业”(即合伙企业成员都是加拿大居民)通常都需要进行年度税务申报。

任何非加拿大居民在税务年份中如有资本收益,或者出售了其“应纳税的加拿大资产”(即使没有收益),同样需要进行申报。

非居民公司在任何税务年份中直接或通过合伙企业在加拿大经商要进行申报。

履行申报的义务是必须的,不管你是适用税法的加拿大非居民或者你在加拿大的税负可否根据适用税务协定享有减免。

至于非居民个人无论直接或通过合伙企业在加拿大经商都要进行税务申报,不过仅就本人当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的收入报税。

第116节证书

这是适用于非居民在出售其多数种类“应纳税的加拿大资产”时规定一种报税和税务征收机制。

非居民出售者必须将出售的资产以书面形式通知加拿大税务局(CRA),在提供交易的明细资产后将有权获得一份证书(俗称第116节证书)。

获得该证书的条件是:

由CRA认定对加拿大不欠任何税赋(例如,由于没有收入或因税务协定而豁免)或者,根据税务结算的最终结果已经支付给CRA相当于收益25%的税赋,或者已经寄出可保证承兑的支付票据。

无论一个人是居民或是非居民,如若向非居民购买“应纳税的加拿大资产”(不属于“例外资产”[2])都要纳税。

除非买方已经扣留并向CRA缴纳了折合买价25%的税款,或者当非居民卖方已经持有第116节证书。

当买价超出第116节证书所规定限额时,则要支付超出部份25%的税款。

有些种类的资产,包括可折旧的资产(例如机器,设备和建筑物),所采用的税率会累计增加到买价的50%。

如果所购的资产是“应纳税的魁北克省资产”,要再增加预扣税款12%(如联邦采用50%的税率,预扣税款则为30%)并要取得魁北克省税务部门的证书(相当于“第116节”证书)。

如未从非居民卖方那里取得第116节证书,或者没有预扣必须要扣的预扣款,同时也没有缴纳此款,买方将承担应该预扣要缴纳的税款。

总规则

收入的界定

笼统地说,税法意义上的收入指生意或资产收入、任职或受雇的收入以及应纳税资本的收益。

生意或资产收入通常等于根据税法规则调整后所获得的来自生意或资产的利润,此利润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与商业惯例计算出来。

收入也包括出售资产时所获得的一半资本收益(称为“应纳税的资本收益”)。

资本收益在资本亏损的情况下可以抵免资本的亏损。

资本收益额一般等于出售资产所得减去按税法“调整後费用基数”(大致为购置费用)以及所有出售成本之和。

受雇所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以及应纳税的福利性收入。

董事的酬金也作为受雇收入计算。

受雇收入的税务免除很有限,其主要一种是对雇员购买“有选择权股票”中所获得盈利的免除。

在税务上的豁免等同于从购买“有条件的股份认购权”所获得的盈利,按照资本收益所得缴纳的税率(即按照盈利所得的一半纳税)纳税。

雇主被要求日常代扣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为社会保险所交付的款项,并将“税源扣除”的款项缴付给CRA。

公司的雇主若没有在“税源扣除”时扣缴有关税赋,公司的董事则要承担责任。

雇主还要为省政府代扣工资税,该项税款根据另外专门的法律征收。

以下介绍一些涉及加拿大所得税的计算以及对一般商业实体课税的情况。

亏损

加拿大的税务法律规定不容许集团公司内部的亏损合并或免除。

但是,可以按照CRA认可的技术方法在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进行有限度地亏损转移。

纳税人在生意上或资产的非资本亏损一般可以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这一权利可追溯以往前三年,也可延及未来十年,但仅适用于应纳税的收入。

在2006年5月2日通过的联邦财政预算中联邦政府提出建议将2005年财政年度内造成的亏损延及未来二十年计算。

资本的净亏损一般可以减免其应纳税的收入,并可追溯以往前三年,也可无限延及未来的年份,但仅仅适用于应纳税的资本收益。

有各种各样的反避税规则可用来限制利用亏损避税,包括在购买一家公司的控制权之後利用的手法。

2003年,新的立法议案提出除了在其合理的利润积累预期检验后还亏损,要对用亏损抵减税负的办法加以限制。

基于这项动议,利润将不包括资本收益或亏损。

这一立法提议备受批评,被认为太无边际而且对加拿大企业怀有偏见。

联邦财政部2005年宣布,将拟定一个“较适度”的法律规定,以避免对一般商业费用无端进行限制,但是,截至目前修改后的有关规定尚没有正式公布。

利息开支与其它财务成本

根据拟议的亏损减税限制规则,在生意经营中靠借贷或收购资产赚取收入而发生的合理利息开支可以获得税务减免。

非利息开支,包括佣金和手续费,为赚取收入而借款或发行债券而发生的支出,或者因发行库存债卷而造成的费用开支,可分五年平摊减免。

魁北克省已经提议立法将费用开支抵税限制在投资所带来的收入范围内。

如果这一规则生效,它将只适用于魁北克省的纳税人。

股票收入

加拿大居民公司从“应纳税的加拿大居民公司”[3]所获得的应纳税股息公司可以全部抵免税款(一些反避税规则的限制除外)。

这实际上使股息通过应纳税的加拿大公司获得免税。

个人所获得的股息应该纳税,但是,可以申请退股息税,这样实际就降低有应纳税的加拿大公司支付的股息收入税的实际税率,实际上可以(部份)抵销了支付股息公司的公司税负。

在2006年5月2日通过的联邦财政预算中,联邦政府建议对某些在2005年以后支付并可以减免的股息提高其股息退税额以便将全额股息税退还给更多的已经支付了公司税的个人股东。

加拿大居民公司从非居民公司所获得的股息应该包括在收入里,其中可以根据加拿大有关国外附属机构规定得到一定的税务减免。

国外附属机构规定十分复杂,但是,笼统地说,它规定了由国外附属机构设在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条约的国家内所进行的经营中获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汇回加拿大。

这一互惠机制为以加拿大为基地的跨国公司享受税务上的豁免提供了机会。

反之,依据国外附属机构规定,加拿大居民公司的收入中也要包括其控制的国外附属机构的“国外增值资产收入”(主要是投资收入与收益),不管这笔增值资产收入是否分配给加拿大公司。

有关涉及“外资实体”(foreigninvestmententities,简称“FIEs”)的立法议案提出把加拿大居民在外资实体权益中(含股份投资)所获得的收入计入收入中。

尽管自2002年11月2日以来提出了这样和那样的新方案。

但是,还没有相关的立法正式得到批准通过。

加拿大公司的股东,不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股本收益通常可以免除加拿大税负(包括预扣的税项)。

这一点对加拿大非居民打算购买加拿大公司的股份来说很重要,特别因为所投的资本不需要经过第一次以股息形式进行收入和利润分配就能够返还回来。

折旧

纳税人有权要求按规定税率对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折旧的资产给予税务减免(资本费用减免)。

类似的税务减免对于公司为了获得盈利而发生的其它不可减免的资本支出可以进行减免。

这些折旧的资产包括各类机器和设备、建筑物和某些无形资产,包括商业信誉。

土地不属于折旧税务减免的范畴。

资本成本折扣是根据各类未折旧资本成本的总和计算而不是根据每一种单独的,未折旧的资本成本计算。

资本税

联邦政府对凡是超过5千万加元的“在加拿大应纳税的资本”征收资本税(这个门槛包括联营公司的资本)。

资本税的税率为0.125%。

征收对象为加拿大居民公司和通过设在加拿大永久性机构进行商业活动的非加拿大居民公司,包括其分公司。

联邦资本税已提出要逐年减少,2008年将停止征收。

在2006年5月2日通过的联邦财政预算中,联邦政府建议取消资本税,并从2006年1月1日生效。

联邦政府还对金融机构征收资本税。

如果在加拿大使用并需要上税的资本是在2百万和3百万之间,税率是1.0%,而在加拿大使用并需要上税的资本超出3百万,税率则为1.25%。

在2006年5月2日通过的联邦财政预算中,联邦政府建议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在加拿大使用并需要上税并超出1百万的资本要全部划一征收1.25%的资本税。

有些省份,其中有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对在本省内应纳税资本征收资本税。

安大略省已经提出将在2012年停止征收资本税。

安大略省政府在其2006年3月23日通过的财政预算中也提出,如果政府的财政状况允许,政府将要在2010年取消资本税。

公司重组

税法允许通过股东再筹资金或递延付税的方式来进行公司重组。

有些以股换股的公司重组从税务意义上看比较明显;

另一些公司重组,如股本抽离方式的重组,相对来说在法律和管理上有比较复杂的限制。

合伙经营企业

合伙经营在加拿大属于普遍常见的投资方式,因为在税务问题上这种企业具有“左右流动”的特性。

虽然在税法意义上讲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纳税人。

但是,合伙企业应该按照加拿大居民纳税人计算收入来纳税。

为此,每一位合伙人要把企业所分配的收入所得、收益与亏损计入其收入中。

在某些情况下,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还有特定适用规则,这些规则限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申报亏损。

信托公司

与合伙企业不同,加拿大居民的信托公司属于税法意义上的纳税实体。

不过,有一些个人信托公司和互惠基金信托机构可以把分配给收益人的款项用来抵免税务。

此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减少(或免除)这一层次信托公司的税负。

这样,通常情况下,只是信托收益人按照其分配的收入纳税。

互惠基金信托公司是公众普遍参与的投资方式(时常被称为收入基金或收入信托)。

非加拿大居民参加互惠基金信托公司有一定的限制。

如同前面所提到,在有些情况下,税法可能将非居民信托人公司认定为加拿大居民公司。

不仅如此,有关外资实体的立法新议案将使得加拿大居民在外国人信托公司参股获得的收入计入属于从外资实体所获得的收入中。

一般反避税规定

税法有一条措辞宽泛的反避税规定,用来防止“避税交易”。

这一规定实际上补充了税法中反避税的特别条款。

但是,对于那些旨在为真正的商业目的而不是谋取税务利益进行的交易,以及不会导致滥用税法规定或整体税法的交易,反避税规则将并不适用。

但是,如果反避税规则真正实行了,CRA就要确定在一人参与或几人参与的一项交易或者一系列交易中因税务责任而产生的税务後果。

对非居民的特殊规定

代扣税项

加拿大居民在向非居民支付大多数形式的投资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以及使用权费)时,通常要代扣相当于付款总额25%的税款。

根据适用的国际税务条约,此一税率可降低。

在比较典型的税务协定中,其利息税为10%。

股息税为15%,除非持股人是个公司,并且实际拥有股息支付人10%或以上的投票权,这种情况股息税为5%;

使用权费10%,某些使用权费可减少至0%。

根据«

规定,合伙企业中只要有一人是非加拿大居民,该企业应属于非居民性质。

因而,加拿大居民向这样的合伙企业支付的款项需要全额扣交税项;

不过,从行政操作来看,CRA一般会允许付款人审核合伙企业,按其合伙企业成员的居住与税务协定情况扣缴有关税项。

虽然预扣税项是向非居民收入者征收,但要由加拿大居民付款人预扣其税款并代替非居民缴纳给CRA,否则,加拿大居民付款人自己要承担支付该税项的责任。

非居民通过其加拿大的分公司进行商业活动也被视为加拿大居民而被要求缴纳预扣税项。

这些规定实际上使某些支付款项,如一个非居民向另一非居民支付的要扣除的利息,变成缴纳给加拿大的预扣税项。

加拿大分公司与加拿大子公司比较

一般说来,企业通过其设在加拿大的非居民分公司,或者通过完全属于加拿大居民的子公司从事商业活动,其缴纳加拿大所得税的情况差别并不大。

一个非加拿大居民公司所有的在加拿大建立的子公司在税务意义上为加拿大居民,因此,该公司必须为其在世界各国范围内的收入在加拿大纳税。

如同前面所介绍,子公司支付给其非居民母公司的某些种类款项(包括红利、利息、租金以及使用权费)必须预扣有关税项。

同样,对于那些非加拿大居民公司所属,但是没有在加拿大注册的的分公司,如果他们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对于他们在经营中所获得的盈利加拿大的税法也适用。

其发生的收支在总公司和加拿大分公司之间的帐项上可能不很分明,而且,根据税法在计算分公司收入的时候也可能会有模糊不清的结果。

此外,根据税法规定,对不再投资于加拿大分公司所获得的利润要另征分公司利润税。

分公司利润税是与预扣股息税并行的一种税项。

混合实体

新高沙省和阿尔伯塔省的公司法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制公司(ULCs)。

这些实体在加拿大税务意义上的待遇和一般加拿大居民公司一样。

不过,在其他一些国家,包括美国,这种无限责任公司在税务意义上属于非加拿大居民公司,但是,其游离左右的双重性和混合税务特点对计划今后的税务考量颇为有用。

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LCs”)被视为加拿大税法意义上的公司。

根据加拿大现行的法律规定,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享有美加两国税务协定所规定的税务减免,包括预扣税项的减免,除非该公司本身根据美国的税法规定为应纳税实体。

多年来,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协定中所规定的地位是美加两国有关当局一直磋商的课题。

加拿大公司的资本化

加拿大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份权益,或者负债和股份权益合并的方式使公司资本化。

一般情况而言,负债和股份权益作为资本来分类从加拿大税务意义上取决于其法律形式,而且并不一定要和会计方面的特性保持一致。

如同前面所指出,加拿大公司的股份资本通常可以返还给股东而不要缴纳加拿大的所得税,包括对非居民股东所适用的加拿大预扣税项。

分配给股东的股份资本中,超出已经纳税的那部分应纳税股份资本,在税法意义上被视为股息。

如果是分配给非居民股东的股息要像正常获得的股息一样按照同样的方法和税率(包括按照协定减免的税率)预扣税负。

非居民股东偿还给一个加拿大公司的本金,归还时无须缴纳预扣税项。

但是,其中不管是已经付过的利息,还是该付的的利息均须扣缴税负。

根据下面要介绍的缩减资本估价规定以及上述对利息支出与亏损的一般限制,一个加拿大的子公司可以在计算其收入时扣除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

缩减资本估价与利息计算

“缩减资本估价规则”是为了防止在加拿大建立的子公司通过超常地增加其对有关非居民债权人的利息支出来缩减应纳税的加拿大利润以及应该向加拿大所缴纳的税负。

一般情况下,如负债与资产的比例超过2:

1,而且非居民债权人手中所持有的这个子公司有投票权的股票,或者这些股票的市值达到或者超出25%时,这个子公司就不能获得利息税的减免。

所欠加拿大居民的,或者在法律上有关联的非居民资金贷款人的负债不计入债务之中。

但是,适用反避税规定中规定的背对背借贷形式的安排。

根据现行规定,缩减资本估价限制只适用于公司借款人。

反过来讲,加拿大居民公司贷款给非居民达到一年或一年以上时,相关的利息如果还没有得到支付,则根据规定的税率对其未偿还的本金计算利息收入,根据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息收入要计入到加拿大贷款人的收入中。

转让定价规则

和其它许多国家一样,加拿大也采用转让定价规则以保护其税制基础。

制定这些规则是为了确保加拿大纳税人的收入(和他们相应的纳税义务)不至于因为他们在与相关的非居民进行在法律上没有关联的交易后过于缩水减少。

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在加拿大进行商业活动的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因此,不言而喻,转让定价规则也关系到在加拿大的子公司(以及其母公司)和分公司。

货物的定价和管理费、担保费、使用权费的确定都是确保实行转让定价规则所涉及的内容。

加拿大纳税人或者合伙企业如果参加在法律上没有关联的一笔交易或几笔交易,无论

(1)其交易条件和在法律上有关联的人所做的交易不同,或者

(2)该交易是属于想解脱与那些在法律上有关联的人做生意的事实而想方设法不上税,都属于非诚实的交易,CRA则可以根据税法中转让定价的规则加以调整,包括重新计算收入或不予减免。

此外,上述情况还会科以罚款。

如果纳税人根据转让价格的规则一年内调整的数额低于5百万元,或根据税法算出的当年毛收入总额,两者从低为准,课以相当于调整总额10%的罚款,除非经过合理的努力后不再有类似交易,那样将只对有关联的交易进行罚款。

在这方面问题的处理上,如果纳税人要在不晚于规定的截至报税日期[4](如属于合伙企业按照其每年规定的报税截至日期)之前,将涉及到转让定价交易上所制备的或取得的完整交易纪录上报给税务局。

否则,将被认定为没有作出合理的努力而要对有关联的交易进行罚款。

这一规则常被称作同期文件要求。

CRA在转让定价问题上有特别审计权力,它可以要求纳税人在收到该局的正式通知後90天内制备需要上交的同期文件。

近年来,多见CRA对转让定价纪录的审计处理案件。

税务鼓励与特殊机制

联邦与许多省政府对某些商业活动通过退税,降低税率以及加快撤消某些符合条件的开支等形式提供一些税务鼓励措施。

此外,税务特殊机制适用于某些项目,尤其是石油与天然气资源勘查与开发项目。

现行的规定和享受上述机制的入选标准比较复杂,本指南难以详尽介绍。

我们仅就联邦,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所实行的税务鼓励项目介绍如下。

另外,税法规定调降税率和某些其它税务优惠措施的对象主要指符合“加拿大人控制的私营公司”(“CCPC”)定义的公司,这种公司主要是指不受一家或几家上市公司或非加拿大居民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和非加拿大居民公司合并一起的公司,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加拿大私营公司。

科研与实验开发(“SR&

ED”)税务减免

«

规定对“科学研究与实验开发”(ScientificResearch&

ExperimentalDevelopment,简称“SR&

ED”)进行税务减免。

“SR&

ED”是指在科学和技术领域内,具体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实验开发上,通过工程、设计、运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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