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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采、掘、机、运、通等相关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

负责综合防尘先进经验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3.生产矿长:

在矿长领导下,对全矿井生产系统内的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

负责组织各采煤、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负责落实生产系统防尘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积极为推广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提供场所和方便;

负责抓好顶板管理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冒顶现象的发生,减少粉尘飞扬几率。

  4.机电矿长:

在矿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直接负责。

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与综合防尘相关的问题和措施,保证井下机电设备完好,安全保护齐全,灵敏可靠,杜绝失爆现象和引爆火源,为推广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提供方便。

  5.安全矿长:

负责对综合防尘有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等执行情况及综合防尘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对综合防尘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违反综合防尘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组织安监人员检查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防尘设施的损坏进行分析,对防尘设施不全或粉尘浓度超标的工作地点,有权停止生产和作业。

  6.通风副总: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责任,并负有技术责任。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设计;

组织制定防尘技术规划和防尘技术措施,组织用好

防尘安全费用;

负责综合防尘先进经验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协助矿领导协调采、掘、机、运、通等相关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

协助矿领导进行防尘设施验收、交接工作。

  7.安全科长: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对矿井采区设计、作业规程中综合防尘措施进行审批,对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审批把关;

协助安监处长对综合防尘法规和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以“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8.采煤、掘进、机运科长: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

对分管范围内的采区设计、作业规程中综合防尘措施组织审批;

搞好本系统内的综合防尘设施的安装、管理和使用,协助总工程师把好作业规程有关综合防尘项目和措施的审批关;

负责本范围内防尘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职能部门责任制

  1.通风科:

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在总工程师的具体领导下,协助通风副总工程师定期修改综合防尘的管理制度,研究、部署综合防尘规划和技术措施,并做好总结;

负责组织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编制;

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防尘系统设计,参与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的综合防尘措施;

参与新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的验收和交接;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矿井综合防尘检查,对查出问题落实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负责每月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自检,并将自检结果于次月5日前上报矿长;

组织学习综合防尘标准,积极引进、推广、应用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水平;

协助教培中心搞好全矿职工粉尘防治培训工作。

  2.生产技术科:

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矿井、水平、采区的防尘系统的设计,负责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督促各单位按设计要求施工;

参与新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的验收和交接,负责检查各单位使用、管理综合防尘设施情况;

积极协助通风部门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3.安全科:

监督检查综合防尘法规、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防尘制度的落实,对违反防尘法规、破坏防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直至责令停止作业。

监督落实防尘安全费的使用情况;

参与尘肺病检查和治疗统计工作;

参与新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的验收和交接,负责对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4.机电科:

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完好。

使用阻燃电缆、传输带,防止摩擦起火,组织本系统人员对井下各种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保证使用设备台台完好,杜绝机电设备失爆现象;

参与新采区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的验收和交接,参与矿井综合防尘检查;

  5.通风队:

全面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现场管理工作,配合通防科做好综合

防尘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编制防尘作业计划,按要求对井下产尘点进行粉尘测定,完成综合防尘报表汇总及呈报工作;

负责井下各地点水质化验工作,确保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设和维护;

按综合防尘标准安设、检查、维护供水管路和防尘设施,并保证防尘系统完善、设施齐全、灵敏可靠;

按照防尘周期清扫、冲刷巷道内积尘;

认真学习综合防尘标准,积极引进、推广、应用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不断提高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水平。

  6.采煤队:

负责采煤工作面及皮带巷消防软管和工作面内防尘高压管、喷雾设施以及工作面上、下溜头喷雾设施安设、使用、维护管理。

每班明确专责防尘员对工作面范围内所有防尘设施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用湿式打眼,使用好炮泥和水炮泥;

作业人员工作时佩带好新型高效防尘口罩;

保证分管范围的电气设备完好,保护齐全,杜绝失爆现象,使用阻燃电缆,防止摩擦起火;

教育职工爱护防尘设施,协助通风部门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7.掘进队:

负责管理、使用施工巷道防尘管路(含三通阀门)及防尘设施的安设、使用、维修管理等工作。

采用相同管路进行供水、供风、排水的每根管路要喷注用途,易于区分;

负责隔爆水棚吊挂眼的施工和隔爆水棚的加水与维护管理;

每班明确专责防尘员对工作面所有防尘设施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按规定做好巷道冲刷工作;

  8.机修队:

负责管理使用好分管范围内的供水管路、防尘设施。

对分管的井上、下翻笼等产尘地点前后20m的范围煤尘及时清扫、冲刷,防止煤尘堆积。

  9.运输队:

负责矿井主要胶带巷和采区胶带巷以及分管范围内消防软管的安设,并负责使用好分管范围内的供水管路、防尘设施。

负责分管范围各转(装、卸)载点产尘地点的封闭,定期督促本单位专职防尘人员履行好职责;

保证分管范围的电气设备完好,保护齐全,杜绝失爆现象,使用阻燃电缆、传输带,防止摩擦起火;

  10.培训中心:

负责制定防尘人员培训计划,组织专责防尘人员和接尘人员系统学习防尘技术理论和预防措施,提高广大职工对防尘工作的认识,负责对防尘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

  (三)专责防尘人员责任制

  1.采煤工作面专责防尘人员职责:

  ⑴采煤工作面100m范围内回风巷放炮前后冲刷一次。

  ⑵转载机前后20m范围内每班至少冲刷一次。

  ⑶采煤工作面皮带机头前后20m范围内每班至少由冲刷一次。

  ⑷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进行洒水降尘。

  ⑸出煤时,及时打开各转载机头(皮带机头)转载喷雾装置进行洒水降尘。

  ⑹每班填写防尘管理牌板并签名,填写内容完善、清晰、字体工整,不得漏填或弄虚作假。

  ⑺对工作面所有防尘设施全面检查,确保采煤工作面的防尘设施齐全、完好,使用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2.掘进工作面专责防尘人员职责

  ⑴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每班至少洒水降尘一次,30m范围以外每周至少洒水降尘一次。

  ⑵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后要及时冲刷工作面30m范围内的积尘。

  ⑶经常检查隔爆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⑷对工作面放炮喷雾装置、净化水幕、耙装喷雾等防尘设施全面检查,确保所有防尘设施齐全、完好,使用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⑸每班填写防尘管理牌版,并将专责防尘工的名字填写在防尘管理牌版,不得漏填或弄虚作假。

  3.皮带运输专责防尘人员职责

  ⑴胶带运输巷各转(装、卸)载点前后20m范围内每班至少洒水降尘一次。

  ⑵经常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尘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三部分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一、防尘管路

  

(一)标准及要求:

  1.通风巷道均要设置金属防尘管路(垂直巷道及间距小于100m的联络巷,且联络巷两端口留有防尘三通及软管者除外),管径不得小于50mm。

胶带运输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每隔50m设置一根长度不少于25m的消防软管,防尘管路设在非人行道侧的,消防软管和阀门要引到人行道一侧,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

阀门手柄齐全、牢固,位置恰当,便于开关。

  煤仓、溜煤眼上下水管直径不得

小于75mm,煤仓、溜煤眼上下口附近及主要胶带转载处,必须设置有数量不少于3个、口径不小于50mm的三通阀门,阀门上接好直径50mm高压软管,软管长度能够覆盖煤仓口。

采煤工作面挡煤板后面设置一路直径10mm以上的防尘管路,管路上设置三通,三通间距不大于10m。

  2.防尘管路安设平直,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3m,吊挂牢固,水管要进行防锈处理,刷漆颜色要统一(镀锌管路除外),在巷道汇合、分岔处设置标示,标明管径尺寸、供水方向等内容,防尘管上连接防尘设施的三通阀门要注明用途。

  3.防尘水管拐弯处设弯头,不拐死弯,无漏水(滴水成线)现象;

  

(二)安设与维修:

  1.矿井运输大巷、总回风道,采区进、回风道敷设管径50mm及以上供水管路,煤仓、溜煤眼上下口附近及主要胶带转载处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由机电队负责安设、维修、回撤;

煤仓、溜煤眼上下口附近及主要胶带转载处、胶带运输巷道高压消防软管由皮带工区负责安设、维护。

  2.掘进巷道的防尘供水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设、维护。

  3.采煤工作面防尘软管和回风巷消防软管由采煤队负责安设、维护。

  4.其它区域防尘管路由通风队负责安设、维修、整形,回收并集中存放,以备复用。

  二、防尘设施

  

(一)水幕

  1.标准及要求:

  

(1)总回风道、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道必须安设净化风流的自动水幕。

  

(2)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水幕设置2道,第1道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并实现自动喷雾,第2道距工作面不超过50m;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2道水幕,第1道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0m处,第2道设在回风巷,实现半自动(如拉杆式控制)喷雾。

  (3)掘进工作面安设2道水幕:

第1道设在工作面外15m处,实现与放炮喷雾联动,第2道水幕安设在喷浆机后,并与喷浆机实现联动。

  (4)水幕的设置位置要恰,阀门易于开关,手柄齐全,灵敏可靠,水幕喷雾要能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

  (5)采掘工作面净化水幕要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移设,不得超过规定距离。

  2.安装与维修:

1)矿井总回风道、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水幕和管理牌板的安设、日常维护、移动,由通风队负责。

  

(2)掘进(扩修)工作面水幕和管理牌板的安设、日常维护、移动,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转(装、卸)载点喷雾

  

(1)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2)所有皮带转载点安设封闭式防尘罩。

  (3)喷雾设施由固定架安设在产尘点上方正对产尘点喷雾。

  (4)阀门便于开关,手柄齐全,雾化好,实现自动化并使用正常。

  

(1)井下所有转(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和管理牌板由通风队安设,移交采煤工区或皮带工区使用管理并负责维修、回撤。

  

(2)根据分管范围,皮带转载点防尘罩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设、维修和回撤。

  (三)放炮自动喷雾

  

(1)掘进(扩修)工作面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放炮喷雾喷头距掘进迎头不大于30m,喷雾覆盖巷道全断面。

  

(2)采煤工作面安设放炮自动喷雾装置,实现放炮前后全工作面自动洒水降尘和爆破期间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放炮喷雾降尘。

  (3)阀门便于开关,手柄齐全,雾化效果好,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放炮自动喷雾和管理牌板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设、日常维护、移动、拆除等工作。

  (四)耙装喷雾

  

(1)耙装机转载点应安设自动喷雾装置,喷嘴不少于4个。

  

(2)雾化效果好,灵敏可靠,实现装岩喷雾自动化。

  耙装喷雾和管理牌板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修等工作。

  (五)除尘风机

  

(1)所有需喷浆的掘进(扩修)工作面必须采用潮料喷浆,并安设除尘风机。

  

(2)与喷浆机、净化水幕实现联动。

  除尘风机和管理牌板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修,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移动。

  (六)水针

  

(1)采煤工作面中巷水针安设在巷道转载机头附近。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水针安设在巷道距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

  (3)掘进(扩修)工作面水针距耙装机后侧不大于5m。

  (4)水针所在地必须有水炮泥盛放箱,箱内有不少于定一次炮所用的已灌好水的水炮泥。

  水针和管理牌板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日常维护、移动。

  (七)水质过滤器

  

(1)主要胶带运输巷进水管路中需安装水质过滤器。

  

(2)采煤工作面巷道入口处进水管路中需安装水质过滤器。

  (3)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和泵站前端进水管路中需安装水质过滤器。

  (4)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巷道开门点附近进水管路中需安装水质过滤器。

  (5)水质过滤器必须可反冲洗,过滤网不低于120目,并定期进行冲洗。

  

(1)主要胶带运输巷水质过滤器和管理牌板安设、日常维护和回撤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2)采煤工作面水质过滤器和管理牌板安设、日常维护和回撤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3)掘进工作面水质过滤器和管理牌板由通风队安设,移交给掘进队负责日常维护和回撤工作。

  (八)压力表

  

(1)主要胶带运输巷防尘管路上安装压力表。

  

(2)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上安装压力表,压力表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300m。

  (3)各防尘地点水压充足,水压不得低于2MPa。

  

(1)采煤工作面和主要胶带运输巷压力表和管理牌板安设、日常维护和回撤工作由通风工区负责。

  

(2)掘进工作面压力表和管理牌板由通风队安设,移交给掘进队负责日常维护和回撤工作。

  第四部分巷道冲刷粉尘制度

  

(1)主要进、回风巷及采区进、回风巷每月至少洒水降尘一次,主要胶带运输巷每半月至少洒水降尘一次,由通风工区负责;

  

(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0m以外每周至少洒水降尘一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每月至少洒水降尘一次,由通风工区负责;

  (3)采煤工作面100m范围内回风巷每次放炮前洒水降尘一次,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转载(皮带)机头附近20m范围内每班至少洒水降尘一次,由采煤工区负责;

  (4)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每班至少洒水降尘一次,掘进工作面30m以外每周冲洗或清扫一次,耙装前冲洗耙装机行程范围段的巷帮并对需装煤岩进行洒水,及时清除堆积的浮煤;

每次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冲刷,具体由掘进工区负责。

  (5)各运煤装、转、卸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由各岗位工至少每班洒水降尘一次,具体由各相关区队负责。

  (6)巷道冲刷必须按上述规定进行,只能提前不能推迟,产尘量大的地点应及时加大冲尘力度,缩短冲刷周期,杜绝煤尘堆积现象。

各单位在保证各自范围内防尘设施完好、正常使用,并按规定要求做好矿井防尘工作的同时,必须整理好巷道防尘冲刷记录,于次月5日前交通风工区,以备检查。

  第五部分粉尘测定制度

  

(1)矿井必须按照《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专职测尘员不少于2人),进行粉尘测定工作。

  

(2)配足测尘仪器,所用仪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计量检定,并贴有计量合格证,方可使用,同时要有仪器维修记录。

  (3)根据生产布局及作业场所,每月编制测尘计划;

根据《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办法》(MT79-84)中有关规定进行合理选择和布置煤矿井下测尘地点。

  (4)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粉尘测定结果(粉尘浓度测定汇总表和粉尘测定报表)每月上报通防部。

  (5)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

  (6)每季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一次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

所涉及到的井下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班次、工种进行监测。

对损坏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的,处以仪器原值五倍以上的罚款。

  (7)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8)测尘员有权监督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的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六部分隔爆设施

管理制度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应根据矿井实际,编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日常维护、回撤由通风队负责(掘进工作面隔爆设施的日常维护由掘进队负责)。

  (3)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相邻的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

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安设主要隔爆水棚。

  (4)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及半煤岩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安设辅助隔爆水棚。

  (5)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

主要隔爆棚区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

  (7)隔爆设施要安装加水装置,每个隔爆水袋(槽)要进行编号管理,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主要隔爆水袋采用硬质水槽。

  (8)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且不得大于200m,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可不安设隔爆水棚。

  (9)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

棚组内的各排水棚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10)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11)水槽棚的水槽应采用横向(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嵌入式安装。

  (12)水槽列(排)中的水槽(袋),占据巷道宽度的和与巷道最大宽度的比例为:

S<

10m2时,至少是50%;

S≥10m2时,至少是65%。

  (13)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m;

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14)水袋应采用易脱钩的吊挂方式,挂钩位置应对正,每对挂钩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

  (15)水棚安装完毕,水槽(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

  (16)掘进队范围巷道内水棚的安设和移动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由掘进单位负责;

总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内水棚的管理维护由通风队负责。

发现水槽(袋)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

  (17)通风队每周应至少对全矿井水槽(袋)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七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坚持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由生产矿长组织通防科、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等单位对工作面生产系统进行验收,防尘系统不合格不得开工生产。

  

(2)采掘工作面防尘的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每班由跟班安监员对防尘设施完好情况及防尘设施使用情况、区域内的巷道冲刷及粉尘积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的或设施不完好的,跟班安监员立即责令工作面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报知通风部、调度室、安监部。

  (3)检查表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安监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检查表每班报安监部领导审阅签字。

  第八部分综合防尘监督检查制度

  

(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2)安全科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全过程监督检查综合防尘法规、制度、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3)通风科为矿井综合防尘业务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井下各地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4)各级管理人员和岗、哨成员有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

专责防尘工对当班负责区域内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完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跟班安监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每班汇报安监处值班领导

  (5)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综合防尘问题,有权责令现场落实整改或限期甚至停产整改。

对能现场落实整改的必须现场落实整改;

对不能现场落实整改的以整改单的形式落实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符合挂红黄牌规定的,挂红黄牌,并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

  第九部分综合防尘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按照责任制分工范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隐患治理方面,因人、财、物得不到保证,追究矿长责任。

  

(2)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措施)防尘措施不完善,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的责任。

  (3)有隐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时制定技术措施,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的责任。

未按技术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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