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守法导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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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分段进水法

又称多点进水法,是普通曝气法的一种改进方式。

回流污泥在曝气池进口端进入,污水沿池纵长方向多点、均衡地分段注入曝气池,流向出口端的活性污泥法。

2.7缺氧/好氧脱氮工艺(ANO)

污水经过缺氧、好氧交替状态处理,提高总氮去除率的生物处理。

2.8厌氧/好氧除磷工艺(APO)

污水经过厌氧、好氧交替状态处理,提高总磷去除率的生物处理。

2.9厌氧/缺氧/好氧工艺(A2/O)

也称AAO法,污水通过厌氧、缺氧和好氧交替状态处理,提高总氮和总磷去除率的生物处理。

主要变形有改良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厌氧缺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缺氧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等。

2.10吸附/生物降解法(AB)

主要由A吸附段和B生物降解段组成的工艺系统,A段主要依靠活性污泥的吸附作用去除部分重金属、难降解有机物和氮、磷等污染物,B段主要依靠生物降解作用去除大部分的有机污染物。

2.11氧化沟

活性污泥法的一种形式。

其构筑物呈封闭无终端渠形布置,降解去除污水中有机污染物、氮和磷等营养物。

2.12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

在同一反应池(器)中,按时间顺序由进水、曝气、沉淀、排水和待机五个基本工序组成的活性污泥污水处理方法,简称SBR法。

2.13一体化池(UNIANK)工艺

一体化池(UNIANK)工艺是一个连续的、恒定液位、循环运行的系统,以恒定水位(固定堰)、完全对称和功能组合交替为其主要特点。

循环运行使得生物处理和沉淀在各池中连续交替完成,进水按照自动循环运行分别向各池配水。

各池都有一个进水—曝气的阶段,一个曝气—不(直接)进水的阶段和一个沉淀阶段,出水从实际作为沉淀的边池排出,剩余污泥从作为沉淀池的边池底部收集排出,各时段的长短可根据实际水力负荷调整,即通过时间控制来实现。

2.14膜生物法(MBR)

把生物反应与膜分离相结合,以膜为分离介质替代常规重力沉淀固液分离获得出水,并能改变反应进程和提高反应效率的污水处理方法。

2.15吸附-再生法

普通曝气法的一种改进形式。

回流污泥在曝气池上游再生区经再生曝气,与污水在曝气池下游吸附区作较短时间混合接触流向出口端。

2.16物理处理法

采用物理原理和方法,去除污水中污染物的污水处理方法。

2.17化学处理法

利用化学原理和方法,去除污水中污染物的污水处理方法。

2.18生物处理法

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分解水中污染物的污水处理方法。

2.19物化处理法

利用物理作用和化学反应综合过程处理污水的系统或指单项的物理操作和化学单元过程的污水处理方法。

2.20混凝沉淀法

投加混凝剂的沉淀方法。

2.21离子交换法

利用离子交换剂去除水中某些盐类离子的方法。

2.22电渗析法

在电场作用下,利用阴、阳离子交换膜对水溶液中阴、阳离子的选择透过性,使离子透过离子交换膜进行迁移的方法。

2.23超越管

也称溢流管或旁通管,指当阀门、设备有故障或者出现暴雨以及紧急事故时,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的管道。

也指用于工艺调整的超越单体构筑物的管道。

2.24污泥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或排水管渠中沉淀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

2.25混合液悬浮固体浓度(MLSS)

又称为混合液污泥浓度,表示生物反应池单位容积混合液内所含悬浮物的总重量(mg/L)。

2.26混合液挥发性悬浮固体浓度(MLVSS)

生物反应池单位容积混合液内所含有机性悬浮物的总重量。

2.27污泥容积指数(SVI)

生物反应池的混合液在1升量筒中30分钟沉淀后,每克干污泥所形成的沉淀污泥的容积毫升数,其计量单位通常以mL/g表示。

2.28污泥沉降比(SV)

生物反应池中的混合液,在1升量筒中30分钟沉淀后,沉淀污泥所占容积与原混合液容积的百分比。

2.29有机负荷率(F/M)

也叫污泥负荷,F指的是有机物,M指的是微生物。

有机负荷率F/M是指生物处理构筑物内单位质量的活性污泥在单位时间内去除的有机物的数量,或生化池单位有效体积在单位时间内去除的有机物的数量,单位kgBOD5/(kgMLSS·

d)。

2.30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环境守法依据

3.1法律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遵守的主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见表2。

表2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列表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2法规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遵守的主要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见表3。

表3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列表

环境保护法规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遵守的主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见表4。

表4 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列表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名称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4标准与规范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遵守的主要环境类标准及技术规范见表5。

表5环境类标准及技术规范列表

环境标准及技术规范名称

编号/文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48-1992

《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89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8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18918-200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3025-199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GB/T24188-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

GB/T23484-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

GB/T23485-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GB/T23486-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

GB/T24600-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

GB/T24602-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

CJ/T289-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

CJ/T309-200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

CJ/T314-2009

2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

CJ/T362-2011

3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3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3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1-1995

3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34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15-2012

35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08-2010

36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07-2010

37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06-2010

38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576-2010

39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577-2010

40

《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池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4-2012

41

《内循环好氧生物流化床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1-2012

42

《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14-2012

43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13-2012

44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10-2011

45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09-2011

46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05-2010

47

《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578-2010

48

《膜分离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579-2010

49

《厌氧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3-2012

50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2025-2012

5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2007

5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HJ/T394-2007

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2007

54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50125-2010

55

《环境工程名词术语》

HJ2016-2012

56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4-2002

57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0-2011

5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HJ2038-2014

5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建科[2011]34号

60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2001]77号

6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建城〔2009〕23号

62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城〔2000〕124号

6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HJ-BAT-002

3.5政策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遵守的主要环境政策见表6。

表6环境政策列表

环境政策名称

实施时间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5.12.03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2011.10.17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05.23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0.11.26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2000.11.26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2007.10.31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2008.09.27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010.12.21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

2008.07.18

4.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

4.1基本法律权利

4.1.1依法监督

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监督执法人员规范执法;

要求环境执法人员依法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4.1.2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1.3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弃权;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1.4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5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视为弃权,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4.1.6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也不能妨碍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4.1.7申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4.2基本环境法律义务

4.2.1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保目标责任、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污染事故报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核查、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清洁生产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2配合环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予以配合,否则将会因为“拒绝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依法受到环境行政处罚。

4.2.3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命令和决定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通过各种环境行政命令和环境行政决定表现出来的。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自觉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采取具体环境保护措施、责令采取排除环境危害的措施、环境行政处罚等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

即使认为该行政决定不当或者违法,在未经合法程序改变或者撤销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4.2.4及时通报和报告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发生生态破坏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时,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部分未经处理污水直接排放的,除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外,还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禁止隐瞒不报或虚报、漏报。

4.2.5赔偿污染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4.2.6自主环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内部成立环境管理机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台账和标准;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2.7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2.8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收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决定书的要求落实到位,如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2.9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规定,表7中的情形为“严重污染环境”。

表8中的情形为“后果特别严重”。

表7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列表

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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