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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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职责4
第三章案防职责6
第四章案件风险排查9
第五章考核与问责10
第六章附则11
修改与审批记录
版次号
生效日期
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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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GGPP(以下简称“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行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员工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应将案件风险作为本行风险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董事长为案件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本行合规管理职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行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确保内审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案件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有效管理本行案件风险,行长是案防制度制定、执行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高级管理层主要案防职责包括:
(一)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
(二)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
(三)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研究批准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
(四)研究建立具有本行特色的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
(五)制定、审查和监督执行案件风险排查的程序和具体操作规程;
(六)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案件风险排查职责;
(七)审定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排查的总体情况;
(八)监督落实案件风险排查问题整改和追究工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对案件风险排查的相关制度进行后评价;
(一十)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奖惩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一十一)为案防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案防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
第八条分管合规及案防工作行领导,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全面掌握本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向行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线路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案防职责
第九条合规部作为本行案防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案防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定全行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方案;
(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机构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
(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
(六)定期组织开展案防工作自我评估;
(七)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基本控制标准,指导和协调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八)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落实案防工作培训,协助各分支机构提高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水平,履行案件风险排查管理的各项职责;
(九)向分管行领导提交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和问题整改报告。
第一十条董事会风险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管理本行案防工作,提出完善本行案件防控管理意见。
第一十一条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监事会监督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一十二条董事会内审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审计组织和规章制度,有效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督促全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二)根据案防工作情况、工作重点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案件防控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审计规划、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案。
第一十三条纪委(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全行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工作,加大对员工八小时内外行为排查,包括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组织开展员工警示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基层网点负责人员履职尽责情况测评工作;
(五)组织对案件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六)及时、准确报送案件和案件风险信息。
第一十四条安全保卫部职责:
(一)负责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信息的管理、检查、监督、统计,并向上级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有效堵截新案,挖掘旧案、杜绝隐患,向公安机关报案、移送有关案件;
(三)与公安机关、银监等部门有效配合,加强案件侦办中的协作和信息反馈,沟通、传递苗头性信息和涉案线索。
第一十五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员工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
(二)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
(三)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四)强化落实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人员轮岗交流、强制休假制度。
第一十六条科技开发部负责不断完善本行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适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一十七条信贷审批部负责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第一十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研究和制定全风险管理政策,优化本行风险管理模式和风险管控措施。
第一十九条计财部负责不断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分配案防内控和风险管理在经营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完善本条线业务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使其覆盖全部业务流程和风险点;
(二)组织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定期对本条线案防工作的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
(三)定期对本部门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行职责
(一)建立有效的案防体系,明确分支行负责人为本单位案防第一责任人。
配备专职或兼职案防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案防职责;
(二)制定案防培训计划,开展案防预案演练;
(三)定期组织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
第四章案件风险排查
第二十二条案件风险排查是指本行组织开展的,以防范案件风险、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三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应坚持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遵循“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滚动覆盖,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案件风险排查包括全面排查、专项排查和日常排查。
(一)全面排查是指总行集中时间、集中人员、统一组织的跨部门、跨业务条线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排查是指各业务主管部门、条线和分支机构按照机构年度排查方案组织的监督检查;
(三)日常排查是指各业务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合规部制定年度案件风险排查计划拟定排查工作方案;
督促、检查、汇总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
深入分析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与相关部门研究整改方案;
监督、检查案件风险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整改和问责到位。
第二十六条各业务条线部门制定年度案件风险排查方案,通过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的方式开展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落实问题整改,建立问题整改反馈机制,并将排查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排查报告,于每季底20号前报送至合规部。
各业务条线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案件风险排查中暴露出缺陷的现行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行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本单位员工的行为排查。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行对于检查、排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或案件风险要及时按照《GGPP案件线索处置管理办法》等制度予以处置或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疑点线索,不得交由问题所在机构自行调查。
对于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报送纪委(监察室)直接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合规部将定期对各单位案件风险排查工作进行评价,并作为各单位案防工作评价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人力资源部应当依据本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于排查发现的银行业案件及案件风险,纪委(监察室)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内审办公室负责监督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并将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内审监督的重要内容。
董事会内审办公室通过常规检查、离任(岗)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对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检查。
第五章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三条本行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单位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本行按照《GGPP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责任认定及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
第三十五条本行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GGPP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