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廉知识学习测试题库基础部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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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
10.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11.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12.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13.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半以上的多数决定。
14.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领导下进行工作。
15.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16.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17.党的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派驻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18.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
19.《〈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仅指个人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20.《〈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违反规定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2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22.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2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24.《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6.《〈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不适用《廉政准则》。
27.《〈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一年。
28.因无法拒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所接受的礼物应当一律登记、交公。
29.在特殊情况下,到新地方任职的干部,由于暂时难以安排住宿和办公用房,暂时用公款包租客房供领导干部个人使用是可以的,但需要有必备条件。
3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所从事的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的从业行为不属于应受到约束的范畴。
31.《〈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反规定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32.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3.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3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二年后,可以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的民营企业的聘任。
3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6.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严某挪用住房公积金5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一年后获利50万元,严某将挪用资金归还,获利部分用来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福利,严某的行为没有违反《廉政准则》。
37.某县副县长高某的儿子高中毕业后自费到加拿大读大学,高某的妻子辞去工作到加拿大照顾儿子,因属个人隐私,高某可以不向党组织汇报。
38.某建筑开发企业老板李某为感谢某市副市长对其生意的帮助,出资安排副市长全家到海南三亚度假一周,该副市长没有违反《廉政准则》。
39.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万某退休一年后接受当地一民营矿业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技术顾问,万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
40.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1.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廉政准则》进行检查。
42.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可以不汇报。
43.《〈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
44.《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45.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党员领导干部可以通过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46.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4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可以以借用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但不能划归自己的名下。
4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9.《廉政准则》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
50.掌握内幕信息以及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系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一定范围的股票。
51.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52.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53.兼职是指工作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
54.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
55.《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有任何关联的行业。
56.《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7.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有关财经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58.《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59.挪用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60.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但可以向当事人透露。
61.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之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否则应该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62.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正常人事安排。
”(A)
63.在机构即将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
64.要严格控制研究干部的次数和数量,除领导班子换届或机构改革等需要集中调整干部外,不得一次性大量提拔调整干部或频繁调整干部。
65.封官许愿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不走群众路线,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未经组织研究,个人私自向他人许愿承诺提拔调整有关职务和职位,并进行相关活动,甚至以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代替组织决定干部任用的行为。
66.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都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67.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将某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如果没有居住,就不违反《廉政准则》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68.《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69.《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70.《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1.《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72.《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
73.《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不用回避。
74.选拔任用《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应当在考察时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
75.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参照《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76.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77.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A)A.对B.错
78.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79.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行政班子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80.在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81.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8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8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8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8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8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但已退休的不再追究相应的责任。
8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88.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89.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90.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91.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92.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A)(正确答案见
93.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94.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95.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96.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97.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98.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99.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100.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101.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10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适当领取兼职报酬。
103.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104.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
105.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视情况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106.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107.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108.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109.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队伍中进行内部交流。
110.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解除后,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
111.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可以再享受失业保险。
112.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可以与其本人协商后将其辞退。
113.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以辞退。
114.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115.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是:
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16.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司法措施。
117.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118.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的处罚。
119.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某因挪用公款受撤职处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20.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121.依国务院部、委规章授权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22.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123.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124.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125.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26.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7.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128.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129.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属于县监察局的监察对象。
130.监察机关有权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131.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可以进行调查处理。
132.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133.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134.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135.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136.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纳。
137.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视情况由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回避。
138.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139.监察机关在履行检查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如实回答,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140.上级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141.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
142.监察机关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4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4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4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