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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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和业务人员培训;

5)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

6)指导区、县级市综合治税工作。

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

1.协助领导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组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组的决定;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的调研,

3.科学编制和调整与税源相适应的收入预算,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对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

6.向税务机关等单位提供有关信息。

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地方预算提供依据。

3.创新税源管理方式,根据税源结构和分布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4.在办理税务登记、日常征管、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5.加强发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有效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7.建立健全税务公开制度,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8.严格落实总局“黑名单”制度,按季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联合相关部门对“黑名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9.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合作,定期对管户登记信息、纳税情况、非正常户进行比对。

积极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宣传、联合登记、联合定税、联合检查。

10.依法收集、使用、保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市工商局:

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多证合一的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完整;

实时传递网

上办理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名单;

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等情况。

市国土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变更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

2.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出让方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3.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完(免)税凭证者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变更用途的相关信息;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提供全国土地调查信息及全市GIS土地电子地图;

6.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城市改造征收与补偿公告的情况;

7.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农转用)的

单位或个人名称、批准占用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8.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9.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时,需要国土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予以协助

办理;

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为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市房管局:

1.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对房屋交易税收的征收工作;

2.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总可售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监控账户以及实时收取预售款、预售款拨付的情况;

3.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完(免)税凭证者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

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5.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6.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7.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商品房分类型销售均价;

8.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时,需要房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予以协助办理;

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得为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市住建委:

1.提供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名录及相关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4.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5.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6.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地建安企业信息;

7.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8.工程开工前确认施工企业是否已纳入税收管理。

市公安局:

1.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法人居民身份证的核查工作;

2.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查办涉税案件,规范涉税案件受理和反馈程序,加大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力度。

4.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税企业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5.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6.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核查。

7.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审验手续时,核查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8.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

市发改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总投资额、当年计划投资额、完成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引进外资及技术引进项目信息。

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

1.按照法律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对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纳税人的开户情况、账户查询、实施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

3.按照要求,将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中,向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实时发送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当事人名单信息。

实现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与个人金融信贷信息的实时交换。

市人社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严格审核把关,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并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障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5.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xx信息。

市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资料;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市统计局:

1.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

法院:

向税务机关提供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土地、房屋信息,确保税收优先权,需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应当予以协助。

市科技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认定情况及技术合同信息。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向演出经纪机构及个人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演员个人的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门票监制等事项,必要时可以委托代征税款;

2.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文化音像版权转让的情况。

市卫生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情况

2.《医疗机构执业XX》发放信息。

3.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市体育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各类体育比赛、活动等信息,督促承办单位到税务部门办

理门票监制事宜。

市国资委:

向税务机关提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和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

信息。

市规划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信息。

市质监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市司法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

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管理。

市教育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和社会培训学校的资料,配合税务机

关对此类学校进行税法宣传,明确纳税义务。

市物价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物价指数及制定的各行业具体收费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市残联:

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

对税务机关证明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市审计局、监察局:

加强在日常监察、审计中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原始发票的检查。

建立税收审查通报制度,将监查、审计对象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时书面通报税务机关。

纪检、法制办:

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发生纳税义务的,要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带头依法纳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

四、协调联动,深化综合治税工作方法

(一)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综合治税工作的的重点。

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职责但不仅限于上述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进行信息交换,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政府牵头加快政务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相关部门间的联网,建立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网络和传递机制,实现多部门的信息共享。

成员单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依法不能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务机关提供一次性的税收征收信息的,应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应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配合涉税的联合执法;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支持税务部门清理漏征漏管户,特别是街办、社区、乡镇、村(居委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对各类企业、市场、个体工商户、零散税源户进行专业清理检查,对宾馆、写字楼等楼宇经济户要重点清理检查,确保将所有经营业户纳入工商登记和税收管理。

(三)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1.城市居民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

2.零散建筑施工、房产交易

3.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税收;

4.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税收;

5.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税收;

6.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四)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法院等相关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税相关信息;

(五)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五、健全制度,形成顺畅有效的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每季度轮流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交流综合治税情况,协调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

用,着力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等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2.建立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制度

综合治税领导组和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按季度将掌握的税源信息以纸质或电子介质形式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内部也要建立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链条,实现涉税信息采集、税基掌握、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的全方位控管。

综合治税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3.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员管理制度

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的综合治税信息员,建立起稳定的综合治税信息员队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规范管理,按要求做好日常涉税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反馈等工作,形成综合治税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组织体系。

各单位综合治税信息员确定后不能随意更换,综合治税信息员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报综合治税工作领导组备案。

4.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综合治税领导组每半年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一次考评:

对配合密切、监控得力、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个人,及时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和经费支持;

对未尽职尽责、开展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与工作考核结合起来;

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综合治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违规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政府、财政部门要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经费支持,以保证各级综合治税组织工作需要。

财政部门要确保代征手续费的及时、足额支付,税务机关要严格委托代征手续费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拖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

六、明确责任,畅通监督途径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地方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地方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地方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地方税收收入预算,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2.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3.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税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的决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税收行政协助职责,造成税收损失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造成税收损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5.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等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市、县(区)为重点,注重发挥乡镇、街道、村的协税护税功能,逐步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四级纵向联动的综合治税网络,从源头上加强税源管理,真正把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共同治税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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