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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五)其他安全工作。

第九条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政治稳定工作的传达、部署、组织落实等工作,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二)党委宣传部:

负责意识形态方面的安全工作,负责校园文化宣传审核安全,负责网络及各类媒体的舆情安全管理工作。

(三)团委:

负责对学生社团组织和社团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负责对团委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定针对团委管理的各社团组织和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四)教务处:

负责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总体安全管理,负责实验室上课学生的总体安全管理,制定针对全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加强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

(五)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学生工作处组织的集体活动安全、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与辅导,负责学生公寓的治安、消防、各类设施及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负责配合各学院处置学生外出和在校伤亡事故有关事宜。

(六)保卫处(党委保卫部):

负责校本部校园范围内的政保、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和户籍管理,负责监督和检查校园范围内的总体安全工作,负责应急预案体系的管理工作,制定并严格实施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学校安全。

(七)后勤管理处:

负责教室等公共基础设施、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防汛防风等安全管理。

负责校园食堂及其设备设施和食堂承包单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后勤管理处牵头签订合同的相关单位的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校医务室医药卫生、防病防疫等安全管理。

负责在校园内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

制定学校后勤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后勤服务安全管理。

(八)图书馆:

负责图书馆内的各类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图书馆内的消防管理工作,负责进入图书馆的教师和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负责校园多媒体、网络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网络及内容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体育学院:

负责校内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在体育课授课前或授课后,负责检查体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确保校内体育设施完好,负责体育活动、体育教学的安全管理,负责体育器材的使用存放等安全管理。

(十一)各学院:

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办公楼、实验室等区域内的具体安全管理,包括治安、消防、安全事故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本学院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

(十二)其他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开展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五)用电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外出活动安全教育。

(九)集体活动安全教育。

(十)其他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二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工作分管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

特殊工种的岗位从业人员需持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上岗。

第四章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性质划分交通区域。

做到施工区域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适当隔离,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步行道路区域。

(二)交通主干道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如限速、禁鸣、分道线等。

(三)机动车道要设置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校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四)切实改善校内的交通环境,如路灯照明、斑马线、清除遮挡司机视线的绿化等。

(五)严格进行日常管理:

交通高峰时段,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人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

加强校门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要严格实行进出登记制度。

(六)校园道路应保持畅通无障碍,道路施工应事先报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审批,施工现场应设置隔离带,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

(七)加强校园停车管理,合理设置停车位,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清理乱停车辆,确保校园道路通畅。

第五章饮食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采购食品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

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

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章危险品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

各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

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

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第七章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

各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营业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

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对学生宿舍每周至少一次消防隐患安全检查,保卫处对学生宿舍每月至少一次消防隐患安全检查,宿

管理员每天对疏散通道和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各单位不定期的对各自办公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师生员工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章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

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后勤管理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

凡经区(市)以上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C级和D级),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加固或翻新。

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分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应加强对电器、电源、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六条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九章集体活动安全

第二十七条加强校外集体活动的管理。

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

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第二十九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加强集体活动车辆管理,机动车辆应符合安全标准。

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

严禁聘用无证和技术不良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

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按规定必须停运的,应坚决停运,杜绝发生恶性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条凡在大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教室、体育场、体育馆等校园公共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实施,并经有关校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方可进行,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自发组织的各类活动,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要按规定审批,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引导,避免开展危险性较大的活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章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

第三十五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

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关不良反应及副作用发生。

第十一章治安安全

第三十七条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

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加强巡查工作。

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第一时间向主要校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

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各单位应防止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夜不归宿和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成员,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加强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需占用校道或学校场地进行各种活动(如学生社团活动、各种宣传、经商等),必须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方可进行。

第四十二条加强校园治安巡查,做好治安和法制宣传,努力降低校园案发率,严厉打击校园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学校师生安全。

有案件发生时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尽可能挽回损失。

第十二章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四十三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四十五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对教育教学、科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有关单位应定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药品、化学试剂、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

特别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各单位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应立即整改。

第十三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

第四十九条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要校领导。

第五十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四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五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五十二条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立即启动《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五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四条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责任认定,报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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