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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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Word格式.docx

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履行下述职责

贯彻执行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区域性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各种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负责本辖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组建辖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体系;

负责辖区内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资质认证的管理检查工作和水文技术装备质量认证管理的具体事务;

协助建设、组织推广使用和维护国家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档案管理系统;

掌握辖区内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全面情况,协调所属单位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行业管理的业务工作,编制辖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重要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设计、建造和批量产品的购置;

在管理权限内,审批下属单位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建造、购置、改造、验收、报废的申请;

制订、修订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安及运行定额;

负责管理水文仪器检验检定机构,开展水文仪器检验检定业务;

组织培训所属单位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检验、维修人员;

组织所属单位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操作工上岗培训、上岗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地市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履行下述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和实施细则,制订本单位的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

组织推广、使用和维护国家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档案管理系统,更新所管辖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信息,编制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工作年度计划;

负责辖区内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购置、更新和报废的实施工作;

检查辖区内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运行状况,督导检修养护工作,对重要问题或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编写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运行状况年度报告;

负责本辖区水文水资源监测仪器计量检定的申报工作;

组织本辖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使用操作与检修维护的技术培训工作。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专业人员应履行下述职责

宣传贯彻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的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章制度;

掌握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的业务技能,编报有关文书报表,管理本单位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档案,更新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档案管理系统信息;

定期检查本单位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运行状况,督促或负责本单位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检查、维护、检修工作,及时反映报告问题,追踪督导解决影响生产安全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安全运行。

3一般规定

应建立健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的制度体系,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制度;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制度;

建设项目技术装备政府采购制度;

建设项目验收制度与建设效益后评估制度;

建设单位资质认证和技术装备质量认证管理制度;

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运行维护、维修、计量检定制度;

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档案管理制度。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根据水文水资源工作发展规划及正常运行的需要,制定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发展规划;

应制定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更新、改造、维修的年度计划。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的购建、更新、改造、维修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资金渠道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提出立项申请,履行立项报批手续,并在财政预算安排后实施。

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设备政府采购制、建设项目验收制等相关规定;

并应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效益后评估制度。

当洪水或其它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调查,报告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损毁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其主要功能,并及时组织损毁工程修复工作。

纳入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质认证管理和水文技术装备质量认证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所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项目在投产运行与竣工验收间一般应实行试运行制度。

试运行期的长短,应根据设施设备的类别、用途或运行条件确定。

一般应经过一个完整使用周期(汛期)的试运行。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实行定期检修维护、检验检定、报废更新制度,所需费用应列入部门预算;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维修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可跨系列、跨年度调剂使用,但不得挪做它用。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受国家法律保护,在规定的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时,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请需迁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产权单位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迁建费用及所增加的建设、测验率定、生产方案修编及相关运行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超过允许使用年限、或一次维修费用超过建设费用或其现值百分之五十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应按程序报废。

水文基础设施的实际允许使用年限一般应从建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水文技术装备的实际允许使用年限一般应从出厂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保证生产安全和生产成果质量的前提下,已超过允许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并确实不影响其使用效果,或已超过允许使用年限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更新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经地市级以上水文行业主管机构批准可以延期使用,延期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规定允许使用年限的一倍;

但在延长使用期间应缩短检修检查周期,注意随时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和成果质量;

禁止使用影响安全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报废报损后的残值变现收入余额可用作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维修费用。

符合报废条件的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应由使用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代表,技术专家、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人员共同审查确认,主管领导按审批权限审批。

易损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及批量使用的水文测验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实行分级储备制度。

在控制总量、方便使用的前提下,储备的贵重及精密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存放在储存条件较好的专用场所。

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按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职责范围组织调查、分析,上报处理。

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或影响测报成果质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对隐瞒事故、弄虚作假、歪曲掩盖事故真象的责任人应加重处罚;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运行管理

4.1水文基础设施管理

应根据测站任务和测站水文特性、地形条件规划布局各类水文基础设施,其配置应符合《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的规定。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应注意防止洪水灾害,雷击灾害、风雹灾害、可能的人为损毁等破坏因素;

应达到“系统配套完整、安全、可靠、适当兼顾外观形象”的标准;

水文设施除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外,还应在使用前和使用中随时观察其运行状况,及时排除故障。

4.2水文技术装备管理

水文技术装备的性能和质量必须满足水文测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纳入水文技术装备质量认证管理范围、用于正式生产的水文技术装备必须具备《水文技术装备质量认证证书》,禁止购用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

对暂无质量认证证书的新水文技术装备必须充分听取专家、使用单位和基层操作人员的意见,经过选型论证,严格筛选,比测合格后,经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水文技术装备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临时准用证后方可试用,并应在半年内申领质量认证证书,临时准用证规定的试用期满,未能领取质量认证证书的,应停止使用。

水文行业所使用的非水文专业通用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国家实行许可管理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

对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必须充分听取专家、生产使用单位和基层操作人员的意见,在保证安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谨慎选用。

购置进口水文技术装备,必须事先广泛调研,论证并检验其量测原理、手段的科学性,保证技术领先、适用、性能稳定、资料齐全、便于维护,在同类同档次产品中性能价格比较高。

进入中国水文行业的境外进口水文水文技术装备,应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资料。

进口贵重仪器、批量仪器应请边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验,或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质量、性能检验测试。

禁止购入淘汰产品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认证的仪器设备;

涉及计量的仪器设备应取得计量检测单位颁发的计量检定合格证。

为满足特殊业务需要,可以组织开发研制不能通过市场获得的水文技术装备。

开发研制的水文技术新装备的各技术指标、性能要求、技术参数应满足生产需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达到先进、适用、可靠的目标。

水文测验与测量仪器设备在使用期内,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比测、校测、校正(准)、维护和保养;

对于有计量检定要求的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校准。

对操作复杂,误操作可能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仪器设备,应建立检查(操作/运行)日志摘要填记制度。

常年使用的水文仪器设备应于汛前全面检查测试一次,平时定期检测。

计算机设备与软件管理应实行一般技术人员与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对水文数据库、防汛、业务管理及财务专用计算机应重点管理,专人负责,及时备份数据。

应使用正版软件。

重要用途的计算机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水文行业生产中推广使用的专用软件,应取得质量认证证书。

5专业资质管理

5.1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质认证管理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实行建设资质认证管理。

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所用的非通用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应列入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质认证管理范畴。

承建纳入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质认证管理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水环监测设施的勘测、规划、设计、建设、质检、监理任务的单位,除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具备的通用资质外,还应具备从事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质。

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定期在水利专业媒体上公布取得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质的单位名录。

申请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质的法人应具备下述条件:

是合法的企业法人;

有从事相应建设项目必需的技术、设备、人员和符合要求的履约能力;

服务于该企业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有同类项目的建设资历;

所申请的建设项目符合或不妨碍国家水文事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质认证管理工作由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由水利部水文主管部门颁发,由工程建设企业自愿申领;

资格证书的颁发及变动情况由证书颁发部门在中国水利信息网和其它水利媒体上公布。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执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应申请变更。

5.2水文技术装备质量监督管理

水文技术装备实行质量认证监督管理,质量认证工作由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部门负责。

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所专用技术装备原则上都应列入水文技术装备质量认证监督管理的范畴。

纳入质量认证管理范围的水文技术装备需经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审核批准,颁发水文技术装备质量认证证书,才能进入水文水资源监测领域。

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应在中国水利信息网上公布水文技术装备质量认证管理目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公布通过水文技术装备质量认证的产品名录、生产厂家及变更情况。

纳入质量认证监督管理范围的境外生产的水文技术装备在中国销售时,须报经水文技术装备主管部门进行质量认证登记,水文技术装备主管部门应在中国水文信息网上公示通过质量认证登记的产品目录和生产厂家。

水文技术装备质量认证证书实行自愿申领原则。

纳入质量认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应按产品类型分规格申报。

申证单位应选择经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认可的、符合资质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测试;

产品质量检验测试费用由申证企业负担。

水文技术装备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的资质由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质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已经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申证时可免于产品质量检验测试。

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经整改,三个月后可再次申证。

6建设项目管理

6.1一般规定

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建设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好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水文行业主管部门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

建设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完备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

对工程的重要指标、及设备选型等,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确需变更时,应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6.2建设项目招标管理

建设项目中所涉及的贵重设备、大批量设备、重要设备的采购与安装、软件的购置与开发,新技术、新仪器的研制、重大项目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的选择等,均由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以招标的方式采购。

水文技术装备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诚信的原则。

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合同转包或分包。

开标应当在截止接收投标文件的同时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所载明的地点。

开标应由项目管理机构主持,邀请评标专家、使用单位技术部门、监察审计部门代表等参加。

招标数额较大(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开标和合同签订时,应请公证部门参加。

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由项目管理机构以及受聘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

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有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职称,无高级或高级以上职称的评标委员应在两人以下。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按顺序向项目管理机构推荐二至三个中标候选单位。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6.3建设项目监理管理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项目推行建设项目监理制。

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可以委托不同的监理单位对不同的子项目或项目内容进行建设监理。

建设项目监理办法按照水利部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6.4水文技术装备采购管理

水文技术装备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贵重与大批量的水文技术装备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各级水文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具体采购事务。

应按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的设备选型采购仪器设备;

无设计文件或设计文件中对设备选型未定型的,应由主管部门领导、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工程设计人员或仪器使用人员、水文技术装备管理机构专业人员共同确定,报主管单位领导认可;

由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主管部门的按相关规定主持采购。

设备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公开招标采购;

30~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

10~3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协商谈判方式采购。

对只能从特定供应商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设备,在采购设备时应考虑对设备后续采购和维修、配件供应等带来的不利因素,宜在采购合同中对设备后续采购和维修、配件供应进行相应约定。

6.5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实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制。

对质量不合格的技术装备,必须返工或完善,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应拒绝签字验收,项目法人应拒绝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也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应进行逐台(项)检测,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作抽样检测。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机构或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对有关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各级水文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裁决。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质量负责。

6.6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验收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进行。

项目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项目预验收及项目竣工(最终)验收。

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

验收结论必须经项目验收小组组长和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

验收小组组长和验收小组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暂不做验收结论,报项目管理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组协商决定处理意见。

验收组长对一般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对重大问题或有半数以上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项目管理机构裁决。

验收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验收组成员的重要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报告或附件中明确记载,并由当事人签字。

验收报告应上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并交付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

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负责按验收组的要求按期处理,并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处理结果。

验收组成员需对验收结论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

7安全管理

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

应建立健全各种水文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水文测验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实行执证上岗制度,上岗前应接受技术和安全培训,进行考试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

应按照规定的适航条件选择水文测船的船型,并按照船舶技术标准配备救生、助航、通讯等设备,禁止水文测船超适航范围运行。

在甲板(舱面)、舷外和在缆车、吊箱内等水上危险处所工作的人员,涉水作业人员和在有危险的水边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作业面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需在夜间进行水文测验的,测验断面,测船、吊箱等都应配置有效的照明设备。

在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均应注意考虑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防雷的问题。

有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验收时,报验文件中应有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测试检查的报告;

测试结果合格的设施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气、机械设施设备,施工场地或施工后形成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防护装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护措施。

对有放射性元素部件的仪器必须严格监管,重点加强防盗防遗失防泄漏工作;

对较长时间不使用的放射源,有条件的应按国家原子能委员会的规定修建专用仓库存放,无条件的应委托当地原子能机构保管。

仓库库房、计算机机房、精密仪器机房、内燃机机动船机舱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取暖、照明。

有防火需要的场所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设备。

易燃易爆药品,或遇空气和水能发生燃烧爆炸的金属钠、钾、电石、白磷等物品禁止混合存放。

存放温度应保持在20℃以下,不准高于30℃。

应用砖和水泥砌成防爆物料架,并备有消防用砂。

一般化学物品可按元素周期系分类,或按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在30℃以下的阴凉通风处;

属于氧化氢、液氨等类物品,应存放于10℃以下的低温容器中。

较贵重的特纯化学试剂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应使用小包装,并与一般化学物品分开保存。

指示剂应按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综合滴定指示剂(金属指示剂)及荧光指示剂(吸附指示剂)等分类存放;

有机试剂应按分子内碳原子数目递增的顺序排列存放、或以被测元素为对象将有关的有机试剂归并存放;

同一试剂能与数种元素作用者,应将该试剂列入测定灵敏度较高的那一种元素的位置中。

易挥发的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易燃液体应密封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存放温度应保持在-4~4℃之间,最高不得超过30℃,并应与其他可燃物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对人体皮肤、粘膜、眼睛、呼吸道有刺激的化学物品应密封存放在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物料架上;

有强烈腐蚀作用的发烟硫酸、浓硫酸、浓硝酸、浓盐酸、氢氟酸、冰醋酸、液溴、氢氧化钾、氢氧化钠等药品,存放处要阴凉通风,并应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

禁止将剧毒药品与其他物品混放。

应将剧毒药品单独封装、存放在保险柜中;

盛装、研磨、搅拌剧毒药品的工具、器皿不能弃置或挪作它用,应将其存放于专用安全地点,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记。

剧毒物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严格遵守入库登记、出库申领和审批制度;

帐物必须相符,并实行定期检查;

领用、配制应由两人参与,剩余药品应及时入库保存;

失效的剧毒药品不能私自掩埋销毁,必须经保卫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在其监督下,使用能够消除毒性、避免污染环境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理。

8档案管理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档案包括各种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及批复,变更设计的图纸、文件和批复,自行研制设备的技术资料,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最终成果的程序源代码、补丁程序及代码,外购技术装备的技术资料,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合同;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意见)和批准文件等项目文件,设备运行维修记录(日志)或摘要,设备报废申请报告和批复等。

新的装备出现时,应在中国水利信息网上及时发布新类别的目录,明确低级类别在上级类别的归属。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行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工作模式。

各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信息更新、系统维护工作;

水利部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部门应有两台网络服务器异地工作,信息同步更新。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项目建设单位向单位档案部门报送技术档案的同时,应向水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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