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抗旱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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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抗旱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区安监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扶贫办、区移民局、区粮食局、区教育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供销社、区广电局、区烟草分公司、XX电力分公司、电信XX分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主要位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行政首长任指挥长,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1.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负责组织全区的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抗旱的法规政策,及时掌握旱情,组织召开抗旱工作会议,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落实抗旱物资和经费;

组织制定行政区域内城乡、工农业供水用水调度方案,统一指挥全区抗旱工作;

组织区级相关部门、驻保部队按照本预案规定职责对受灾地区进行抗旱救灾。

2.1.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抗旱应急工作;

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各项抗旱救灾措施的落实;

及时了解、掌握旱情、灾情和水利灌溉工程运行状况,发布旱情、灾情报告;

负责组织全区抗旱会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抗旱资金分配工作;

处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3区人武部:

遵照上级指示和命令,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帮助指导地方抗旱救灾队伍建设;

若遇重大灾情,负责协调调动驻保部队、预备役、民兵参加当地抗旱救灾工作。

2.1.2.4区委宣传部:

正确把握全区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抗旱新闻报道工作。

2.1.2.5区监察局:

负责监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及抗旱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2.1.2.6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抗旱工程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项目计划安排和建设期的监管工作。

2.1.2.7区经济局:

组织拟定灾区能源生产及确保灾区应急物资生产的管理办法,行使政府对灾区电力、能源等行业的管理职能;

负责加强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管理,分析研判供求形势,协调区属生产企业保障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供应。

2.1.2.8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水事纠纷,妥善处置因旱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2.1.2.9区财政局: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抗旱经费预算,并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的申请,积极筹措抗旱资金;

会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年度预算内经费的审核拨付和监督使用工作。

2.1.2.10区农业局:

负责农业干旱灾情监测,组织实施农业抗旱措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措施,推广应用有关农业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的服务指导;

组织协调农口部门做好本行业的抗旱工作,负责提供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等相关信息,收集旱情、苗情;

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农资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帮助灾区做好抢收抢种、恢复生产;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动群众开展抗旱减灾工作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同时做好下一季度的农业生产安排,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1.2.11区水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旱情监测预报和全区抗早指挥系统工程建设;

负责临时抗旱水源地选址及工程技术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城镇抗旱应急供水计划;

负责协助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处水事纠纷。

2.1.2.12区林业局:

负责木本油料及其他林木的抗旱技术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救灾措施,推广应用抗旱林果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做好护林防火指导工作。

2.1.2.13区畜牧兽医局:

负责调查、收集和统计畜牧业受灾情况,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

扎实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灾区不发生动物疫情流行和扩散。

2.1.2.14区商务局:

组织拟定灾区能源生产及流通管理办;

负责加强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

协调、组织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供应。

2.1.2.15区交通局:

负责协调运力运送抗旱救灾和卫生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等。

2.1.2.16区卫生局:

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及人畜饮水安全的监测、消杀指导工作;

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

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及流行。

2.1.2.17区审计局:

负责抗旱经费开支及灾后重建工程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抗旱经费及灾后重建工程资金安全运行。

2.1.2.18区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对不同时段气候状况进行分析,提出长期、中期、短期气象预报,对旱情形势做出气象分析和预测;

及时发布重要气象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气象信息、建议和意见;

利用农村气象电子显示屏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2.1.2.19区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后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等工作;

负责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1.2.20区扶贫办:

负责做好灾区群众生活、生产扶贫救济及灾后扶持工作。

2.1.2.2l区粮食局:

负责受灾区粮食救济和供应保障。

2.1.2.23区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对灾区组织实施拉水、送水等工作。

2.1.2.24区供销社:

负责抗旱所需常用物资调配和储备供应工作,定期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在紧急救灾时所需物资实行先调用、后结算。

2.1.2.25区广电局:

负责开展抗旱救灾宣传工作;

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定的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

2.1.2.26XX水业公司:

负责编制XX城市抗旱应急用水计划,合理调配三个水厂的供水;

组织实施城市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确保XX中心城市和坝区供水安全。

2.1.2.27XX电力分公司:

负责协调各水电厂执行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下达的供电调度命令;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抗旱救灾等工作,保障抗旱及灾后恢复重建的电力供应。

2.1.2.28电信XX分公司:

指导全区电信运营企业进行抗旱救灾通讯的平时建设工作;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抗旱救灾的通讯保障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云南省战备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指挥调度通信设施。

2.1.2.29区烟草分公司:

负责做好灾区烤烟生产技术指导,帮助烟农渡过难关。

2.1.2.3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救灾指令,主动提供服务,配合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2.2组织体系

2.2.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乡级抗旱应急预案,并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2.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政府行政职能,认真履行本单位职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抗旱应急预案、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信息:

包括长期、中期、短期、临近天气预报,雨情、水情预报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灾害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为灾害预警提供依据。

3.1.2工情信息:

包括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救灾救助力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3.13旱情信息:

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实践、受灾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林牧渔、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工业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库塘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分析和上报工作。

3.1.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领导机构应按照与本乡镇抗旱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级别和时限要求,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

3.2预防预警机制

3.2.1预防预警准备

3.2.1.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区民众预防旱灾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旱、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1.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全区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组建抗旱应急队伍和建立旱灾易发区域的监测网络,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2.1.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处理,保障抗旱应急用水。

3.2.1.4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贡的原则,区、乡各级都要储备必需的抗旱应急物资,合理配置种类。

同时,按照部门负责的原则,有抗旱任务的乡直各部门和重点工程应就近储备一定数量的物资,以备抗旱应急只需。

3.2.1.5通信准备。

保证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充分利用公共通讯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各种指令及时传递。

3.2.1.6抗旱检查。

村民委员会、各相关部门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安排和开展以查组织机构、责任制、预案、物资准备、通讯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抗旱应急工作检查,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干旱灾害预警

3.2.2.1乡、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3.2.2.2乡、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落实干旱灾害统计人员,随时掌握实时灾情,对库塘蓄水、乡村供水、工农业生产用水情况趋势进行预测通报,及时发布干旱信息,并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预警信息发布

3.2.3.1根据《农业旱情灾害评估标准》及《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标准》中对干旱等级的评定标准,结合实际,将干旱等级划分为4级,并确定相应的干旱预警级别为4级预警,Ⅰ至Ⅵ干旱预警级别的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3.1.1Ⅰ级预警(红色):

全乡范围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61天以上、夏季46天以上、秋冬季91天以上,或气象干旱达到50年以上一遇;

全乡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80%、集镇缺水率>30%;

以上情况有其一时是特大干旱,相应干旱预警级别为Ⅰ级预警。

3.2.3.1.2Ⅱ级预警(橙色):

全乡范围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46至60天、夏季30至45天、秋冬季71至90天,或气象干旱达到25年至50年一遇;

全乡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60%至80%、集镇缺水率20%至30%;

以上情况有其一时是严重干旱,相应干旱预警级别为Ⅱ级预警。

3.2.3.1.3Ⅲ级预警(黄色):

全区范围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31至45天,夏季26至35天,秋冬季l至70天;

全区受早面积占耕地面积40%至60%;

城市缺水率10%至20%;

以上情况有其一时是轻度干旱,相应干旱预警级别为Ⅵ级预警。

3.2.3.1.4Ⅳ级预警(蓝色):

全区范围内大面积无有效降雨的时间春季16至30天,夏季16至25天,秋冬季31至50天;

全区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20%至40%;

城市缺水率5%至10%;

以上情况有其一时是轻度干旱,相应干旱预警级别为Ⅳ级预警。

3.2.3.2干早预警发布

旱灭发生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统计的旱情信恩,按照《XX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应急响应对应级别规定,确定相应的旱情级别及早情预警级别,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

同时,责成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局等单位,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传媒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发布干旱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干旱预警级别,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旱情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值班制度。

区、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业主),在抗旱工作开展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允许发生脱岗、漏岗现象。

4.1.2灾情报告。

进入早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发生干旱灾情后,要按照相关信息要求内容迅速进行核实,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较大、一般级应在3小时内向上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l.3抗灾减灾。

旱灾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启动预案。

各类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业主)要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墒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程序。

4.2特别重大级(I级)红色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大干旱时启动I级响应。

4.2.1工作会商: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总指挥主持会商,召开抗旱工作会商会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启动抗旱预案,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旱救灾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积极行动起来,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2.2工作部署: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紧急专题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根据情况宣布进入特大抗旱期,下发紧急通知,动员所有单位紧急行动起来,协助灾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抗旱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动员旱区紧急抗旱。

同时积极请求省、市支援,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对旱情灾情及时报送,并做好旱情预测和重点工程调度。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抗旱应急指挥部要每天向区指挥部报送旱情、灾情信息,区指挥部每天在广播电视及政府网站上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

4.2.3部门联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和抗旱工作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抗御特大旱灾的要求,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4.2.3.1区防洪抗旱挥部办公室发布干旱灾情消息,及时了解、掌握、统计旱灾情及发展趋势、抗旱工作情况;

向区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灾情信息、抗旱救灾情况,提出抗旱决策建议;

填报旱情报表,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工作。

4.2.3.2气象部门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

向区抗旱应急指挥部提供每日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2.3.3农业部门负责调查、收集、统计农作物灾情,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及作物受灾情况。

做好抗旱救灾所需化肥、种子、农资的协调储备,强化农业技术指导服务,引导灾区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措施。

4.2.3.4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采取应急限水、调水措施、优先保证农村人畜饮水和城市用水,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

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

同时加强水政执法工作,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4.2.3.5财政部门及时下拨紧急抗旱救灾经费,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

各级各部门要全力筹措资金支援灾区。

4.2.3.6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及时筹措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2.3.7卫生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切实保证饮用水安全。

同时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2.3.8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4.2.3.9经济、商务、供销等部门做好抗旱救灾物资供应工作,及时向灾区发放救灾物资,并定期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4.2.3.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4.2.4协调指导:

乡防洪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全区抗旱工作,抽派干部赴抗旱第一线督促指导抗旱工作,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科学配置水资源。

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合理调配水源措施,严格计划用水,加强节水措施,制定高耗水行业关停或限水计划,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同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旱情,请示抗旱指令。

4.2.5方案启动:

发生特大干旱,按照抗早预案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一切服务,及时解决抗旱物资供应及电力供应。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抗旱服务队到抗旱一线,维修抗旱设备,运送抗旱器材,搞好后勤服务;

启动特大干旱水量调度方案,在水源保护区应急打深井,补充地表水;

全力开动引东河河水灌溉工程,积极提引东河河水;

对山区无水源地区实行应急送水,保证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同时启动特大干旱节水限水方案,农村灌溉水定额降低20%,限制或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制或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根据气象条件,积极组织人工降雨工作。

4.2.6宣传动员: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抗旱信息。

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新闻报道、授权发布、新闻采访、召开记者招待会等方式,宣传抗灾救灾政策方针政策和本地抗灾救灾情况。

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能力。

抗旱宣传工作由乡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宣传和推广抗旱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在抗旱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个人,激发群众抗旱救灾热情,营造抗旱救灾的工作氛围。

4.3重大级(Ⅱ级)橙色应急响应

出现严重干旱时启动Ⅱ级响应。

4.3.1工作会商: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旱情、灾情报告后,指挥长主持会商,召开抗旱工作会商会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启动抗旱预案,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旱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旱救灾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积极行动起来,组织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3.2工作部署: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抗旱专题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部署抗旱工作。

根据情况宣布进入严重抗旱期,下发紧急通知,动员所有单位紧急行动起来,协助灾区进行抗灾救灾工作。

派出专家组赴抗旱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跟踪并及时上报旱情、灾情,做好旱情预测和重点工程调度,积极请求省、市支援。

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向区指挥部报送旱情、灾情信息,区指挥部在广播电视及政府网站上发布旱情信息及抗灾措施。

4.3.3部门联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协调各部门筹集、调运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抗旱救灾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3.3.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干旱灾情消息,及时了解、掌握、统计灾情及发展趋势、抗旱工作情况;

填报旱情报表,部署的指导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投入抗旱工作。

4.3.3.2气象部门发布干旱监测、预报等气象信息,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降雨、蒸发、气温、土壤墒情等情况,并分析未来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抗旱建议,不失时机地开展大规模人工增雨作业。

4.3.3.3农业部门负责调查、收集、统计农作物受灾情况,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旱情及作物受灾情况。

做好抗旱救灾所需化肥、种子、农资的协调和储备,强化农业技术指导服务,引导灾区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组织实施农业救灾措施。

4.3.3.4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管理,掌握水利工程蓄水和河道来水情况,优先保证农村人畜饮水和城区用水。

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水资源,千方百计扩大抗旱灌溉面积。

抓好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管护,积极检修抗旱设备,组织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和抗旱应急工程修复。

4.3.3.5财政部门下拨抗旱救灾经费,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的使用。

4.3.3.6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及时筹措救灾物资,发放救灾款物,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4.3.3.7卫生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指导群众做好水质消毒,保证饮用水安全。

4.3.3.8新闻宣传部门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宣传工作。

4.3.3.9经济、商务、供销等部门做好抗旱救灾物资供应工作,及时向灾区发放救灾物资,并定期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物资储备情况。

4.3.3.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范围,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4.3.4方案启动:

当发生严重干旱时,按照抗旱预案启动各项应急抗旱措施。

有关部门要为抗旱做好一切服务,及时解决抗旱物资供应及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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