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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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三)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史

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2004年7月1日,我国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

从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

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2009年1月1日,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1(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消费型增值税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详见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

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企业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增值税的财务处理二、性增值税具有价外税

售质。

所谓价外税是指与销增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独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部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主质分。

增值税的价外税性“纳《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发票方面,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二是企业会计处理方面。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一般纳税人项税额。

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的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一)房屋构筑物等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固定资产中房屋、构筑物、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按实际成本核算。

因此,房屋、构筑物、不动产在建工程(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账面价值是含增值税的。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2要求,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3,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中抵扣。

因此,账面原值包含增值税。

(二)机器设备增值税的财务处理年,增值税转型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2009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企业会计处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例如,某企业购入机器设备一台,通过银行支付货款增值税额为元,46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价款为40000068000元。

1日前,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年20091月

详见附件三: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3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借: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68000

贷:

银行存款468000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68000

税)贷:

由此可见,同样一台设备由于购买时间的不同,在企业财务的账面上体现的价值也不同。

2009年以前入账的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含增值税,而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条例》后,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不含增值税。

(三)存货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以企业存货的核算为例,如某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通过银行支付货款117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原材料价款为10000元,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1700增值税额为

原材料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

额)贷:

银行存款11700

上述会计分录反映:

原材料买价中的增值税额在入账时已作为应交税金的进项税额而分离。

因此,存货账面余额中是不含增值税的。

(四)增值税是否可抵扣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虽然《条例》规定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条例》4,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第十条同时规定,如发生“非正常损失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4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增值税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事先并不能确定是否会发生非正常损失,但其进项税额已经在当期销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当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2010年5月某企业因管理不善发生盗窃,丢失生产设备一台,同时,丢失原材料一批,经查,丢失设备为2009年2月5日购进,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已计提折旧8411元;

原材料价值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损失发生后,企业会作如下分录:

①借: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1589

累计折旧8411

固定资产50000

②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48659

固定资产清理4158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7070

额转出).

③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117000

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0

额转出)④借:

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165659

待处理财产损溢165659

可见,发生以上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增值税转回24070元,造成企业增值税金损失24070元。

5,大部分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险事故属于“正常损失”范畴,因受灾企业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就不会产生增值税损失,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但仍存在部分保险事故属于“非正常损失”情况。

房屋构筑物类固定综上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中,资产(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账原价值是含增值税的,但增值日以前入账的含增1年20091月税不可抵扣;

机器设备账面原值,

详见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

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入账的不含增值税,且增值税在“正常损失”情况下是可抵扣的;

存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增值税在“正常损失”情况下是可抵扣的。

详见下表:

财产类是否包含增值是否可抵

房屋构筑物类固账原价值含增值不可抵

资产(含附属设和配套设施

200日在“正常损失”前的账面原值含况下可抵

值税机器设备类固定200日后的账面原值不增值

账面余额不含增值在“正常损失”情存货类资产税况下可抵扣

增值税的投保处理三、企业财产保险在投保方式上,除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外,一.

般按资产负债表有关的会计科目上的资产作为保险标的予以投保,增值税改革引起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式转变,同时也会造成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的变化。

(一)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投保处理对于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且账面原值中包含增值税。

因此,在投保时,可参考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含增值税)。

(二)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投保处理对于机器设备,由于只有发生“非正常损失”才会造成增值税损失,且新《条例》实施前后增值税记账方式的调整。

在投保时,日为时间点11月2009应充分了解企业机器设备的入账时间(以年,向客户说明可能发生增值税损失的情况(因对机器设备进行分类),由客户确定是否对增值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的损失的情况下)税部分进行投保。

建议企业在确定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时,一般应扣除增值税。

(三)存货类资产增值税的投保处理对于存货,由于其账面余额不含增值税,且只有发生“非正常损失”才会造成增值税无法抵扣。

因此,在投保时,应充分了解存货的风险状况,一般情况下,其保险金额应扣除增值税;

对易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保险金额应包含增值税。

增值税额的赔偿处理四、补偿原则作为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原来水平。

增值税的赔偿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

经纪人在保险事故中对是否赔偿增值税的判断依据有两点:

一是增值税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二是增值税是否发生损失,即能否抵扣。

(一)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赔偿处理,其保险对于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金额中含增值税,且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进行抵扣,即增值税属于保险标的且发生损失,赔偿时不应扣除增值税。

(二)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赔偿处理对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由于其保险金额不含增值税,计算赔款时需扣除增值税。

对于可能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机器设备,如果其保险金额中含增值税,且仅当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保险事故,计算赔款时应包含增值税。

(三)存货类资产增值税的赔偿处理.

对存货类资产,赔偿处理原则同机器设备,一般情况下,由于其保险金额不含增值税,计算赔款时需扣除增值税。

对于可能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类财产,如果其保险金额中含增值税,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保险事故,则计算赔款时应包含增值税。

(四)增值税损失赔偿其他注意事项除以上判断依据外,在增值税的赔偿处理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区别不同纳税人。

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的健全1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根据当期销项税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确定。

不同纳税人增值税财务处理不同,保险赔偿计算也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确定。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直接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机器设备及存货类资产其保险金额是含增值税的;

且由于其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抵扣,计算赔款时也应包括增值税。

、注意免税产品增值税的计算与抵扣。

2.

企业购入的免税产品,一般情况下不能扣税,但对于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如玉米、大豆等初级产品,可以按买价(或收购金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在会的13%计核算时,一是按购进免税农产品有关凭证上确定的金额(买价或的进项税额,作为购进农业产品的成本;

二是扣13%收购金额)扣除部分作为进项税额,待以后用销项税额抵扣。

因此,农产品13%除的赔偿计算时,不应包括可以分离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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