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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非信贷融资业务概述

2.1同业投资业务定义

2.1.1同业投资业务概念

商业银行开展同业投资业务由来已久,以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账款类投资等科目中的资产大多属于同业投资类业务。

但一直以来,

无论是学术层面还是商业银行内部,一直未对同业投资类业务进行明确界定。

除票据等个别业务外,监管层面也未对商业银行的同业投资业务出台过系统性的监管政策,大多数同业投资业务特别是通过SPV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一直是监管空白。

2014年5月16日,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规定,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具体区分为同业融资和同业投资,第一次将同业投资业务纳入同业业务范畴。

127号文将同业投资业务界定为:

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2.1.2同业投资业务分类

从127号文对同业业务界定范围看,同业投资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类:

1.从投资标的看,同业投资分为标准资产投资和非标准资产投资。

标准资产包括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等;

非标准资产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非标准资产投资一般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开展。

2.从投资渠道看,同业投资分为自行投资和委托投资。

商业银行自行开展投资活动,直接持有同业金融资产或特殊目的载体的同业投资业务属于直接投资,如投资债券、银行理财等;

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属于委托投资范畴。

3.从投资属性看,同业投资分为债权类、股权类和股债结合类投资。

债权类投资是指为获取被投资单位的债权而不是所有者权益而进行的投资,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本息,到期收回本金的一类投资;

股权类投资是指成为被投资单位的所有权持有人,依所持股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银行资金通过信托、资管或是基金子公司开展,具体可分为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股债结合类投资主要是明股实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资金通过SPV以股权的名义投向企业,与承诺回购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约定期限后,由回购方溢价回购该股权,从而实现商业银行资金退出,该模式名义是股权投资,实质仍属于债权范畴。

2.2非信贷融资业务定义

2.2.1非银行融资业务概述非银行信贷融资主要指除银行融资渠道以外,其他金融机构

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融资、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赔偿、小额贷款公司放款、民间借贷等。

2.2.2银行非信贷融资业务概述银行非信贷融资业务是指由银行金融机构经手的,向融资企

业提供除贷款和贴现以外,通过银信合作、委托贷款理财、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债务类票据等融资工具,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

2.2.3非信贷融资类同业投资业务概述非信贷融资类同业投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托自有、理财资

金,通过投资各类特殊目的载体(SPV,向自有客户提供涵盖债

权、股权和其他创新型融资的同业投资业务。

第三章非信贷融资业务产品介绍

3.1SPV直接投资业务

3.1.1业务定义

SPV直接投资业务是指我行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

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SPV,由特殊目的载体向我行授信客户提供融资的业务,其中:

特殊目

的载体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资产受让、资产证券化等。

3.1.2业务模式及要求

1.贷款模式(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模式:

融资玮

固定资产贷款:

该模式下,我行作为委托人,将资金直接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以发放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等渠道,向我行授信客户或指定项目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相应的占用授信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同时,以不弱于直接信贷业务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如需)。

该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绕开直接信贷融资对受托支付的限制,资金使用较为灵活。

该模式下,主要业务要求如下:

(1)授信客户在我行有剩余的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分项额度,或是满足额度调剂条件,能够将其他分项额度串用至本业务所需的分项额度。

(2)授信客户在我行剩余分项额度的金额、期限、额度使用前提条件等要素与非信贷融资业务要求匹配。

(3)原则上,单笔业务金额应在1亿元及以上。

(4)原则上,我行收益率在6.3%及以上(总行动态调整)

2.资产(权益)受让模式

④保证担保

②资产受让③资产回购

授信客户资产受让模式:

该模式下,我行作为委托人,将资金直接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计划(或资管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以受让融资主体资产(或权益)等渠道,向授信客户或其子公司提供融资,

相应的占用授信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同时,以不弱于直接信

贷业务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如需)。

该模式的主要优

势在于可以不增加企业资产负债率,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同时,资金使用较为灵活。

(1)授信客户资产受让模式下,需占用授信客户在我行的保理间接额度(暂定)或其他投资类额度;

授信客户子公司资产受让模式下,由授信客户对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受让提供回购担保,需占用授信客户在我行的保证限额。

(2)资产受让模式中,受让的资产(权益)一般有应收账款、资产受益权等。

(3)授信客户在我行剩余分项额度的金额、期限、额度使用前提条件等要素与非信贷融资业务要求匹配。

(4)原则上,我行收益率在6.5%及以上(总行动态调整)

3.明股实债模式

纯股权模式:

股+债模式:

 

计划(或资管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股权(增

资扩股、入股新设公司等)或股+债(债权通常通过信托贷款或

委托贷款实现)的模式向指定融资主体进行融资。

同时,根据项目或业务风险情况,要求融资主体或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

约定

期限后,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回购特殊目的载体持有的融资主体股权。

该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股权资金可以作为

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满足融资主体建设项目的资本金要求,解决

融资主体资本金不足问题,可以为企业实现杠杆运作提供工具,该模式不增加企业资产负债率,资金使用较为灵活,尤其在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此外,明股实债模式下,我行议价能力较强,可以获得更多的超额收益。

(1)明股实债模式下,需占用股权回购方在我行保证限额或其他投资类额度。

(2)明股实债模式中,一般融资主体其他股东将持有股权质押至特殊目的载体。

(4)原则上,我行收益率在10%及以上(总行动态调整)

4.模式比较

基本要求

资产受让

信贷直投

明股实债

额度占用

融资主体为授信客户,占用授信客户保理间接额度;

融资主体为授信客户子公司(控股公司),占用授信客户保证限额。

融资主体为授信客户,占用授信客户流贷、固贷等额度;

融资主体为授信客户子公司

(控股公司),占用授信客户保证限额(子公司可不切分项额度)。

占用股权回购方(授信客户)在我行的保证限额。

额度使用

授信期限覆盖业务期限;

满足授信批复中的额度使用前提条件和持续条件。

担保方式

执行授信批复的担保方式,目前信用方式开展的居多

股权质押;

视业务和客户情况,追加其他抵质押增信措施。

业务期限

1-2年为主

1-5年为主

1-3年为主

单笔金额

单笔金额1亿元及以上

收益率要求

6.5%及以上

6.3%及以上

9%以上(房地产10%以上)

业务优势

不增加融资主体资产负债率;

直接支付,企业接受度高;

融出资金视为企业自有资金,使用灵活。

支付方式灵活,突破信贷业务受托支付限制,客户认可度较高。

股权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公司资本金,解决项目资本金来源;

我行议价能力较强,具有较咼的业务收益(500BP以上);

便于开展综合营销,综合收益更高。

第四章非信贷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4.1收益分配

授信客户非信贷融资业务收益分配向分行倾斜,营销收益更高,有利于提升单笔业务收入贡献度。

2015年,总行对非信贷融资业务将扣除资金成本(1年期约

4.2%左右)后的超额收益全部分配分行,省分行收到总行分配收益后,将全额分配至营销二级分行。

举例说明:

1.某分行营销某企业应收账款受让投资业务,业务金额2亿

元、期限1年,我行收益率7.0%,则应分配投资收益如下:

200000000*(7.0%-4.2%)/360*365=5677777.78元。

2.某分行营销某房地产企业明股实债投资业务,业务金额2

亿元、期限1年,我行收益率10.0%,则应分配投资收益如下:

200000000*(10.0%-4.2%)/360*365=11761111.11元。

4.2目标客户筛选

4.2.1存量客户

存量客户中,非信贷融资业务目标客户主要是风险限额较多、

剩余授信额度充足、价格接受能力较强的授信客户。

骨口.序号

客户名称

评级

风险限额

授信额度

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BBB+

2.54

2.1

2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A

8.9

3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BBB-

37.8

31

4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A+

18.4

8

5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9.03

7.5

6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BBB

2.91

2.9

7

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4.96

9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17.96

8.5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本部)

20

10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AA

15

11

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

AA

2.6

AA-

12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A-

54.55

集团

A-/本

部BBB

26.9

13

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

9.25

14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6.67

3.5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20.84

16

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1.62

2.95

17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1.37

18

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公司

55.361

19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23

河南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债项2

82.23

21

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21.82

7.9

22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16.33

债项7

23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AA+

24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8.98

25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38

0.8

26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5.6

A债项

6级

合计

350.6

422新增客户

新增客户筛选标准如下:

符合我行授信政策;

原则上,不为平台类或两高一剩行业或企业;

原则上,近三年营业利润为正,且主营业务利润和经营性净现金流应同时为正;

原则上,经分行测算的新增客户可能授信额度不低于1亿元;

具有非信贷融资业务开展历史(债券融资除外);

客户具备较强的价格接受能力,且业务模式符合我行要求。

4.3目标客户摸排

4.3.1客户摸排

对非信贷融资业务目标客户开展信息摸排,主要应了解和获

取如下信息或资料:

1.企业基础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

2.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企业过往信贷融资利率、期限、金额等信息;

4.企业对外担保信息;

5.企业及其子公司过往债券融资利率、期限、金额等信息;

6.企业及其子公司过往其他非信贷融资利率、期限、金额等信息,以及非信贷融资业务合作机构、产品类型等;

7.企业及其子公司现阶段非信贷融资业务需求:

包括债权、股权融资需求的模式、期限、价格接受能力等信息。

4.3.2需求信息上报

对通过客户摸排走访得到的业务信息,各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应及时上报省分行金融市场部。

对近期有业务需求的授信客户,直接报送业务需求和总行授信审批通知书;

对近期有业务需求、且符合我行授信标准的非授信客户,应与省分行金融市场部联系,如客户主要需求为非信贷融资,可通过省分行金融市场部直接发起授信流程。

4.4业务流程

我行非信贷融资业务基本流程包括客户营销、业务报送、项目调查、审查审批、签约走款和投后管理六个步骤。

1.客户营销

(1)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对目标客户需求进行全面摸排,并与客户就非信贷融资业务合作达成初步意向;

(2)省分行金融市场部与客户进行面谈和项目筛选,并确认具体合作要素。

2.项目调查

对符合总行基本要求的业务,省分行金融市场部将和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相关人员共同开展项目实地调查,收集业务所需的相关资料,调查后形成《同业投资业务投前调查报告》。

3.业务报送

对符合总行非信贷融资要求的客户或项目,省分行金融市场部将按规定程序上报至总行金融市场部非信贷融资业务协调人。

4.审查审批

(1)总行金融市场部审查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上报材料的完整性、业务合规性和风险性审查;

(2)审查完成后,经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总行金融市场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5.签约走款

(1)业务审批后,落地二级分行应配合省分行金融市场部签约人员与融资人、通道机构联系,确定签约日期,并与各交易对手进行合同面签;

(2)合同签署后,省分行金融市场部人员将合同、业务批复和其他走款前落实条件完成情况上报总行,落实走款事宜。

6.投后管理

(1)落地二级分行应在业务落地后,及时开展业务综合营销工作,确保综合营销落到实处;

(2)落地二级分行应及时监控融资人和项目情况,并主要

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收集融资人和项目情况,及时监控业务风险,

并按季度向省分行金融市场部报送《投后管理报告》;

(3)落地二级分行应做好核收息工作,并至少与付息日前

5个工作日做好利息核对和划转工作,确保利息支付足额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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